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速递 | “ID”商标遭遇三年未使用危机;“机器猫”不满“XIAODINGDANG”攀附
作者 | St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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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商标遭遇三年未使用危机
该案复审商标是第8588622号“ID”商标,由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停车场服务…快递(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上。莱威尔印刷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有效的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内未在指定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更没有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
商评委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本身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为百度百科关于“悦方IDMALL”的介绍及商场照片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直接的关联性;证据3、4显示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系“悦方IDMALL”标识,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6中的照片证据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停车发票证据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综上,商评委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XIAODING DANG及图”商标被无效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1076141号“XIAODINGDANG及图”商标,由杨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管道用金属弯头、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线”等商品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经过授权使用《哆啦A梦(机器猫)》形象、名称等权利之权利人,并经授权有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二、申请人一方已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3162416号“哆啦A梦及图”商标、第3162508号“哆啦A梦及图”商标等(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多件“哆啦A梦”、“DORAEMON”及图形系列商标,并已将一些第三方主体早先申请注册的“哆啦A梦”商标转让至申请人一方名下。申请人一方对上述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三、藤子•F•不二雄对《哆啦A梦》漫画作品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权,“哆啦A梦(机器猫)”卡通形象和名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完全有机会接触到该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与上述卡通形象实质性相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对《哆啦A梦(机器猫)》卡通形象的在先著作权。
商评委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述条款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须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4、5、6、7可以证明申请人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的利害关系人。《哆啦A梦》漫画影视作品中的卡通“哆啦A梦”图形属于臆造图形并具有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图形在描绘对象、设计构思、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哆啦A 梦》作品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和播放,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接触到该作品。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争议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JEEP无效“JEEP.VD吉普•威登”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0302585号“JEEP.VD吉普•威登”商标,由黄某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最大、也是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同时涉足多个业务领域,“JEEP”、“吉普”是申请人最主要的商标之一,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首先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且其商标在服装和皮具品牌领域内亦享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JEEP”和“吉普”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030611号“JEEP”商标、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6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462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并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于第25类在先注册的第344273号“JEEP”商标、第346379号“JEEP”商标、第346811号“JEEP”商标、第579418号“JEEP”商标、第7728838号“Jee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吉普.威登 JEEP.VD”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JEEP”商标,且没有形成新的含义,整体印象较难区分,与引证商标“JEEP”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中核定使用的服装、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者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本案已无需适用该项规定。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