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商标在欧盟的保护现状
作者 | 杜燕霞 允天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墨客
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取决于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越强的,则商标权权利范围越大。对于商标显著性程度的判断,除了考虑商标的固有特征外,还与各国的保护实践有密切关系。
通常而言,文字商标的显著性取决于该文字的读音、含义和外形,即文字商标的权利范围由文字的音、形、义共同决定。若在音、形、义任一维度上构成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则在先商标可以禁止在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然而,文字本身具有较强的文化属性和地域性,因此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地域对文字的识别、认知能力存在极大的差异。例如,中国的普通消费者对泰文、阿拉伯语、俄罗斯语的认知水平普遍很低,因此这些外文商标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只是一些线条和结构,对其读音和含义无从知晓。因此,在我国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多数非英文的外文商标是作为图形商标进行保护的[1]。相应的,汉字对于欧盟的消费者而言,也仅是些线条、设计的结构性组合,并未传递任何意义,也无法呼叫,因此在欧盟,汉字商标也是作为图形来保护的[2]。那么,在欧盟作为图形保护的汉字商标,其权利边界在哪儿?
经查,截止目前,欧盟知识产权注册了至少有1500余件汉字商标[3],且越来越多的汉字商标寻求在欧盟的注册保护。除了中国企业在欧盟申请注册汉字商标外,例如、、、、等,还有外国企业也在欧盟进行了汉字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例如、等。然而,欧盟注册的汉字商标,是否可以实现理想中的保护效果呢?本文将从几个欧盟商标案例以管窥豹。
内蒙古伊利集团在2011年6月6日注册了第1097761号马德里国际商标(下称“伊利及图”),指定类别为第5、29、30和32类,该商标在欧盟受到保护。2015年2月5日,英国华侨李某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第013714316号商标(下称“伊利YILI”),指定类别为第29、30和32类。在后者的异议公告期间,伊利集团基于其在先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理由是引证商标“伊利及图”与被异议商标“伊利YILI”包含相同的汉字“伊利”,且被异议商标“YILI”是汉字“伊利”的拼音,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同时,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因此若两件商标共存于市场,则将使得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然而,欧盟异议[4]和异议复审的裁判[5]结果均是:“伊利及图” 商标与“伊利YILI” 商标不构成近似。审查员论证的理由是:由于欧盟消费者对汉字不具有任何识别力,因此商标中的汉字要素被视为图形。在比较由文字构成的图形商标的近似程度时,审查员主要查看文字的线条、外形、设计等,并不会考虑汉字本身的含义和读音。本案中,尽管两件商标均包含汉字“伊利”,但由于汉字的字体不同而致使两件商标外观产生了较大差别。此外,对于包含汉字的组合商标,由于英文(拼音)部分具有更强的识别力,因此审查员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显著性集中于英文。基于对两件商标主要显著性部分的对比,两件商标亦不构成近似。最终,审查员认定两件商标不构成近似。
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在英国申请第2655460号、于2013年3月5月在法国申请第387678号商标。2015年4月3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欧盟申请第13911755号。秦皇岛天马公司基于两件在先商标对江苏洋河酒厂的在后申请提起了异议。异议中,审查员对两件商标的近似程度进行了论述。关于商标的外形,审查员认为尽管在后商标完整包含在先商标,但由于欧盟消费者无法识别汉字,且汉字字数明显差别,因此不认为两件商标的汉字部分构成近似。此外,在后申请中包含英文YANGHEDAQU。在组合商标中,因为消费者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英文部分上,因此英文部分的显著性是明显高于图形元素的显著性的。通过对两件商标的主要显著性部分进行对比,两件商标不构成近似。从而,审查员认为两件商标整体外形近不近似。此外,同样由于消费者无法识别汉字,因此在先商标在消费者眼里没有任何含义,且无法呼叫,因此无法从呼叫和含义的角度,对两件商标进行对比。因此,审查员得出和不够成近似的结论。
此外,在对的欧盟异议裁定[6]中,审查员经过整体对比后,认为两件商标不近似。然而,在异议复审裁定[7]中,审查员认为两件商标的英文部分,仅是首字母不同,因此英文部分构成近似。关于被异议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审查员指出,由于消费者对汉字要素无法进行识别和呼叫,因此该商标中的汉字传递的主要信息是产品来自中国,或是商标中英文部分的汉字发音,以便产品可以顺利出口。汉字在组合商标中,仅起到装饰作用,显著性弱,从而未能使两件商标进行足够的区分。最终,审查员认定两件商标构成近似。
由于欧盟消费者对汉字不具有识别力,因此将汉字注册为欧盟商标后,基本失去了含义和读音的属性。而就外形而言,同样由于消费者有限的识别力,无法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汉字做出区分,因此汉字商标被认为显著性很弱。从商标权权利范围角度来看,汉字商标的商标权仅限于其外形,对于读音和含义,汉字商标不享有排他权。此外,由于汉字商标被认为显著性较弱,因此基于外形的保护也是非常有限的,无法满足权利人的保护目的。既然欧盟注册的汉字商标无法实现对音、形、义的全面保护,那么权利人应当积极考虑其他注册方案。笔者认为,汉字商标的权利人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争取更大范围的保护。首先,从外形上考虑,由于汉字存在诸多不同的字体形式,因此建议权利人将汉字的普通字体和常用的设计字体分别进行注册保护。以此,尽量避免他人将汉字修改字体后进行抢注。其次,考虑欧盟汉字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不受保护,笔者建议权利人对汉字的读音和含义分别或者以组合方式进行商标注册。对汉字的含义和读音进行注册,可以有效避免他人通过在汉字商标基础上添加读音或英译文来进行商标抢注。最后,由于欧盟有多种官方语言,除了常见的英文翻译外,笔者建议权利人对欧盟的其他常见语言或者重点市场国的官方语言,例如西班牙语、法语、德语等也进行相应的注册保护。
根据目前欧盟的审查实践,汉字商标在欧盟的保护现状短期内很难得到改善,仍需要权利人积极的采取各项措施,以实现其商标在欧盟的有效保护。
注释:
[1]最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指出,商标包含除英文外的其他外文的,应根据审查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划分意译分卡及与之相对应的汉字分卡、拼音分卡。
[2]欧盟知识产权局《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9.3.2 “Figurative marks”.
[3]其中,包含含有汉字的组合商标。
[4]欧盟第B 002531468号异议裁定。
[5]欧盟第R2395/2016-4号异议复审裁定。
[6]欧盟第B2 458 928号异议裁定。
[7]欧盟第R2439/2015-4号异议复审裁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