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软著,代理机构拒不提供委托人信息被判赔5万元

2022-10-24 16:15:00
近日,一份北京朝阳法院审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引起小编的关注。该案虽然标的额小,适用独任审理,但却云集了“金融诈骗”、“冒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要素,十分具有看点。

编辑 | 玄袂

事件起因

北京营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营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注册成立,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五家基金独立服务机构之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通讯公司数据安全运营唯一合作伙伴。

一天,有人找到营安科技来维权,起因他在使用营安资管APP时,被这个APP骗了钱,营安资管APP显示已登记“营安大数据期货软件V1.0”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自然也是营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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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在各信息查询平台都能查到这件软著,去年已被营安科技撤销)

营安科技这才明白:自己是被人冒名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并借以行不法之事。

顺藤摸瓜

营安科技想要找到幕后冒充之人,但该APP已跑路,贼踪难觅。

于是只能从这件冒名登记的软著着手,发现代理人为北京朝阳区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营安科技找到这家代理机构,试图找到冒名者的信息,但是,该代理机构拒绝提供其委托人的信息。

于是,营安科技将该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合理开支3万元。

破绽百出

举证质证阶段,原告营安科技指出该软著登记申请书的种种破绽:

申请人信息,联系电话及邮箱伪造;

公章伪造,连数字防伪码都没有;

营业执照伪造,经营期限、盖章等均为仿造;

特别是第二条,这是一项已实施十余年的统一标准,冒名者、代理机构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可以说十分不专业。

当被告代理机构被问及委托人身份时,其表示:

该软著登记发生于2019年5月,至今已过去两年半的时间,经手人员早已离职,无法提供任何证据。

明明说出来就能减少赔偿或免于赔偿,但该机构就是不说(当然,也有可能真的遗失资料了),替委托人挡了一击。

法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计算机软件登记系他人冒用原告名义完成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该行为具有攀附的故意,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而造成市场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注册登记代理人的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代理行为系他人所托,其在代理注册涉案计算机软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确有瑕疵,其在本案注册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其不能提供具体冒用者的前提下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终,判令被告赔偿营安科技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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