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非没有“第一次公权私用”!

2021-02-22 09:39:17
任正非曾说:“诞生伟大公司的基础是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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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非曾说:“诞生伟大公司的基础是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 | 齐宝鑫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编辑 | 白战堂图片来源 | 姚安娜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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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任正非在华为内部论坛“心声社区”就注册姚安娜商标事件进行道歉。


事件的起因是,1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增多条“姚安娜”“姚思为”“YAO ANNA”“YAO SIWEI”“Annalbel Yao”的商标信息,商标类型涉及教育娱乐、珠宝钟表、设计研究、机械设备、科学仪器等。截至任正非发布相关说明,商标状态仍显示为“商标申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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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启信宝官网,查询日期:2021年2月4日


商标申请日为2021年1月25日,而就是10天以前,1月14日,姚安娜以一部17分钟的纪录片宣布出道。


如此及时快速地申请商标,可见任正非敏锐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高度重视。


任正非在“说明”中提到“第一次公权私用,为此向全体员工道歉”。而从企业的知识产权逻辑出发,他并没有公权私用!为什么这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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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Tech星球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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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3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从企业的知识产权逻辑出发,商标的保护性注册能够预防企业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


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在一个类别后,再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的商标,以确保企业在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中能够合法使用商标。这就保证了企业商标在不同类别和不同行业的统一性,有利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参与未来市场竞争。


其二,当企业注册一个核心品牌商标后,还注册一些具有一定近似性的商标。这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该商标而采取的防御性措施,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注册有近似性的商标,导致企业原有商标混淆或不易辨别。


例如,五粮液注册了“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等;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妈妈”、“阿里叔叔”、“阿里爷爷”、“阿里奶奶”等;老干妈注册了“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干女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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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图源:启信宝官网,查询日期: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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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图源:启信宝官网,查询日期: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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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图源:启信宝官网,查询日期:2021年2月10日


这些近似商标看似山寨,业内称之为“防御性”商标,但它们对企业的作用却是极大的。现如今,商标注册程序简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一些商标“恶意申请”时有发生。对于像华为这样的大企业来说,山寨版商标的存在,无疑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发展造成阻碍,影响了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之路。


姚安娜作为任正非的小女儿,也是华为的利益相关者,从官宣出道之日便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尤其近年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加之大女儿孟晚舟仍被非法拘禁在加拿大,经历了这一系列波折,华为的一举一动都是焦点。


顶着“华为二公主”头衔的姚安娜出道,自然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除了一些“吃瓜群众”,其中不乏华为的竞争对手。倘若他们恶意抢注了“姚安娜”相关的商标,极有可能给华为的未来发展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困难。


试想,若华为的某个竞争对手抢先注册了“Annabel Yao”商标,并用其命名一款新手机“Annabel Yao”手机。这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对华为品牌产生可能的不良影响。


综合考虑以上风险,作为企业家的任正非颇具法律敏锐度,为了有效规避这些潜在风险,任正非通过华为知识产权部提前布局,这就是他所说的“不得为之”。


可以说,跳出父亲对女儿的疼爱这层关系,任正非此举实则从华为的利益出发,将抢注商标给华为带来的不利遏制在萌芽阶段。


这是华为践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表现,也是任正非灰度管理哲学的应用,即内部管理不避嫌、不避讳,我们理应为任正非的高瞻远瞩点赞。注册“姚安娜”相关商标属于公事,这并非“公权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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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梳理对比了我国《商标法》早期和修改后的规定后,就能理解为什么任正非说“中国大陆公民必须用公司名义或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更理解任正非以华为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姚安娜”商标的“不得为之”。


我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001年《商标法》在商标主体方面的修改改变了此前商标法中对自然人商标注册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0)》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个人抢注商标泛滥的问题,为了遏制这一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7年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要进行商标注册,必须是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执照、承包合同或登记文件。


同时,我国商标法还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假如有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商标,姚安娜本人或华为需要使用该商标时,就要先征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否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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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华为作为技术创新型的企业,一直以来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早在1995年,华为就设立了知识产权部,主要负责华为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维护、运营和维权。


从企业的知识产权逻辑出发,企业家的法律思维体现在要有一个风险全视图,尽可能把法律的控制点和法律的控制模式融入公司的主业务流程,而不是主流程以外。


任正非曾说:“诞生伟大公司的基础是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要依靠一个社会大环境来保护知识产权。依靠法律保护创新才会是低成本。”


总结一下:


第一、任正非领导的华为是战略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践行者,防御性注册高瞻远瞩;


第二、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老干妈、五粮液,任正非的做法不是个案,甚至是卓越企业的惯例;


第三、吃瓜群众起哄可以理解,从知识产权的企业逻辑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完全不存在任正非的第一次公权私用;


第四、如果网民坚持认为公权私用,知识产权律师要为这样的私用喝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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