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突破“全面覆盖”认定专利侵权?

2022-10-21 17:45:00
——使用环境特征与帮助侵权在诉讼实务中的选择

作者 | 刘林敬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 | 佳欣

摘   要

使用环境特征与帮助侵权均是在侵权比对时表面上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这一侵权判定规则,给权利人赋予的一种侵权救济机会,弥补了部分方法类(如通信类)专利在撰写时存在的缺陷,或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后对权利人带来有失公允的后果。二者在认定条件上具有联系也有区别。本文首先从时间维度对使用环境特征的提出和发展进行了归纳,从而对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进行了明确,随后进一步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包含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的侵权认定思路;其次对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再次分析了使用环境特征与帮助侵权在侵权判定时的联系与区别;最后提出了具体情形下使用环境特征与帮助侵权在诉讼实务中的选择建议。

关键词: 使用环境特征 帮助侵权 全面覆盖 侵权认定

一、使用环境特征的提出和发展

1、概念的提出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该概念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日聘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中提出,该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2、北京高院的指导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地方司法指导文件的形式对使用环境特征做了进一步规定: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3、写入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包含使用环境特征的权利要求侵权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解释以开放性表述方式对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认定做了规定,实质可以包含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第二种情况,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该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第三种情况,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概念的进一步明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ALC粘合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星耕鞋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中对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做了进一步明确:所谓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保护主题对象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保护主题对象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因而被称为“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被保护主题对象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主题对象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虽对产品的结构并不具有直接限定作用,也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该案对使用环境特征做了进一步解释,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

二、包含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的侵权认定

实践中,对于包含使用环境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从而进行侵权认定时,法院审理思路主要遵循以下三点:

1、认定某技术特征为使用环境特征;

2、判断相关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即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的大小,具体地说是指该种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还是可以用于该种使用环境,该判断可以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得出;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必然/可以用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从而判断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此处,在判断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前提是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比除使用环境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或等同。并且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可以/必然用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被告也可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不必然用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

相关审理思路可以参见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日聘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3]、宁波昂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与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4]、江苏汉德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5]、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与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6]。

三、帮助侵权的司法认定

帮助侵权最早是侵权责任法(后被民法典吸收)中的概念,后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一款予以固定,形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该条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构成帮助侵权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方面:

1、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比对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

2、侵权人主观上明知。该明知从字面理解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即一是明知其提供的产品为专用品,二是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尽管被告主观心态他人无从知晓,但是可以从客观证据反应出的情况进行推测,实践中对于“明知”主要通过产品用途进行判定,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为专用品,具有特定用途,其一旦使用必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则可以认定被告明知被诉侵权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设备。

在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7]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西普尔公司的自认以及被诉产品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被诉产品的唯一用途就是给蓄电池充电。当其为蓄电池充电时,必然具有“与蓄电池相连”这一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即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虽然被诉产品本身并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但该产品的唯一用途致使其一旦使用则必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对此西普尔公司亦属明知。

当然,如果之前向行为人发送过侵权警告、双方之前有代理或许可关系、行为人之前在权利人公司任职、就侵权事宜有过相关交涉或调解等情形等,则更容易证明对方“明知”的主观心态。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几种情形。

3、产品具有专门性。有关产品必须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包括专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所述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不具有其它商业上、经济上的非侵权用途。在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烟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明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8]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电子烟产品消费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唯一目的就是将该产品与烟弹结合实现吸烟体验,凯明瑞公司、烟神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唯一目的,亦是将该产品最终出售给电子烟产品消费者,使得其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与烟弹相结合使用,从而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完整技术方案。

司法实践中,一般由被控侵权行为人就“有关产品具有其他合理的经济和商业用途”承担证明责任。

4、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

5、他人利用该专门产品完整地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即被帮助人利用该专门产品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还要求专用产品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作用,即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有关产品对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而言,不但不可或缺,而且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不是任何细小的、占据很次要地位的产品;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9]。该案中,由于被告仅提供内置WAPI功能模块的移动终端,并未提供AP和AS两个设备,而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交互使用才可以实施涉案专利。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在没有直接实施人的前提下,仅认定其中一个部件的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不符合上述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且也过分扩大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当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使用环境特征与帮助侵权在侵权判定时的联系与区别

1、二者相同点

首先,使用环境特征与帮助侵权的认定均是为了弥补“全面覆盖原则”这一侵权判定规则的缺口而设立的,二者均可以在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认定是否侵权,给权利人增加了一种获得侵权救济的机会,弥补了部分方法类(如通信类)专利在撰写时的存在缺陷,或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后对权利人带来有失公允的后果。

其次,当侵权人为了规避“全面覆盖原则”,而采取故意缺少一两个技术特征,让其产品成为一个半成品提供给他人或者让其产品需要结合其他条件使用时,由终端用户在生产或使用时来实现案涉专利的完整技术方案。这种行为显然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如果不给与专利权人以保护,将挫伤整个社会自由创造的积极性;

再次,无论是对于存在使用环境特征情形下的侵权认定还是存在帮助侵权情形下的侵权认定,如果可以通过侵权人的宣传介绍或自认以及合理推知即可得出侵权结论的,均不必通过演示或者勘验等方式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其配合使用的环境特征进行实际结合以满足再现专利技术方案的效果。参见广州市海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轮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0]、漳州市乐邦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吉腾电子有限公司与博慧电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1]、美高文体集团与赵志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2]。

2、二者区别点

首先,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是否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态。对于存在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认定时,不需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态是否明知;而对于帮助侵权的认定时,需要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相关产品为专用品,具有特殊用途。

其次,被诉产品具有非侵权用途是否影响侵权。对于存在使用环境特征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认定时,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对使用环境特征没有限定必须用于某一使用环境,则被诉产品在满足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时是否可以用于其他使用环境均不影响侵权成立;而对于帮助侵权的认定时,需要要求被诉产品没有非侵权用途,如果被诉产品可以用于其他合理场景,则不构成侵权。

五、使用环境特征与帮助侵权在诉讼实务中的选择

通过对使用环境特征和帮助侵权的分析可以发现,有些情况下会出现同样的案情既满足适用使用环境特征的要求又满足适用帮助侵权场景要求,下面举几个例子。

首先,上述漳州市乐邦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吉腾电子有限公司与博慧电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基于网络摄像机及RF控制的智能手机门控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手机、网络摄像机、控制器、RF发射模块和RF接收模块····”,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包含手机,但是当该产品的功能用途致使其一旦与手机相连接使用则必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对此乐邦公司、吉腾公司亦属明知时,乐邦公司、吉腾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当被诉侵权产品可以用于手机这一使用环境,并且连接手机后可以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满足使用环境特征的要求,“手机”构成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系统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其次,上述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池充电器输出保护电路,包括蓄电池(1)和充电器(5),还包括有电池启动电路(3)和输出开关电路(4)····”,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包含蓄电池,但被诉产品的唯一用途就是给蓄电池充电。当其为蓄电池充电时,必然具有“与蓄电池相连”这一技术特征,而对此西普尔公司亦属明知,西普尔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当被诉侵权产品可以用于蓄电池这一使用环境,并且连接蓄电池后可以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满足使用环境特征的要求,“蓄电池”构成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再次,笔者在代理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时[15],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即主张了“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的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普能公司所产销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左侧为一网线通道入口,但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用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网线,且电路板导线座设有多个与网线连接的构件,使用时网线的前端伸入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上述使用环境;同时也主张了普能公司产品说明书及网页产品介绍均示出了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时需连接网路线进行使用,明确了网路线的连接位置及连接方式,即被诉侵权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产品,普能公司对于消费者利用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再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明知的,被诉侵权产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上诉请求,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综上,结合前几部分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和帮助侵权在侵权认定方面分析,对实务中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分析权利要求是否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内容或者侵权形式上是否存在帮助侵权的嫌疑。第一,在相关技术特征满足使用环境特征的要求时,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从而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第二,在案情满足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时,主张侵权人利用终端用户完整实施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第三,在案情既可以满足适用使用环境特征的要求又满足帮助侵权构成要件时,基于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认定时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态、不考虑被诉产品具有非侵权用途对是否构成侵权的影响,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建议主张相关技术特征为使用环境特征,或者同时主张相关技术特征为使用环境特征以及侵权人构成帮助侵权,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优点,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

注释

1.案号:(2012)民提字第1号。                                                        

2.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

3.案号:(2012)民提字第1号。

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4号。

5.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56号。

6.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7.案号:(2016)苏民终168号。

8.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21号。

9.案号:(2017)京民终454号。

10.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0号。

11.案号:(2018)闽01民初1527号。

12.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1号。

13.案号:(2018)闽01民初1527号。

14.案号:(2016)苏民终168号。

15.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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