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第四章
目录
第四章 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
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
4.2【推定发表的情形】
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
4.4【署名权的内容】
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
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
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
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
第四章 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
合同仅约定被告行使发表权,但未对发表方式进行约定的,原告主张被告的发表方式侵害发表权的,不予支持。
被告发表作品方式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4.2【推定发表的情形】
作者将其尚未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转让给他人,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受让人以展览方式发表其作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
即使作品的发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作品已经公之于众,他人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主张侵害发表权的,不予支持。
4.4【署名权的内容】
作者有权决定在其作品上是否署名、是否署真名。对于该作品的演绎作品,作者享有相同的权利。
作者未在首次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的,不能视为其放弃署名权。
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
因署名方式发生的纠纷,判断是否侵害署名权,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署名方式是否足以使公众知晓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
(2)署名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公众的认知习惯;
(3)作品的类型、特点以及使用方式;
(4)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
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侵害署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予支持。
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
判断被告行为是否侵害署名权,应当以被告直接使用作品内容为前提。
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
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之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
判断是否属于在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