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窃后,这家企业又错失恢复专利申请的时机
作者 | l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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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德海制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德海制药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第200410023304.6号“一种天麻首乌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原本是德海制药的商业秘密,但被自然人黄某申请为专利。虽然经过系列诉讼,法院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归德海制药,但由于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恢复专利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最长期限,法院并未支持德海制药应获得上述方法的专利权保护的诉讼请求。
这其中有着什么样的故事?
“天麻首乌片”商业秘密被窃,专利申请超期未答复视撤
(涉案专利申请)
德海制药原本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对“天麻首乌片”药品的处方及其工艺进行保护,然而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国华制药)窃取了该商业机密。自然人李某利用在国华制药工作便利,以黄某的名义于2004年6月16日递交了涉案专利申请。2005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该发明专利申请。2007年12月14日,因申请人2个月内未能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2次审查意见书,该局根据2000年专利法第37条规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德海制药先后发起侵犯商业秘密、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
2007年2月,德海制药起诉国华制药侵犯“天麻首乌片”商业秘密。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国华制药再审申请,认定德华制药享有“天麻首乌片”技术成果权,国华制药赔偿德海制药经济损失300万元。
2009年3月,德海制药报案称李某侵犯“天麻首乌片”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5年1月,长沙中院在德海制药诉李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德海制药。
2015年3月1日,德海制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恢复专利申请及变更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作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下称被诉通知),以德海制药超出了权利恢复期限为由,驳回了德海制药请求。德海制药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请,德海制药遂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
德海制药于2015年申请恢复专利权,早已超过了2年期限的限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通知,在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德海制药选择将其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应当意识到其选择此种保护方式的风险。涉案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并申请专利,德海制药本有机会采取措施中止涉案专利的审查程序,或是及时恢复专利申请,对其合法权利进行救济,但德海制药却最终错过时机。德海制药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过失。
涉案专利申请已经被视为撤回并进入公有领域多年,此时给予德海制药恢复专利申请权利,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对社会公众的前期投入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况且,德海制药因其商业秘密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已通过其他程序获得了救济。因此,不能仅仅考虑对德海制药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忽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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