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特稿|旷世“传奇”多方争,系列纠纷娱美德连下 “两城”

2019-01-26 18:38:55
十余年来,“热血传奇”系列游戏作为网游界的“常青树”,深受玩家喜爱。

作者|IvesDuran


(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3097字,阅读约需6分钟)


十余年来,“热血传奇”系列游戏作为网游界的“常青树”,深受玩家喜爱。


然而,围绕“热血传奇”IP,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娱美德)、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后被收购,成为盛大网络旗下子公司,下称亚拓士)在中韩两国交锋不断,其中围绕着授权等法律问题更是引发了诸多争议。

 

卷入系列纠纷的还包括获得亚拓士与盛大网络子公司、娱美德及其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下称传奇IP公司)授权开发传奇衍生IP的多家游戏公司。涉诉游戏包括《传奇霸业》、《蓝月传奇》、《传奇来了》、《烈火雷霆》、《屠龙破晓》、《龙腾传世》等知名“传奇”系游戏。

 

继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传奇霸业》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获得一审胜诉判决之后,娱美德在又一起涉及《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许可纠纷中获得有利裁决。

 

1月10日,针对娱美德、传奇IP公司等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涉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即:

 

解除对娱美德、传奇IP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向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II》(中文名:传奇2)改编权授权的行为保全措施;解除对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仙峰)、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星辉天拓)立即停止对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II》(中文名:传奇2)的改编以及对网络游戏《烈焰龙城》运营的行为保全措施;解除对重庆市富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淳网络)立即停止推广、宣传网络游戏《烈焰龙城》的行为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无担保解除诉前禁令,娱美德单方授权涉嫌侵权理由不充分


2018年11月15日,亚拓士向重庆三中院提交了著作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亚拓士认为,其与娱美德系《LEGEND OF MIRII》游戏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2002年,娱美德出具《申明》,委托亚拓士在中国行使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娱美德未经与亚拓士协商,擅自授权苏州仙峰使用包含《LEGEND OF MIRII》在内的相关权利。苏州仙峰据此改编开发出《烈焰龙城》手机游戏,并由星辉天拓、富淳网络分别运营、推广该款游戏。娱美德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转移到传奇IP公司的行为亦未予亚拓士进行协商,侵犯了亚拓士享有的共有著作权权利。

 

为此,亚拓士向法院提交了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的保全责任保险单。

 

2018年12月3日,重庆三中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紧接着,娱美德、传奇IP公司、苏州仙峰、星辉天拓提交复议申请,该院于1月2日组织各方听证,并于1月10日作出复议裁定,撤销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该院在复议裁定中认为:

 

娱美德在案涉许可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将主要合同条款文本传送给亚拓士,并商请代表会谈时间;在正式合同文本形成后,亦及时将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发送给亚拓士,此时距娱美德履行盖章确认流程尚有时日,但亚拓士商请会谈时未积极响应,在娱美德正式盖章确认签约之前也未提出反对意见,更未提出反对娱美德对外签订授权合同的正当理由,故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娱美德、传奇IP公司单方授权涉嫌侵权的理由尚不充分。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三中院作出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的裁定,并未要求娱美德、传奇IP公司等复议申请人提交任何担保。


各自运营传奇IP,共有著作权权利不明晰惹纷争


据了解,娱美德、传奇IP公司在中国大陆与多家游戏公司签订了基于《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授权第三方公司改编开发多款“传奇”系手游、网游等。

 

与重庆三中院受理的案件类似,亚拓士、盛大公司等方向各地法院提交了诉讼行为保全申请(包括诉前、诉中),其请求一方面停止娱美德、传奇IP公司与被许可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另一方面停止相关“传奇”改编游戏的开发运营及宣传。不仅如此,亚拓士、盛大公司等方还针对娱美德、传奇IP公司与第三方被许可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仲裁确认涉案授权许可协议无效。


实际上,系列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娱美德、传奇IP公司是否有权单方授权许可第三方公司开发“热血传奇”衍生产品,这也体现了双方共有著作权权利不明晰带来的侵权风险。


而这些纠纷的源头,还要从十多年前亚拓士、娱美德、盛大网络等方围绕《热血传奇》签订的许可协议与补充协议说起。


大事记


——《热血传奇》(早期又称为《传奇2》英文名 legend of Mir2)是由娱美德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游戏。亚拓士、娱美德为《Legend of Mir》、《Legend of MirII》、《Legend of Mir III-ei》、《Legend of MirX》系列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登记注册时间分别为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此后,娱美德将上述游戏的境外著作权转让至其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行使。
 
——2001年6月,经由亚拓士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网络)获得《Legend of MirII》(下称《传奇》)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权授权许可,将《传奇》游戏引入中国大陆,并于同年9月发行《热血传奇》网页游戏。期间,双方通过多次续签的方式,将合同有效期延长。
 
——此外,经各方协商,《软件许可协议》项下的被授权方发生变更,自2009年10月起,被授权方变更为盛大网络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蓝沙信息)。
 
——2002年,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亚拓士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娱美德公司将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2004年4月,亚拓士、娱美德在韩国首尔中央法院围绕《传奇》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和解笔录》内容显示,双方同意亚拓士保留与盛大网络关于《传奇》的《软件许可协议》的更新权,娱美德保留与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传奇3》的许可协议的更新权,亚拓士、娱美德在更新上述合同时,须提前与另一方进行协商。


对于《软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和解笔录》的上述约定,娱美德、亚拓士两方阵营,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也为此后双方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亚拓士、盛大网络及关联公司(盛趣信息、蓝沙信息等方)认为,根据上述协议,娱美德已将《传奇》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交由亚拓士行使。娱美德、传奇IP公司则认为,娱美德最初授权给盛大网络仅限于《传奇》PC客户端游戏中文版的独家运营权,而基于《传奇》游戏改编权制作手游、页游等演绎作品的权利仍归于娱美德。

 

据了解,截止目前,娱美德、亚拓士两方“阵营”在中国大陆的系列著作权纠纷大部分仍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此,笔者试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与重庆三中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为例,对于娱美德是否有权行使的共有著作权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首先,笔者将两案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梳理如下图所示。(“传奇霸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情回顾请戳这里:游戏授权惹争端,《热血传奇》诉《传奇霸业》侵权一审获胜(附判决)

WeChat Image_20190126183729.jpg


(“传奇霸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系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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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焰龙城”著作权侵权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关系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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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娱美德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作出的部分论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明确认为,娱美德有权行使对于《热血传奇》系列游戏享有的共有著作权。从重庆三中院的复议裁定中可以看出,娱美德在签订授权协议之前,已经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且亚拓士对于娱美德的授权许可行为也没有积极提出异议,也是对于娱美德有权行使共有著作权的默认。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与重庆三中院的复议裁定,均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娱美德有权单独行使共有著作权。

 

不过,鉴于“烈焰龙城”著作权纠纷案尚未作出判决,“传奇霸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想必也不会就此“偃旗息鼓”,亚拓士、娱美德两方“阵营”在其他系列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依旧绕不开共有著作权行使问题。双方系列纠纷的进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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