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接连提起诉讼,指责同屏器厂商标识与外观撞脸

2018-11-05 20:46:57
科技的更新带来的是生活方式的转变,在流媒体时代,同屏器的普及更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相信很多人对于同屏器并不陌生,简单来说就是手机同屏电视、投影仪等设备,开启大坪时代。但就是这备受科技控喜爱的小小同屏器近日却引发了一件商标两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作者|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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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79字,阅读约需3分钟)

科技的更新带来的是生活方式的转变,在流媒体时代,同屏器的普及更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相信很多人对于同屏器并不陌生,简单来说就是手机同屏电视、投影仪等设备,开启大坪时代。但就是这备受科技控喜爱的小小同屏器近日却引发了一件商标两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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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同屏器后的效果图)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谷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谷歌公司)诉深圳市壹顺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壹顺科公司)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同屏器标识与谷歌商标专利相似,被诉侵权


据悉,深圳市壹顺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等。谷歌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壹顺科公司销售人员称,壹顺科公司于2016年初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Chromecast”标识和谷歌公司商标标识的同屏器(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并在1688网站、阿里巴巴网站、亚马逊网站销售。在谷歌公司起诉后,目前该产品已经下架,因此尚未查询到有关该产品的图片。想要查看该产品的图片,可以根据下方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想象。


经查询,谷歌公司在2013年7月发布第一代“Chromecast”产品,该产品是用于传送电子数据的流媒体设备,可在个人移动设备或电脑上启动并控制电视或家庭音频设备,播放互联网上的流媒体视频、音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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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公司生产的第一代Chromecast产品)


谷歌公司称其于2017年7月发现壹顺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起因是美国一名消费者向谷歌公司投诉称其在eBay购买的 “Chromecast”产品不能正常使用,谷歌公司通过此产品以及从同一eBay网店购买两款产品进行鉴定确认该产品并不是由谷歌公司生产销售。

谷歌公司认为壹顺科公司生产的“Chromecast”产品与谷歌公司生产的“Chromecast”产品形状及包装高度相似,并且壹顺科公司生产销售“Chromecast”产品过程中声称其为“厂家直销 谷歌二代”产品,其行为侵犯了谷歌公司申请的多个注册商标权和第2016300788594号流媒体设备外观设计专利权,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歌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专利侵权诉讼,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谷歌请求法院判令壹顺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标识的产品及包装,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及包装。并请求判令就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向谷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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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6300788594号外观设计专利图片。


庭审过程中,谷歌公司与壹顺科公司在商标侵权案件及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庭总结的案件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针对谷歌公司请求赔偿510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谷歌公司提交的第一组文字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混淆等焦点问题,谷歌公司认为其根据在1688网站被诉侵权产品成交记录和库存统计以及在壹顺科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等各种证据显示,壹顺科公司生产销售的“Chromecast”产品成交数字均远高于谷歌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另外,谷歌公司认为,壹顺科公司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过程中,突出使用谷歌公司的Chromecast商标,刻意弱化其拥有的“WECAST”商标,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于谷歌公司的Chromecast文字商标构成混淆。


壹顺科公司认为其在1688网站销售产品数量较少,且库存量也是随意设置并不是实际库存。并且,壹顺科公司认为其对Chromecast字样仅是当做产品名称进行描述性使用,并不存在突出使用行为。壹顺科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标有产品型号与外观设计专利号,消费者并不会在被诉侵权产品与谷歌公司“Chromecast”商标之间产生混淆。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壹顺科公司认为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谷歌公司申请的第201630078859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谷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并且数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驳回谷歌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经过对两起案件审理,宣布择日宣判。


在壹顺科公司的商标及专利布局上,笔者通过在商标局查询发现,壹顺科公司仅注册了名为“WECAST”的商标,分别核准使用在第9类、第35类商品服务上。在专利布局上,壹顺科公司总经理陈可研共申请了15件专利,其中8件为在同屏推送器商品上的外观设计专利。此次谷歌公司起诉的壹顺科公司生产的E8型号及E18型号同屏推送器即涉及到陈可研申请的第CN201630516801.3号和第CN201730160236.6号外观设计专利,该两件专利的目前的法律状态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状态。根据该专利的立体图片,大致是可以想象出壹顺科公司生产销售的“Chromecast”产品的大致图片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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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顺科公司生产的E8型号“Chromecast”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立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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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顺科公司生产的E18型号“Chromecast”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立体图)


笔者通过在网站查询同屏推送器的销售情况,发现其实生产销售带有谷歌公司各种标识的同屏推送器的厂家有很多,在标识上也是各有差异,并且有部分商家在产品中宣称是谷歌第二、三代同屏推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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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其他厂家生产销售的类似于谷歌公司生产销售的同屏推送器是否获得了谷歌公司的商标获专利授权呢?若是没有经过授权,对于其他厂家的生产销售行为,谷歌公司有是否进行维权或者说正在维权中呢?带着上述问题,笔者联系谷歌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确认,截至发稿,谷歌公司尚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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