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理New Balance无效他人两件“N”字商标案
作者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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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中国庭审公开网)
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开庭审理了两起历经波折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这两起案件正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原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即美国New Balance,下称“新平衡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原琪尔特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公司”)的两桩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前情提要:维持,撤销,再维持
1. 商评委: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诉争商标第7976207号(左)、第8520182号(右)图形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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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左上)、第3933149号“N及图”商标(右上)、第4308423号“N及图”商标(左下)、第4170999号“N及图”商标(右下)(来源:中国商标网)
新平衡公司引证商标情况*
(*据2016年10月25日北京高院二审判决书整理,部分信息或非最新状态)
2014年1月7日,新平衡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撤销第7976207号图形商标诉争商标,理由是其与新平衡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新平衡公司的“N”标识这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这一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等在先权利,同时认为诉争商标是对新平衡公司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商评字[2015]第27413/2741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能支持新平衡公司的请求。
新平衡公司随后就此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
2016年5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京知行初字第3916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3915号)。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大写“N”字母,且新平衡公司的“N”字母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商评委、琪尔特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2016年7月19日,北京高院受理了商评委、琪尔特公司的上诉。
2016年10月2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2016)京行终3674号、(2016)京行终3697号),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驳回新平衡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诉争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手法、设计风格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新平衡公司在运动鞋两侧使用字母N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新平衡公司因不服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中,新平衡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新平衡公司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益,并且由于与引证商标整体均呈现为N字母的视觉效果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再审开庭
1. 新平衡公司主张
新平衡公司称,首先,其New Balance运动鞋和N字母标识早在诉争商标申请前,便已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
新平衡公司认为其使用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起识别和美化鞋类商品的作用,与功能无关,且经过其长期在固定位置反复使用,已成为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的依据,同时文字N也提供了呼叫作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产品称为“N鞋”,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和特有名称的在先权利。
新平衡公司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对同一时期N字母的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已给予明确的认定,二审判决的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与其他生效判决的结论不同,不利于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其次,新平衡公司表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均为N字母,使用在同类产品上,加之快消品消费者注意力较低、琪尔特公司“主动追求混淆结果”的恶意和“实际混淆”的事实,因此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新平衡公司还表示,琪尔特公司申请了多件与新平衡公司商标及装潢“近似”的标识,在申请过程中有“逐步消除标识中的不同”、“刻意攀附”的意图,同时琪尔特公司在实际使用中,使用了与新平衡公司原经销商相同的商号、产品型号进行“误导性宣传”,刻意追求“误导性结果”,涉案商标继续维持注册会“造成混淆误认”。
2. 琪尔特公司答辩
对此,琪尔特公司答辩道,新平衡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在先权利,新平衡公司从未将其产品称为“N鞋”,N字母标识并非特有名称、装潢,且N字母缺乏显著性,诉争商标与之不近似。
同时,琪尔特公司还表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呼叫、含义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其他标识则非该案所涉及的引证商标。
琪尔特公司指出,新平衡公司曾使用过“纽巴伦”“新百伦”等名称,名称“极其混乱”,不存在与新平衡公司此前关联公司名字相同的情况,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新平衡公司主张的N字母标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3. 法庭调查和辩论
法庭围绕“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焦点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法庭调查阶段,新平衡公司列举了诉争商标情况。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平衡公司指出,标识比对不仅仅是图文的比对,而应结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类似程度、近似程度、注意力对混淆的影响、有没有实际混淆,以及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来考量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
琪尔特公司则表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不构成近似。琪尔特公司认为,判断商标标识是否近似应当主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的图样,诉争商标创意源自抽象的鸟儿图形,而引证商标仅为简单的“N”字母,两者“差异明显”。
焦点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新平衡公司主张其使用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在先权利,“N鞋”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在先权利。新平衡公司表示,其使用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基于长期大量稳定的在产品中的使用和在媒体上的宣传,已成为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的依据,同时文字N也提供了呼叫作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产品称为“N鞋”,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和特有名称的在先权利。
当被合议庭问道除了151号商标以外是否有就N字母申请注册的商标时,新平衡公司表示,其还申请注册了第5942394号N字母商标,但由于第5942394号N字母商标正是在北京高院作出判决一个月前其异议才被驳回,因此当时没有以该394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
第5942394号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琪尔特公司由于对新平衡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证据真实性存疑且认为其无法直接体现2010年以前N字母标识运动鞋的销售情况,并且认为另一件监督报告证据的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且证据有瑕疵,同时援引在先判决对N字母标识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认定,因此并不认可新平衡公司N字母标识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享有一定知名度。
琪尔特公司补充道,诉争商标申请时并未经异议程序就获得注册,新平衡公司在此之前并未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权利有任何冲突,在琪尔特公司基于对商标注册制度信赖的情况下进行大量宣传和使用,而且诉争商标也获得了多项荣誉的情况下,新平衡公司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是对商标权利人信赖制度的一种损失。
当天,商评委未到庭应诉,但不影响当天的庭审。合议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相关案件
据悉,双方目前在杭州还有另外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2016年8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起诉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6年12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案中,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称被告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上使用“N”图形装潢,并进行宣传推广,其行为共同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N图形”装潢,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N图形”装潢的运动鞋的宣传材料,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
被告辩称,其公司于1994年7月起已在运动鞋上使用、申请“N”字母商标,并获准“N”字母系列注册商标。被告所用“N”字母商标,为自己具有设计美感的商标,且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相当知名度,属于对持有的自有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2017年4月14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N”标志的运动鞋,赔偿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30万元。
双方均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2016年7月受理了该案。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判赔额过低。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就该案中主张权利的第5942394号商标未得到新平衡公司的授权,也没有诉权,且两家运动鞋上的“N”标识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且原告的“N”字标识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且更不能与注册商标同时主张权利。
据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商标行政诉讼再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新平衡公司代理律师的回忆,杭州的这起案件二审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是2017年10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尚未宣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1((2015)京知行初字第3916号,涉及207号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2((2015)京知行初字第3915号,涉及182号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2016)京行终3674号,涉及207号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2016)京行终3697号,涉及182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