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研究 | 侵权判决执行完毕后专利被无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被驳回吗?

2022-08-12 17:10:00
——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续力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作者 | 郑雄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卓建专利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 | 季文梨

· 基本案情 ·

2017年8月23日,深圳市续力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续力高科公司)诉被告胡润发、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叛逆者公司)及深圳市东升旭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定叛逆者公司侵害原告续力高科公司ZL201621058483.1“用于数据线的包装结构”、ZL201621061662.0“用于数据线的陈列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判赔一定金额。二审判决于2019年3月4日作出。

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529号和第39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上述两决定的发文日期分别为2019年4月3日和2019年4月8日(请求人为案外人)。叛逆者公司以上述两无效决定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专利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再审审查申请。

案件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5月5日,因叛逆者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执554号结案通知书,通知续力高科公司、叛逆者公司、胡润发本案一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和2019年8月1日受理续力高科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529号和第39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京73行初9099号和(2019)京73行初9495号,再审审查程序中上述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是:“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本院就叛逆者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前,本案一、二审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均已执行完毕,本案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情形”。

·律师观点·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 01

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此条规定中与再审申请条件的相关表述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据此规定申请再审,并不要求无效宣告决定已经生效,相反其恰好适用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已经作出但还未生效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如果无效决定已经生效的,则应当适用该专利法解释二第三十条来处理。

专利法解释二第三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该第三十条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的情形,即无效决定生效的情形。可见,上述两法律条款含义清楚,分别适用不同的再审申请情形,不容混淆。

# 02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的,再审是否应当驳回,关键是看专利侵权判决的执行时间是在专利权无效前还是无效后,与再审立案时间并无关系。

专利侵权判决判定被告侵权必然以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为前提,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公平来讲,专利侵权判决判定侵权的权利基础丧失,专利侵权判决依一定法律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考虑到法院作出判决时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而专利权是否将被无效以及被无效的时间都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都能推翻已经生效的侵权判决,会增加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的难度,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因此,针对专利权无效的追溯力问题,专利法专门设立了第四十七条,试图在公平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包括三个条款: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据此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应当以具有追溯力为原则,以不具有追溯力为例外。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第四十七条第2款中明确专利权无效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仅限于“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也就是说,如果专利侵权判决的执行时间发生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后的,则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形,而应当严格适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定程序可撤销原生效侵权判决。

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并没有突破专利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其关于专利无效决定对专利侵权判决的追溯力的表述都是统一的,即“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因此,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要确定的是执行完毕之日是否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而不是考虑再审申请立案前侵权判决是否已执行完毕。

# 03

至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无效宣告决定的的时间点,到底是指无效决定的发文日、决定日、公告日还是当事人收到决定书的收到日?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2)民提字第110号案中就确定了裁判规则,即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无效宣告决定的时间点为无效宣告决定的决定日,也就是决定书上载明的作出日期。上述裁判规则在之后法院审理的(2016)皖民再18号案以及(2019)最高法知民终586号案中,审理法院均沿用了该裁判规则。无论如何,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无效宣告决定的的时间点与申请人申请再审立案的时间应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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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知产宝(2012)民提字第110号判决书

# 04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两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续力高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30日、31日为法定双休日,两个工作日内,执行法院一般不能完成执行工作,从再审法院查明的情况看,执行法院发出执行结案的通知书也是2019年05月05日,可见执行完毕之日明显晚于无效宣告决定日。因此,就本案来说,应当依据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中止再审审查,虽然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了要“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鉴于再审立案前专利侵权判决已执行完毕,裁定中止执行则已无意义。

该案中,专利权人就无效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若此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无效决定的,法院则应该依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原专利侵权诉讼的一、二审判决,并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待再审裁判生效后,被告则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回转。

(2019)最高法民申3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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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知产宝本案再审裁定书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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