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类软件界面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工具类软件界面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作者:李莉莎 发布时间:2018-11-16 13:38:51
编者按: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工具类软件应运而生,设计方面的相互借鉴有时会产生一些法律纠纷,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如何区分?本案例认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模仿是否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就软件界面的“抄袭”问题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进行了论述。
一、裁判要旨
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正当模仿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经营者设计的网页或界面仅是为了满足功能的实现,则不能阻止他人为实现同样功能而进行正当模仿。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一笑公司开发经营的快手软件(曾用名GIF软件)是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短视频制作软件,该软件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量名列前茅。乐鱼公司开发经营的小看软件也是短视频制作软件。小看软件大量抄袭了一笑公司快手软件的19个操作流程及页面布局、编辑元素,还在热门栏目下提供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使用快手软件制作视频特有的装饰图片。乐鱼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乐鱼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一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2.被告辩称
乐鱼公司认为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为:1.快手软件用户界面布局、操作流程、视频编辑元素和编辑方式系业内公知设计,不具有独创性。2.软件操作流程和编辑方式属于功能性设计,表达方式有限。3.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下的视频都是用户自行上传的,乐鱼公司对这些视频未进行任何编辑、修改等操作。
三、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快手软件与小看软件情况
一笑公司开发经营快手软件,该软件在多个应用平台上线供用户下载。本案中,一笑公司主张被抄袭的快手软件为3.10版之后发布的版本,2015年1月发布4.13版后的快手软件都具备编辑配乐、分帧编辑等18个步骤。本案中,一笑公司主张其对用户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提交了快手网(gifshow.com)服务协议予以证明。
乐鱼公司经营小看官网(网址为www.ixiaokan.cn),开发经营小看软件,并将该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小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2015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2015年2月8日。
2. 一笑公司主张乐鱼公司的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笑公司主张,乐鱼公司对其实施了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模仿、抄袭一笑公司的快手软件短视频操作流程步骤及各步骤对应的页面设计。一笑公司明确其主张的页面设计非各步骤对应的单独页面设计,而是18个操作步骤显示的整体页面设计。小看软件完整抄袭了快手软件的18个操作步骤及对应的页面布局,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与分帧编辑相关的设计是其独创的,其他设计借鉴了他人软件的设计。第二,模仿、抄袭一笑公司的快手软件编辑元素。第三,在小看软件热门栏目中提供使用快手软件特有的装饰图片制作的视频。
乐鱼公司认可小看软件在发布时存在上述18个步骤及操作界面,但辩称因移动端软件界面大小、要素布局、功能展示的有限性,许多界面设计都属于通用设计,且其他软件已有相关在先设计,一笑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为证明相关界面设计为通用设计,乐鱼公司提交了微视、NICE、微拍、微录客、相机360等软件证明均有与快手软件、小看软件近似的作品分享界面,属于通用设计;提交了YY软件与快手软件的界面比对图,证明二软件的瀑布流作品列表、作品拍摄、作品播放、分帧编辑、文字编辑、将某一帧的编辑内容复制到其他帧、侧边菜单栏界面近似,为业内公知设计;提交小影软件与快手软件的操作步骤比对图,证明二软件均依次有拍摄、编辑、配乐、分帧编辑(剪辑)、分享、个人主页等步骤,为通用设计。
为证明相关设计已有在先设计。乐鱼公司提交了2013年8月9日发布的小影Android1.7.0版本有截取本地音乐的界面设计,证明已在先有选取本地音乐设计;提交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美丽说4.3.0版等软件有个人主页设计界面,证明已在先有个人主页涉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四、判案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模仿、抄袭完整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一笑公司对其快手软件设计的视频编辑操作步骤及对应界面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经营者为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设计制作的操作步骤本身、步骤顺序、步骤完整性及步骤的具体实现方式等内容是为了实现软件功能,在此情况下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开发制作出为实现同样功能而模仿借鉴相同或近似操作步骤的软件。因此,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所设计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不享有合法权益,即使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设计了与快手软件相同的18个视频编辑操作步骤,也不构成对一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以图文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有体现相关实用性功能的层级菜单、工具按钮、供用户选择操作的素材等设计,还可以有部分起到美化、标示经营者身份的独特设计,只有相关独特的界面设计或界面设计的组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表现形式,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经营者才能制止他人对相关界面进行恶意模仿。
本案中,首先,尽管一笑公司主张分帧编辑界面设计由其独创,但经比较,该界面设计与其他功能步骤的编辑界面设计差异不大,未能形成可将快手软件产品与相关服务与一笑公司建立稳定的指向性联系的独特设计;其次,18个操作步骤对应界面设计中首页、作品拍摄页、编辑页和分享页面等界面属于为实现功能所必备的设计,主要体现便利使用的功能性特点,部分借鉴了其他软件的界面设计,部分为出于手机屏幕局限性、用户操作习惯等因素进行的设计,难以证明其18个操作步骤对应界面设计整体属于独特的设计组合,形成了与一笑公司之间相对稳定的指向性联系,达到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涉案步骤界面不享有可制止他人模仿的合法权益。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使用相应的界面设计,未对一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定案结论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解说
如今,应用软件的创新功能往往决定了其市场份额。对于工具类软件经营者来说更是如此,经营者往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来研发其软件产品的创新功能。对于网络工具类软件来说,在先完成功能界面设计并投入市场的经营者,能否阻止其他经营者为实现同样的功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功能设计?本案的典型意义即从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上确立了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的模仿边界规则。
移动互联网时代,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碍于手机等硬件屏幕的局限性、用户操作习惯、在先设计等因素,在功能设计界面方面要体现出足以制止其他经营者模仿的独特设计并不容易。同类软件对于功能和功能界面的选择,一方面,在后推出的软件可以选择使用在先软件中的相同功能,选择相同功能提供产品或服务正是自由竞争的基本要求,法律不保护软件功能本身,即使是创设新功能的经营者也无权禁止他人开发相同功能的软件。另一方面,在后软件可以合理借鉴在先软件中对应的功能设计。
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如果仅是为了实现必要功能、操作便利、满足用户习惯等功能性要求,以及无法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界面设计属于可自由模仿的界面设计,经营者无权要求他人禁止使用。如果经营者不仅借鉴了他人产品功能层面的设计,对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模仿,还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笔者认为还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对于软件界面的“抄袭”问题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一直都存在不同的声音(笔者所属基层法院不审理专利案件,故本案中不讨论此部分内容)。
实践中,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要求获得保护的权利人往往主张其软件界面整体构成美术作品或主张单独的元素构成文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对于后一种情况需根据著作权法对于相关作品的规定来进行判定,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如前所述,软件界面的各要素首先是为了满足终端页面的显示要求、用户操作习惯等功能性要求,只有在排除这些功能性要素外,整体上仍能符合独创性要求,才能认定为美术作品。故而在实践中,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界面的情况比较少见。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构成汇编作品,这种情况则需要考察对于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是否体现独创性,能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的相关要求。
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权利人往往可能会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或主张仿冒,实践中较常出现的仿冒情况主要有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此种情况下,则需要根据反法的具体条款的构成要件逐一审查认定,难以一概而论,但前提依旧是这些界面的设计并非仅体现功能性、实用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