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四版修改对照表 |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改了啥?
本文特此梳理了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部分亮点,并整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2019年修正文本(即现行文本,以下简称“2019年版”)、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以下简称“2022年版”)、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订草案文本(以下简称“2024年版”)、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文本(以下简称“2025年版”)共四种文本之间的修改对照表,供读者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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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布鲁斯
对照表整理制作 | 布鲁斯
文本来源 | 中国人大网、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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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仍然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列入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并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第七条)
关于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对实践中恶意交易的多种表现形式进一步细化:“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第十三条)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四条)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增加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第十五条)
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约谈制度,规定:“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十八条)此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义务,增加了对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当然,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是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新增的制度、规定,如新增的混淆行为类型等的认定具体规则,或许仍留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019年先后经过两次修改,2019年修正后共有5章33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始于两年半前。早在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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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来第3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拟对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
2024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4年12月下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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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等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附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5年6月24日上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2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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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特此整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2019年修正文本(即现行文本,以下简称“2019年版”)、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以下简称“2022年版”)、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订草案文本(以下简称“2024年版”)、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文本(以下简称“2025年版”)共四种文本之间的修改对照表,供读者查阅参考,以便更清晰地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产生的各文本之间的差异和演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对照表
注:
1. 表中由左至右依次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本(即现行文本,以下简称“2019年版”)、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以下简称“2022年版”)、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订草案文本(以下简称“2024年版”)、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文本(以下简称“2025年版”)。
2. 条款顺序按照2025年版安排。其他文本的条款顺序不同的,相应调整。
3. 相比于2019年版:
2022年版的修改处以蓝色标注;
2024年版的修改处以黄色标注;
2025年版的修改处以红色标注。
4. 修改处中的新增内容标注在新增该内容的各文本中。其中,后续文本中保留的先前文本新增内容,仍按照首次新增该内容的先前文本修改处进行标注。
5. 修改处中的删除内容,按照上述颜色标注规则以删除线标注在2019年版中。其中,2019年版中被2025年版删除的内容,按照首次删除该内容的文本修改处进行标注,但整条删除的除外;2019年版中被除2025年版外的其他文本删除但未被2025年版删除的内容,不再标注。
6. 2019年版中没有、2022年版或者2024年版新增的条款,后续文本又有修改的,后续文本相比于首次新增该条款的文本的修改处也参照上述规则标注。
回顾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次修改:
第一次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商品形状”如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周末特稿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反馈意见
新反法解读 | 黄璞琳:商标与其他标识间恶意仿冒能否适用新反法第六条
第二次修订:
第三次(本次)修订: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二十条修改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混淆条款中新增商业标识的思考与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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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部分素材来源 | 中国人大网、法治日报
编辑、封面制作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