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德:试论激励气候友好技术创新的绿色知识产权制度

2022-01-02 08:00:00
本文试图通过气候友好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互动关系的探讨,探讨在专利法中增设环境友好判断因素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激励绿色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政策应对举措。

作者 |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编辑 | 玄袂

前  言

基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考虑,各国纷纷开始制定实施“绿色新政”。对于气候友好技术的创新与传播,知识产权制度究竟是催化剂抑或阻却剂,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依然各执己见。本文试图以现行知识产权法为基础,诠释绿色知识产权法的内涵,论证在可专利性中增设环境保护判断因素的可行性,探讨实施绿色知识产权制度的若干对策。

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绿色发展战略,旨在鼓励减缓气候变化的气候友好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是驱动气候友好技术创新的引擎,抑或是阻止气候友好技术创新的屏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试图通过气候友好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互动关系的探讨,探讨在专利法中增设环境友好判断因素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激励绿色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政策应对举措。

01

绿色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气候友好技术概念宏大,通常是指不造成或延缓气候变化、不给气候带来负面影响(如导致气候变暖或者气候恶化)的技术,基本特征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气候友好技术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多个行业部门都息息相关,主要包括电力、化工、交通、运输等等。从技术分类来看,该技术主要分为能效技术、减碳技术、碳封存与碳捕获技术和碳汇技术等四个方面[1]。

知识产权在推动绿色发展和激励气候友好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质言之,知识产权是吸引政府和企业在研发领域进行投资进而开发和部署科学技术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科学技术的开发和有效利用要求一套具有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市场,以及相应的监管,经济和社会体制支撑的整体架构,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是构建这样的整体架构中的重点,也是技术发展和转让的前提[2]。

现行的知识产权系统构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动态性。它建立在对教育、研发进行公共和私人投资的基础上。它依赖于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能实现技术转让和协作的不同的稳健创新基础设施以及公开专利信息。从对气候友好技术的影响来看,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构架基本上可支持气候友好技术创新。气候变化的相关讨论并没有为改变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架构提供充足理由。

气候友好技术领域所面临的挑战是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推动该类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向第三方扩散和转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此做了诸多努力,但双方在此努力过程中暴露出了尖锐的分歧。尽管技术创新可以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发展中国家却担心知识产权法律的宗旨与原则会阻碍气候友好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自1992年6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来,加强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移已成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重申了技术开发与转移的中心地位,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最后达成的文件也对为建立能够加快技术开发与转移机制所需的其他条件进行了呼吁。 “知识产权南北鸿沟”的现实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获取气候变化技术的难度。随着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使用方面表现得愈发活跃,这一现实正在发生改变。但是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构架仍处于危险的断裂带上,只有不到十个国家/地区拥有全球绝大多数的气候友好技术专利。故应当推动建立许可信息和最佳实践的全球信息库,建立新的以气候友好技术为主体的生态专利共享计划,以加速全球气候友好技术贸易。另一方面,绿色创新技术的转移与扩散机制应当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专利人的利益,否则将会减缓创新的速度,甚至成为持续创新的障碍。

在理解知识产权和任何新技术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要认识到知识产权仅仅是一个宏大创新生态系统中的某个要素。知识产权法无法单独至少也不足以推动技术发展,但知识产权制度至少是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技术创新构架如果缺少一个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就会面临土崩瓦解。在某种程度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政策工具,其对于引导、促进新兴技术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导向和激励效应。气候友好技术被形容为“21世纪最大的经济机遇”和“资本的加速器”。为了推动环境友好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少发达国家建立了绿色发明专利快速审批通道和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网。快速的专利授权有助于绿色专利的商业化使用,从而激励企业进一步从事气候友好技术。[3]商标往往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功能、信誉担保功能、质量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和联想功能。[4]若将环保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则能帮助环境创新者在“绿色”标记中赢得商誉。在绿色消费日趋成为消费新时尚的情形下,消费者基于环保信息认牌购货,可提高环境标志使用企业的竞争力,引导或迫使更多企业使用环境标志证明商标,进而达到环境保护、减缓气候变化的目的。

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与气候友好技术休戚相关,如何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气候友好技术的创新与转移已成为国内外各界关注的热点。200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高锐在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致辞中指出:“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WIPO将重点宣传建立一套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所能做出的贡献:帮助创造、传播和利用清洁技术;有利于推广绿色设计,旨在确保所创造的产品终其生命周期自始至终都无害生态;有助于创建绿色品牌,以帮助消费者作出知情选择,并让公司拥有竞争优势。人类的创造天才,是我们恢复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之间脆弱的平衡所能寄予的最大希望,是我们争取找到迎击这一全球性挑战的办法的最大财富,定能让我们从过去的碳基灰色技术走向未来的碳中和绿色创新。[5]”综上,绿色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1)绿色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绿色发明、绿色设计、绿色创作、绿色品牌等;(2)绿色知识产权的功能在于其保护的产品及其载体与设计在创意、生产、销售、使用、销毁与再生过程中呈生态循环和零排放状态;(3)绿色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鼓励气候友好技术发明、绿色创作、绿色设计的创造、传播和利用。

02

可专利性中纳入“环境友好”的考量

很明显,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是人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除了通过严格的环保法律保障环境外,对于环境友好的绿色创新,我们还可以借助专利制度保护之。因此,专利法在因应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往往可以被赋予新的含义。比如,基于非环境友好的发明是否应排除其可专利性,或者,可专利性中是否可设置环境友好与否的判断因素。有人建议,除审查专利“三性”之外,再补充环境友好的判断要求,目的是让污染性的发明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6]事实上,按照TRIPs协议第27条第2款规定,为避免对环境构成危害,对于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伦理的发明,可以依法不授予专利。[7]因此,该款提供了为保护公序良俗可以以“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为由禁止授予专利的国际法依据。但在专利法中是否加入环境因素来判断可专利性尚需慎重考虑。

首先,由上款可知,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而拒绝授予专利的理由以保护公序良俗为前提,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和基本的道德价值取向。从这个角度来看,惟对自然环境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威胁始拒绝授予专利,而不能简单适用于某些超标(该污染标准应根据环保法来确定)的情形。事实上,以超标为由拒绝授予专利,这将导致违反TRIPs协议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即排除可专利性不能仅仅基于违反国内法(假如中国专利法通过修改增设相关规定)。另外,拒绝授予专利应当构成一项保障社会公序良俗、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要措施。否则我们并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发明不达标或者不环保而不授予其专利。因此,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2款,严格区分开少发一项发明可能的违法性及其与公序良俗的冲突,除了在一些纯属假设的情况下,即对环境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实际上也构成了对公序良俗的违反。

其次,关于专利法实施,显然,专利审查员能熟练地决定新颖性、可专利性和其他法律问题,但是他们并没有责任亦无能力或足够的时间来评估某项发明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这样非常专业的科学问题。况且发明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亦表现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例如,许多发明具有“双重性”:它们既可以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被利用也可以以破坏环境的方式被利用,彻底屏蔽这些发明某种程度上会将某些重大的技术创新扼杀于摇篮中。

再次,一项发明可能会对自然环境构成显在的破坏和潜在的不良影响,专利申请人通常在提出申请时无法预测之。若将这样的技术审查难题交由专利审查员解决,那无疑是一种苛求。

专利法如同其他部门法,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域,专利法并不具备社会与经济监管功能。恰恰相反,在加强环保技术的专利保护方面,专利法需要整合其他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法来进行环境治理。从本质上说,专利法实际上并不是一个能够与环境破坏相抗衡的优选工具,因为该法其实更倾向于是一种促进技术创新的手段。因此,拒绝对被视为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发明授予专利并非一个真正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因为禁止授予专利并不当然禁止这项发明的商业开发。

专利法究竟应采取何种方式来促进和保护绿色创新,是采否定式,即凡是污染环境的发明不得获取专利;还是采肯定式,即凡是与同类相关发明相比还能凸显环境友好特征的发明应优先授予专利。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这样做一是鼓励更多的环境友好的发明授予专利,二是使那些具有环保潜质,或可以趋利避害的发明不至于被专利法所排斥。

03

实施绿色知识产权制度的对策

知识产权制度发轫于工业文明,其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工业文明繁荣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科技和社会的演进,生态危机随之出现,全球气候问题日益加剧。曾经以激励技术创新为宗旨之一的专利制度也应更新和调适,其在严格引入“环保友好因素”的同时,在鼓励绿色创新的政策目标的指引下,亦应以可持续绿色发展、公序良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为主要原则,将有利保护环境或气候友好的绿色、低碳技术、产品标记、作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

(一)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制度

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建立了“绿色快审通道”,成为全球首家针对绿色发明引进专利加速程序的机构。2009年9月,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绿色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至8周。[8]韩国政府通过修改《专利法》为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的专利申请开辟了快速通道。自2009年7月开始,韩国知识产权局也通过加速审查程序为申请者开绿灯,审查速度比以前的速度快了1.5-3倍。2009年11月1日,日本特许厅正式明确了“绿色发明”在专利审查和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制定专门的《绿色专利问题指南》。其做法是,首先由专利申请人为其气候友好技术提出要求快审申请,然后,由气候友好技术专项审查员审查,只要经审查属于气候友好技术要求的都可以进入快速审查通道,一旦许可快速审查申请,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公布快速审查报告。但是如若经审查非属于气候友好技术,则首席审查员会通知申请人,驳回快速审查程序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建议进入普通审查通道;申请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异议回执的形式回馈给专利局。首席审查员的驳回通知和申请人的异议书都将一并进入专利申请的档案,并予以公告。[9]欧洲专利局为所有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一个类似的加速方案。申请人能免费选择检索(检索报告)和/或审查的加速程序。[10]绿色发明专利快速审查程序的建立,大大缩短了绿色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进程,并明确了此类发明的专利性和保护范围。绿色发明者或专利申请人以及他们的竞争对手和普通民众都能从中获益。

(二)开发并免费开放绿色专利信息分类系统

在气候友好技术领域,欧洲专利局(EPO)已采取如下措施来推动专利制度的改革:(1)制定一个方案对清洁能源技术和其他气候变化减缓技术进行精确的分类;(2)编写研究报告分析清洁技术领域的专利和技术情况,以促进气候友好技术的信息透明度。欧专局的这项工作是其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制定的合作专利分类(CPC)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11]

欧专局开发了专利检索功能以满足更多用户群体,其中不仅包括专利律师,还包括技术分析人员、大学研究人员、技术谈判专家和行业中各色人员的需要。欧专局同专家密切合作为数据库开发出了细致的分类方案(Y02、Y04),再加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PC)所发布的技术指南,使得该领域的专利信息更加透明且更容易获取。Y02/04分类使得人们能获取清洁技术的专利信息,还让战略家和决策者更好地了解清洁技术。Y02/04分类方案将1500万份文件标记为气候变化相关技术并制成索引。新的合作专利分类吸纳了这种专业化的分类方案。这一方案包含五个部分:Y02B表示包括住宅在内的建筑领域的气候变化减缓技术;Y02C表示温室气体的捕获和储存;Y02E表示发电、输电和配电领域的气候变化减缓技术;Y02T表示货物和人员运输的气候变化减缓技术;Y04S表示新的跨平台技术,一般称为“智能电网”。虽然智能电网与能源的生产、传输和配送有关,但它结合了包括计算和通信在内的很多其他技术领域的新发展,在一个现代的、使用清洁能源的世界里优化对于能源生产和使用的管理。这种新的分类方案最显著优点在于向外部组织清晰地提供现有的气候友好技术专利的信息。 [12]工程师、科学家、机构和决策者能够得到真实的信息来构建或修改未来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并做出更高层次的决策。这使得研究人员能够从任何领域的现有技术水平中获益,并能通过识别发明人和知识产权所有人来确定潜在的技术合作对象。由Y02/Y04S分类方案结合统计分析工具(如欧专局的PATSTAT)提供的统计数据也为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证据和趋势分析。作者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实践效仿欧专局开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发一套绿色专利信息分类系统,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四章的规定,专利局应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国际专利分类表(IPC)根据技术领域的不同将专利分为了人类生活需要(农、轻、医)、作业运输、纺织造纸、机械工程、照明等八大类。而这八大领域的专利均与气候友好技术有关,但是这些气候友好技术相较于其他技术并没有被独立分类出来或者得以任何的优待。故作者建议,欲促进气候友好技术的快速发展,首先应当建立一个专门“气候友好技术分类体系”,将凡属于气候友好技术的专利从各个领域剥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类别。如何确定“气候友好技术”标准?美国的做法是由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人员提出建议,再由专利局进行审查操作。专利审查的行政行为有赖于各个专门技术部门的配合,在气候友好技术分类标准的制定上,只有专利局与技术部门的密切方才卓有成效。

(三)推动气候友好技术一揽子自愿许可

知识产权自愿许可是最有效的共享和技术转让工具。自愿许可作为技术转让的手段远远优于强制许可,对于气候友好技术强制许可可能会阻碍气候友好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许多公司遵循开放的创新战略,通过许可而不是专门开发来获取新技术。许可也具有商业吸引力,因为它使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与被许可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新市场开发利用其专有技术。技术许可和发展合作对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勃兴和传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技术高度复杂的时候。

然而光有专利自愿许可还不够,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转让,技术就不可能得到贯彻。为此,许多企业都使用一揽子(混合)技术许可,包括专利、版权作品和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还可能与培训许可人员工的协议相结合。技术转让的目标是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使被许可人成为该技术不断发展和细化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

WIPO GREEN计划[13]旨在促进气候友好技术的混合许可,以加快技术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传播。该计划包括一个面向全世界的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在线平台,给他们提供可用的气候友好技术和具体的技术需求信息,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推动他们与承诺提供一揽子方案的企业建立伙伴关系,这个一揽子方案中包含所有相关和紧要的元素:专利许可、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技术文档、软件、版权作品、培训计划等。WIPO的作用仅限于促进伙伴关系,在项目和合作的谈判中保持中立。与此同时,WIPO通过WIPO GREEN提供的全面的合作伙伴网络,让服务提供者参与进来,如让其参与技术转让协议的谈判,特别可以加入经验不足的一方,或参与面对金融机构的谈判(发展银行、政府、风险投资方)。

(四)创建绿色专利“共享”平台

在气候友好技术领域,国外私营企业已经创建出两种专利共享平台,即生态专利共享平台和绿色交换平台以鼓励气候友好技术的扩散。

生态专利共享平台于2008年在世界企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BCSD)的主持下,由IBM、诺基亚、必能宝和索尼创建。[14]成员向生态专利共享平台质押有关环境保护的专利。所质押的专利[15]可以被任何第三方免费使用,而不用在事前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甚至毋需通知专利所有人。共享平台不是一种许可,而更像是一种协议,只要专利所有人认为对专利的使用有利于环境改善就不会构成专利侵权。然而,被许可人如果被专利持有人认定为侵权,那么被许可人将受制于“防御终止”规定。生态共享平台的防御终止条款声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会给一方提供所质押专利的许可:“(a)该方是共享平台的成员或有关方(或和其有合作关系),侵犯了未质押的专利的所有人的专利权,且该专利在分类列表属于主要知识产权类,即使侵权的机器、制造、加工或组件(包括产品、服务以及它们的组件)能够单独(或包括在产品或服务中)减少/消除自然消耗、减少/消除废物的产生或污染,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环境效益;(b)该方不是共享平台的成员,侵犯了专利质押人的专利权或其机器、制造、加工或组件(包括产品、服务以及它们的组件)发生侵权。”

绿色交换平台是另一个由诺基亚和百思买在2010年建立的专利共享平台,并与非营利组织知识共享合作。该平台的成员通过三种方式共享他们的技术:(1)将他们的专利授权用于基本的学术研究以推动开放性的合作、创新和发明;(2)通过标准的许可协议自愿许可指定的专利用于气候友好技术。被许可人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除非许可是免费授予的;(3)在专有技术登记表中共享非专利的信息。

绿色专利共享有利于公共研究。通过分享这些绿色专利技术可以让一些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提升可持续发展的机会。笔者建议建立绿色专利共享可以借鉴WBCSD的生态专利共享库模式,由各协会或专利联盟组织牵头邀请我国绿色企业自愿加入,共同搭建多种模式的绿色专利共享平台。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已率先尝试专利共享,宣告他们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可以被广泛的免费使用。其中包括2014年6月12日特斯拉宣布所有的专利将开放;2015年1月5日,丰田公司宣布其拥有的5680件氢燃料电池专利技术将免费开放给同行使用;2015年5月28日,福特宣布将其拥有的上千件电动车专利向竞争对手有偿公开。有鉴于此,我国在新能源汽车企业完全可以建立生态专利共享平台,对参与的公司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或签订自愿许可协议,不对利用平台技术共享环境惠益的企业主张他们的专利权。

(五)慈善风险投资

近年来,慈善组织和企业慈善活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谷歌的慈善机构Google.org(现在的Alphabet公司)采取各种举措来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旨在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RE<C倡议。其最终目标是生产成本效益高于一千兆瓦煤的一千兆瓦可再生能源。

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慈善组织之一,已成为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倡导气候变化行动中的重要角色[16]。在其倡导有关组织和机构从碳密集型行业撤资的化石燃料撤资运动中,该基金会已撤回对化石燃料公司14亿美元的投资。

(六)绿色气候基金

目前在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努力中,绿色气候基金(GCF)的发展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GCF是在第十六届气候变化大会(COP16)倡导成立的,目的在于协助绿色专利的购买和扩散。[17]该基金由受托人(最初是世界银行)管理,并在2014年12月获得了102亿美元的注资。

然而,该基金的最终定位和功能尚不清楚。有人主张应使用该基金建立一系列大规模的清洁技术奖,[18]认为通过直接鼓励绿色创新而非授予专利,这样有利于“内化”专利制度的负外部性。[19]也有人建议建立一个大型的专利池或者专利共享,用绿色气候基金采购基本的清洁专利技术添加到池中,基于名义条款或开源原则许可给发达国家(用于绿色专利的快速传播和使用)和世界各地的创新者(用于气候友好技术的进一步实验性开发和改进)使用。

04

结  论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通常可支持气候变化技术的研发、商业化和使用,能够对气候友好技术创新起到激励、传播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提出能够促进绿色发展的知识产权法的“绿化对策”,包括:在审查绿色知识产权时增加“绿色”评判标准、推动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与授权程序、开发与免费开放绿色专利信息的分类系统、推动绿色专利一揽子自愿许可、创建绿色专利免费共享平台、建立绿色气候基金。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气候友好技术创新与研发的国际合作,建立可行的研发合作协议模式与许可协议制度,打造绿色专利池,建立许可信息和最佳实践的全球资料库。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亟待解决众多复杂的气候友好技术难题,如同解决增材制造、人工智能、云计算、智能机器人、合成生物学等新兴技术的重大技术问题一样,没有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没有成熟的产学研研发模式,没有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仅靠某个企业单打独斗只会事倍功半。当下重大的气候友好技术发明,更多体现为企业内外部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融聚、协同创新的结果。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加开放、包容,将发明者、创造者和投资人汇集在一起,并兼顾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将成为一个更加有效的催化绿色创新和保护绿色创新成果的利器。

注释:

[1] 参见 周沈露:绿色金融百科——气候友好技术,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  2021年8月15日

[2] Bernice Lee, Ilian Iliev and Felix Preston .Who Owns Our Low Carbon Futur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nergy Technologies A Chatham House Report, 2009.9. http: // www . chathamhouse . org. uk /files /14699 _r0909 _lowcarbonfuture.pdf.

[3]例如:通用电气知识产权首席顾问Carl Horton 说道:我们对 USPTO 实施这项加速“气候友好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项目表示赞赏。该项目允许气候友好技术领域的通用电气和其他创新者以更快的速度将发明引入市场, 这有助于加速解决环境挑战,也能加强经济增长以及创造新的就业。”《集佳知识产权周讯》,2011年第38期,第5页。

[4]See Hubmann/Goetting,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2002.S.266~270.

[5]弗朗西斯•高锐:WIP0总干事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致辞,《中华商标》2009年第4期,第5页。

[6]See Estelle Derclay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Global Warming, Marquet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view , Vol. 12:2 ,2008,p.263.

[7]TRIPs协议第27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和保护植被,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8]章璠等:回眸:2009年国外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第2期,第115页。

[9]Get your green technology to the head of the time,Q&A GUIDE:GREEN PATENTS,see also www.MANAGINGIP.COM MARCH 2010,p.39.

[10]各个国家绿色专利加速项目的对比请参见:安托万•德切勒普莱特,绿色专利申请快速¬通道:一个实证分析一,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报告,2013年2月。

[11]CPC于2013年1月生效。

[12]EPO在建筑、交通和智能电网等领域也使用术语清洁能源技术(CET),其意思是发电时伴随着较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术语气候变化减缓技术(CCMT)。

[13]www.wipo.int/green.

[14]后来又有更多的公司加入:博世、陶氏、杜邦、富士施乐、日立、惠普、理光、大成和施乐。自2013年以来,生态专利共享平台已不由WBCSD主持而换由环境法研究所主持。http://ecopatentcommons.org/.2016年7月1访问

[15]有近100个专利被质押。参见:蒙苏瑞,国际贸易与发展中心(ICTSD)政策摘要第二号,2008年12月,TRIPS第66.2条是否鼓励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对国家提交给TRIPS理事会的数据的分析(1999-2007)。http://ictsd.org/i/publications/37159/.2016年7月3日访问

[16]Gates Divest.Org, 'Help Us Convince the World's Largest Charitable Foundation To Divest From Fossil Fuels'

(September 2015) Indiogogo, https://www.indiegogo.com/projects/urge-bill-gates-to-lead-on-climatechange#/story.

[17]Including by establishing a patent pool or commons, see discussion in Anna Davies 'Partnership and sharing: beyond mainstream mechanisms' in Abbe F.L.Brown (ed),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limate Change - Accessing, Obtaining and Protecting (2013,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108, at 110-118.

[18]Rimmer, M. Intellectual Propery and Climate Change:Inventing Clean Technologies(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1) p.58.

[19]Gregory N. Mandel.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Innovation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novation: A New Basis for Patent Rewards (2005) 24 Temp. J. Sci. Tech & Envtl. L. 51, at 64-69.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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