案件速递 | 继索赔亿元案后,安德玛再次维权索赔300万元
作者 | Yu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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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知名体育用品品牌“安德玛”的拥有者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阿镆公司),诉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索赔亿元案后。今日,安德阿镆公司诉安德玛体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玛体育用品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安德阿镆公司在诉请中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安德玛”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安德玛”字样;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安德阿镆公司认为,首先其为全球最著名的体育用品提供商,在体育用品领域占据市场领先地位;其名下“安德玛”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是体育用品领域的知名品牌,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其次,安德阿镆公司在中国拥有安德玛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再次,本案被告安德玛体育用品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和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
被告安德玛体育用品公司答辩称,首先,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登记,被告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使用。其次,安德玛体育用品公司没有进行过实际经营,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因被告安德玛体育用品公司未进行实际经营,故未获利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后,被告仅仅登记了企业名称,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
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被告将“安德玛”作为其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若侵权行为成立,被告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注册和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原告享有的在先 “安德玛”系列商标完全一致。2015年3月26日,被告的企业名称由“南安足贸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德玛体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原告已经获得了“安德玛”在鞋类、服装、箱包、体育用品等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并通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鞋、帽、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箱包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服装服饰、鞋类的设计”,与原告在先注册的“安德玛”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一致。双方为同业竞争者,被告明知原告品牌及知名度,却以“安德玛体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关于“安德玛”品牌的“产品经销授权书”,从事侵权活动,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
此外,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被告为欺骗相关公众,曾伪造一份关于商标(注册号:5123283;第25类)的注册证,注册人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小荣。可以看出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其登记了“安德玛”商号的行为本身不是经营行为,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生产或销售了任何侵权产品。由于被告并未实际经营,因此与原告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不可能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也没有因此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原告所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小荣伪造了相关文件,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若相关情况涉及刑事责任,应当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之后进行。
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同意接受法庭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事实上,这不是安德阿镆公司在中国的第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2016年夏季,安德阿镆公司就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中要求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亿元。
此案引起大量关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6月19日公布了一审判决书,判决廷飞龙公司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安德阿镆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廷飞龙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廷飞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该案目前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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