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如搬家?自如友家?傻傻分不清楚

2019-07-10 17:40:34
自如公司之商标乌龙事件。

“品质租房选自如”,拼搏在大城市有租房需求的人对这句广告语应该都不陌生吧?毕竟,一走进电梯,基本上都会看到这条广告。自如将互联网品牌租房做大以后,还开拓了相应的业务,如保洁、搬家等方面都有所触及。


然而,日前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自如公司)却因自家公司旗下的两个品牌商标“自如搬家”和“自如友家”打起了官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第21623843号“自如搬家”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15292661“自如友家”(简称引证商标)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自如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自如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大家是不是云里雾里的没看懂呢?让小编来解释一下这两个商标之间的来龙去脉吧。


诉争商标由自如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服务(第39类,类似群:3901;3903;3905-3906;3910):商品包装、运输、运送乘客、搬迁、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汽车运输、汽车租赁、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而引证商标由北京诚铭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诚铭伟业公司)于2014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服务(第39类,类似群:3901;3905-3906;3910-3912):货运、运输、礼品包装、汽车出租、客车出租、仓库出租、包裹投递、管道运输、司机服务、安排游览。


这样一看,商标的确是类似的,包括使用服务类别都是一样的。那自如公司为什么还要提起二审诉讼呢?


原来,在2019年4月,法院就裁定了引证商标的无效,该裁定书裁定:第15292661号“自如友家”商标在“货运、运输、礼品包装、仓库出租、管道运输、安排游览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而在这之前,诚铭伟业公司与自如公司就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诚铭伟业公司将“自如友家”转让与自如公司,同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也受理了自如公司向其提交的关于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应该都理解了,这就是一场因自如公司提交证据不准确而造成的的“乌龙”,怪不得自如公司要提起二审诉讼呢。


二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在“货运、运输、礼品包装、仓库出租、管道运输、安排游览”服务上的注册已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并予公告。此外,自如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向其转让引证商标的相关证据,且商标局已经受理相关转让申请。由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为近似商标,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若引证商标确转让至自如公司名下,则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归属于同一主体,相关公众不会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94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42017号关于第21623843号“自如搬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1623843号“自如搬家”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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