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诉讼程序知多少
原标题: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条款诉讼程序概述
作 者 | Aaron Wininger--Perkins Coie LLP
闻宁阁,博钦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编辑翻译
自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eBay诉MercExchange(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一案做出判决以来,原告赢得禁止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条款诉讼程序愈加受到欢迎,自eBay案以来增长了50%以上。该诉讼程序下,原告在获胜后所能获得的唯一判决便是排除令。也就是说,原告获胜即意味着获得禁止进口的禁止令,但并不存在损害赔偿金。
由ITC开展的337调查针对的是进口商品,且大多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其中包括对进口商品构成专利侵权及商标侵权的指控。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注册商标与普通法商标都可能在这些调查中予以主张。有关进口产品的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也可能得到主张,例如注册版权侵权、掩膜作品或船体设计侵权、滥用商业秘密或商业外观、仿冒以及虚假广告等。此外,有关进口商品的反垄断索赔也可能被主张。337调查提供的主要补救措施是:指示海关停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的进口排除令。此外,ITC可以针对从事违反337条款的不公平行为的具名进口商以及其它人员发出停止及终止侵权令。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采取以临时排除令和临时停止及终止令的形式存在的加速救济。337调查是根据《美国法典》第19遍第1337节以及联邦行政程序法开展的,其包括行政法法官主持下的审判程序以及ITC审查。
然而,ITC调查和传统的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的关键区别在于要求存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美国)产业。国内产业的定义如下:
(A)对工厂和设备的实际性投资;
(B)对劳动力或资本的实际性雇佣;
(C)进行开发的重大投资,包括工程、研究开发或许可。
在向ITC提交诉状中点名侵权产品以及提议的调查对象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该诉状的充分性以及是否遵守适用规则予以审查,并就是否提起所请求的调查向ITC提出建议。在ITC决定是否提起调查前,OUII对诉状审查后可能要求对该诉状进行补充或修改。
在诉状提交后,ITC通常在30天内决定是否提起337调查。如果诉状是和请求临时救济的申请一起提交的,ITC通常会在其提交后的35天内做出是否提起调查的决定并会暂时接受该申请。
若是ITC决定提起337调查,界定调查范围的调查通知书会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刊登。这些通知通常会在决定是否提起该调查的30天或35天期限的最后一天之后的一个星期内出现在联邦公报上。除此之外,ITC会向调查中指名的所有调查对象以及这些调查对象所在国家的美国大使馆提供一份该诉状以及调查通知书的副本。
若是ITC决定不基于诉状提起337调查,原告以及诉状中认定为调查对象的所有实体将收到ITC行动的书面通知。不过很少出现拒绝提起337调查的决定。
337调查程序实际上与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相似,都要进行充分开示,可能提议即决判决,法官主持审讯,做出最终判决。最终判决包括针对特定进口商品和调查对象的有限排除令,或者少数情况下包括普遍排除令:(A)为了防止出现规避针对特定人的产品的排除令,必须对有关产品实施普遍禁止入境措施;(B)违反了该条款且难以辨认侵权产品的来源。
然而,不同于联邦地区法院诉讼,337调查相对要快得多。在提起调查后的45天内,ITC会明确做出最后决定的预定日期,通常是16个月。会在12个月内做出初步决定,仅在7-8月内便会进行庭审。
因此,337调查越来越受到寻求禁止令和快速审判的原告的欢迎。要想获取更多相关资讯,诚邀您参加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举办的有关美国专利诉讼的研讨会以及由ITC法官参与的337调查模拟法庭。更多信息/报名详见下述网站http://www.ciptc.org.cn/html/1/159/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