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节目真的构成作品吗?

2022-07-14 20:20:00
《谭谈交通》节目只是对交通执法过程单纯事实消息层面的记录,并不构成视听作品,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 | 王展 姜哲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目  录

关于《谭谈交通》节目基本介绍

一、视听作品的创作性分析

二、《谭谈交通》节目内容是对交警执法过程的拍摄记录

三、《谭谈交通》节目拍摄及制作独创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视听作品的创作高度

四、《谭谈交通》节目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近日,谭乔(《谭谈交通》节目中现场执法的“谭警官”)在网上发布关于“《谭谈交通》遭全网下架,自己可能面临数千万巨额赔偿”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笔者注意到,目前相关报道及法律文章热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该节目的著作权权益归属方面(包括是否构成职务作品或合作作品等),[i]但对于该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前提问题并无过多讨论,似乎大多人认为其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构成视听作品。

然而,通过对争议节目视频的实际搜索和观看,笔者认为,《谭谈交通》节目只是对交通执法过程单纯事实消息层面的记录,并不构成视听作品,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谭谈交通》节目基本介绍

据查,《谭谈交通》最早于2005年开始,作为《平安成都》及《红绿灯》栏目的一个版块,在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CDTV-3)播出,主要内容为拍摄记录交警谭乔对涉嫌违反交通法规的主体进行执法的过程,每期时长5分钟左右。因谭乔极具个性化的执法风格,该节目深受观众欢迎,后在网络上传播,点击量极高,亦成为顶流二创素材。

笔者在观看该节目的时候,不禁联想到国外一档真实法庭直播节目《Caught in Providence》(在普罗维登斯被捕),该节目主要内容为拍摄记录一位高龄法官Frank Caprio在法庭审理违法案件(交通违法案件为主)的过程,因为法官在真实审理中充满对人性的关怀等因素,[ii]该节目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

可以说,两档节目的核心内容均为对于法律实施过程客观真实的拍摄记录,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

一、视听作品的创作性分析

在对《谭谈交通》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即是否具备独创性这一基本要求进行评判之前,首先需要厘清视听作品的创作性判断方法,以最为典型的电影作品为例:

电影作品通常由多个画面组成,但是画面和画面之间不是无序堆彻,而是在一定结构下形成固定播放时长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

从结构上看,一部电影通常由许多段落构成,每个段落又由若干场面构成,每个场面则是由许多不同角度、不同景别、不同运动方式拍摄的镜头组成,在拍摄时,电影也需要将整个故事分成段落、场面、镜头逐一进行拍摄。[iii]

电影中的镜头(画面)通常都会与下一个镜头(画面)产生某种关联,故事的,情绪的,或者思想的,它反映了镜头(画面)之间的一种辩证法。观众对于剧情的期待需要通过后续镜头(画面)的反复出现来得以满足。这种有逻辑性和关联性的画面之间的组合形成了场面,不同场面之间逻辑性和关联性的结合构成了段落,而若干段落之间有关联和逻辑的构建最后组成了电影。

总之,从表现形式角度来说,电影作品的表达手段是“镜头画面”。创作者通过剪辑直接形成单向的固定播放时长的一系列画面(见图1),来表达电影作品情节、角色形象、思想情感、背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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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分为虚构(剧情)片和纪录(纪实)片两大类。根据电影作品的表达手段和创作过程,电影作品有其独特的创作性:

1、从电影拍摄依据角度看,虚构(剧情)类电影通常是对既有作品的演绎,并且演绎的部分构成电影作品的创作性。电影作品相对于既有作品,比如小说、戏剧以及专门为摄制电影而制作的电影剧本、分镜头剧本,在表达内容上往往是对既有作品的再现,但因表现形式与既有作品不同,使得电影摄制行为属于一种演绎行为,电影作品构成既有作品的演绎作品。当然,如果是纪录片,则不存在既有作品,在纪录片中表现的人、地点、情况与现实、实际情况虽然一致,但仍然存在导演对素材选择方面的独创性劳动。

2、从拍摄及其形成的成果角度看,采用何种角度、手法拍摄被选定的素材,带给观众何种视觉感受,显然可能存在个性化差异。即便针对相同的素材,不同的人拍摄出来的画面亦可能并不相同。当然,拍摄形成的单个镜头只是电影作品的表达手段或素材,本身并不能明确表达电影作品的内容,其创作性还需要和后期剪辑中对镜头的选择、剪接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从后期制作角度看,通过“剪辑”将一系列在不同地点,从不同距离和角度,以不同方法拍摄的镜头排列组合起来,来叙述情节,刻画人物,表达主题,是电影作品创作性的主要体现。剪辑又称剪接,法语为蒙太奇(Montage),但到了俄国它被发展成一种电影中镜头组合的理论。例如,苏联的电影理论家们在早期曾经做过一个试验来探求这个道理。假设有3个可用的镜头或画面:1.一个人拔枪;2.第M个人皱眉;3第M个人微笑。

如果你依3-1-2 的次序剪接,可能表示第二个男人因为看到枪而困惑。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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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2-1-3 的顺序剪接,可能暗示第二个男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无所谓的微笑。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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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1-2-3 的顺序剪接,可能表示第二个男人看到枪后的先后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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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单个镜头并不能明确表达内容,只有镜头与镜头连接后形成的逻辑关系才是电影作品用以表达含义和讲述故事的重要手段。观众在观看电影过程中会强烈的感到某个画面或镜头的意图,正是因为整个段落(镜头和镜头的一系列连接)为此创造了条件之后,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观众得到的印象总要受到一个镜头所在的那一段落的影响。这是故事的逻辑和情感积累的结果,如果没有前面系列镜头的积累,这个镜头只是一幅好看的摄影作品而已,与电影作品无关。[iv]

综上所述,视听作品的创作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前期拍摄的画面进行剪辑而形成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并通过该一系列画面来表达视听作品的情节和情节结构安排等内容,以此突出视听作品的主题和塑造视听作品的艺术形象。

二、《谭谈交通》节目内容是对交警执法过程的拍摄记录

如前所述,《谭谈交通》节目的核心内容是对交警执法过程的拍摄记录,其以事件发生的客观时间流进行,基本过程为:路上发现涉嫌违法目标—拦停违法目标进行沟通交流—作出处罚及进行普法教育等。以2013年7月份一期节目(“谭谈交通7.19警官说外语”)为例,[v]从谭警官看到车辆闯红灯,到追上拦停该车辆,到带车主去中间目的地,再到要车主去交警分局接受处罚,就是一个对交警执法过程的客观记录。

场景一:谭警官看到车辆闯红灯,追上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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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二:谭警官告知车主存在违法行为,让其跟着到交警局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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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三:因车主急需赶到第七人民医院附近,谭警官将车主带到目的地,让其办完事情到警局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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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谭谈交通》节目不同的是,《Caught in Providence》节目的场景主要限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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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谭谈交通》节目拍摄及制作独创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视听作品的创作高度

首先,就拍摄手法而言,《谭谈交通》节目的整个记录过程应该是用一台摄像机在每个场景一镜到底进行拍摄。就电影或者电视剧作品而言,在拍摄同一场景时通常会有多台摄像机同时进行拍摄,或虽然只有一台摄像机,但会从多个角度,多次重复地进行拍摄。而《谭谈交通》因为记录的是一个执法过程,应该只有一台摄像机进行跟踪拍摄,也不存在整个过程多次重复拍摄的可能性。因此就拍摄而言,其对镜头的运用相对比较简单,这种一镜到底的拍摄手法更多的是忠实于对执法真实过程的记录(如须保有必要的违法证据及能清晰展示双方正面的沟通过程等),即使是不同的摄影人员,对拍摄的选择空间,如运用何种角度,何种手法等,选择也非常有限。

其次,就后期制作而言,虽然有简单的剪辑和添加字幕等,但独创性程度过低,尚未达到视听作品的创作高度。由于跟踪拍摄原始完整的视频较长,应节目要求不可能完整播放出来(5分钟左右),所以需要对记录过程视频进行剪辑,而就“谭谈交通7.19警官说外语”这一期节目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场景:一是在路口发现并锁定闯红灯车辆的场景,只有一处镜头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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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荒郊野外追上违法车辆后各方的对话过程,这其中只有两处镜头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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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其带路开到第七人民医院后的对话过程,这其中也只有一处镜头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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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ght in Providence》节目的镜头切换也极为简单,主要在审判席与被告席之间进行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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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就同一场景下不同镜头的切换而言,其主要的艺术表现手法其实是在于蒙太奇的手法,也就是说通过镜头的切换来进行特殊的表达,如反映人物内心的变化,塑造不同的人物形象,表现不同的情节推演等。但就《谭谈交通》节目而言,这种简单的后期剪辑,仅仅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极为简单的镜头组合,是对事件的真实客观记录,显然并没有通过这种镜头切换来进行个性化的表达。或者说事实上,因其节目的性质及有限时间的要求,不同的人进行剪辑可选择的个性化空间十分有限。

再次,关于谭警官本身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在一些特定场景下,参与人员不是以艺术创作为目的而进行表达,比如说,在法庭庭审当中,律师和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可能都有个人观点的表达,存在个人表演的成分,但这些都不属于艺术创作范畴。作为履行交警职务的执法人员,即使其事先想好如何进行表达,只要没有书面化,其每一次即兴的执法过程哪怕有非常强烈的个人表演色彩,也难以构成口述作品。当然,即使构成口述作品,节目本身也只是对于其口述作品的记录,属于录像制品。

四、《谭谈交通》节目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作为执法过程的记录视频,无论是否经过剪辑,以及是否具有最低限度如额头流汗的独创性,《谭谈交通》节目视频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既不能构成作品的客体,也不应当作为录像制品的客体进行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著作权法不保护“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组成,仅反映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没有评论,没有修饰,没有作者的观点和意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应当具备的独创性的特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最高法民申2096号裁定书中认为:

“仅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最为简单的表达会采用的文字或口头表达可以视为单纯事实消息,只有构成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2017)京73民终682号判决中认为,

“涉案(视频)节目内容系以某一新闻事件为主题,由新闻主持人、评论员等人主持,配以连续动态的新闻事件视频画面以及记者采访、新闻主持人与场外评论员、专家等人的对话画面等。即系经编导、采访、演播人员的组织策划,有台词脚本的编写、播出顺序的安排、播出内容的剪辑,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的视频节目,而并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其独创性已达到作品的高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

笔者认为,以该期节目(“谭谈交通7.19警官说外语”)为例,《谭谈交通》节目仅客观拍摄记录谭警官从开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到让违法人员去交警队接受处罚的全部执法过程,在执法过程当中虽然有大量普法性质的对话内容,以及人性化的做法如引导车主先处理紧急事务再去接受处罚,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普法,本身就是执法的应有之义,所以不能因为制作这档节目的主要目的是普法教育,也不能因为具有谭警官本身非常强烈的个人色彩,就能改变整个视频内容属于对执法过程拍摄记录的性质。换句话说,《谭谈交通》节目实际上也是一个执法证据,和交警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形成的视频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谭谈交通》节目反映的就是一个“单纯事实消息”(谭警官在特定时间特定路段发现涉嫌违法目标进行执法教育的新闻事件),缺少新闻作品通常应有的台词、脚本、采访、评论和剪辑安排等创作要素,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谭谈交通节目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当然,如果个别期的节目不是反映单一的执法过程的记录,而是涉及到年度盘点或者其他访谈类的节目内容,存在较为复杂的蒙太奇手法的运用等,则另当别论。

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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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展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james.wang@llink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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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哲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业务合伙人

denny.jiang@llinkslaw.com

注释

[i]《谭谈交通》下架事件六问:著作权是谁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8193231802566688&wfr=spider&for=pc

[ii]一张罚单牵出20年旧案!81岁法官的判罚却火遍全球,点赞上亿https://www.sohu.com/a/257474940_508571

[iii]陈岩:《电影空间的双重性特征阐释》,载《大众文艺》,2015年04期,第181页。 

[iv] 《影视动画视听语言》教案。 

[v]https://m.baidu.com/video/page?pd=video_page&nid=1846793440256298383&sign=&word=7.19%E8%B0%AD%E8%B0%88%E4%BA%A4%E9%80%9A%3A%E8%AD%A6%E5%AE%98%E8%AF%B4%E5%A4%96%E8%AF%AD+cdtv-3%E7%BA%A2%E7%BB%BF%E7%81%AF%E6%A0%8F%E7%9B%AE&oword=7.19%E8%B0%AD%E8%B0%88%E4%BA%A4%E9%80%9A%3A%E8%AD%A6%E5%AE%98%E8%AF%B4%E5%A4%96%E8%AF%AD+cdtv-3%E7%BA%A2%E7%BB%BF%E7%81%AF%E6%A0%8F%E7%9B%AE&atn=index&ext=%7B%22jsy%22%3A1%7D&top=%7B%22sfhs%22%3A1%2C%22_hold%22%3A2%7D&_t=1657772192290

(图片来源 |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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