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 | 安徽高院、安徽发布
4月25日上午,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举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程胤,安徽高院副院长庞梅,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鲁建武,安徽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吴勇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安徽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汪晔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
省高院副院长 庞梅
2024年,安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6642件,审结15440件,13个案例入选全国典型案例,工作成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表扬。
一、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保护,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大人工智能、新能源等前沿科技领域创新成果保护力度,审理技术类案件1849件。审理涉某认知大模型知识产权纠纷,准确把握竞争法立法目的,依法认定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精准保护人工智能前沿技术成果。
加强科技创新主体保护,平衡技术秘密保护、离职科技人员择业自由和后续创新。审理某自动化领域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明确职务发明认定的考量因素,让发明权归属于真正推动创新的主体。加强育种创新保护,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52件。审理某制种合作方私留亲本繁育、套牌销售案,依法认定案涉育种材料属于商业秘密,维护种业安全。推进创新成果流转应用,审理某环保工程公司诉其实施方法专利必要设备购买方专利侵权纠纷案,依法运用合同法默示许可及专利权利用尽原则,保障知识产权正当、合理利用。
二、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审理商业秘密案件44件。审理某新能源车企离职员工窃取原公司技术秘密案,探索单纯非法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规则,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制止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审理某科技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确认以排除竞争为核心目的和内容的协议无效,维护竞争秩序。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审理某人工智能产品商业诋毁纠纷案,规范网络营销,倡导新商业模式下良性竞争。加强商业标识保护,审理涉“讯飞”“奇瑞”“古井贡”等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件7065件,依法制裁攀附商誉、仿冒搭车等行为。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理中外两光伏企业专利侵权纠纷案,促成两大光伏龙头企业达成和解、实现双赢。
三、依法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文化强省建设。2024年审理著作权案件7345件。保护文艺创作,激发原创动力。审理某“微短剧”著作权纠纷案,依法保护视听作品新类型“微短剧”著作权,维护新兴内容行业创新环境。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保护新需求。审理某知名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刑事打击私设游戏服务器牟利行为,促进数字文娱产业规范发展。
四、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进一步优化诉讼机制。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司法措施保护创新。在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判赔额两千万元。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保全措施、民事调查令适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48件案件采用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完善技术调查、咨询、鉴定及专家陪审的事实认定体系。进一步强化协同保护机制。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302件,与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形成保护合力。与沪苏浙法院加强协作,共同发布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进一步参与综合治理。惩戒滥用权利、恶意诉讼,开展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宣传,营造崇尚创新、公平诚信社会氛围。
全省法院将始终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忠诚履职,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答记者问
安徽之声记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请问安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科技创新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庞梅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承担着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职能。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实惩罚性赔偿对于遏制侵权、激励创新意义重大。近年来,安徽法院依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一是统一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在充分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省高院对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获利与损失的确定等进行细化。
二是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近两年共在12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一起新材料领域商业秘密纠纷中,综合考量侵权人故意侵权、阻害证据保全、侵权获利巨大等情节,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金额达两千万元。
三是强化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发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彰显严格公正司法鲜明导向,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作用,营造尊重知识价值、推动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
我们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树牢严格保护理念,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效能,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4年)
2024年,安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以严格公正司法保护创新创造,服务保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6642件,审结15440件,13个案例入选全国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表扬。
一、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保护,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大人工智能、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科技领域创新成果保护力度,审理涉专利、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1849件。审理涉某认知大模型知识产权纠纷,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依法认定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精准保护人工智能前沿技术成果。
加强科技创新主体保护,平衡技术秘密保护、离职科技人员择业自由和后续创新。审理某自动化领域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明确职务发明认定的考量因素,让发明权归属真正推动创新的人员、单位。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保护,服务江淮粮仓建设,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52件。审理某制种合作方私自截留亲本繁育、套牌销售案,依法认定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育种材料属于商业秘密,维护种业安全。
推进创新成果流转应用。审理某环保工程公司诉其实施方法专利必要设备购买方专利侵权纠纷案,依法运用合同法默示许可制度及专利权利用尽原则,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当、合理利用。
二、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依法制裁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行为,审理商业秘密案件44件。审理某新能源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窃取原供职车企技术秘密案,探索单纯非法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规则,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制止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审理某科技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无效,维护竞争秩序。
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审理人工智能教育产品商业诋毁纠纷案,认定网络营销中以不恰当方式横向比较产品突出自身优势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倡导新商业模式下良性竞争。
加大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力度。审理涉“讯飞”“奇瑞”“古井贡”等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件7065件,依法制裁攀附商誉、仿冒搭车等行为。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理中外两光伏企业专利侵权纠纷案,促成两大光伏龙头企业达成和解、实现双赢。
三、依法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文化强省建设
审理著作权案件7345件。
保护文化艺术创作,激发原创动力。审理某“微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法界定“微短剧”属于视听作品新类型,保护其著作权,维护新兴内容行业创新环境。
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司法保护新需求。审理某知名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刑事打击私设游戏服务器牟利行为,促进数字文娱产业规范发展。
四、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进一步优化诉讼机制。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司法措施保护创新。在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判赔额达两千万元。
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保全措施、民事调查令适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积极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48件案件中采用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完善技术调查、咨询、鉴定及专家陪审的事实调查认定体系。
进一步强化协同保护机制。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302件,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形成保护合力。与沪苏浙法院加强司法协作,共同发布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进一步参与综合治理。惩戒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行为,开展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宣传,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社会氛围。
2025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全省法院将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努力开创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篇章贡献法院力量。
2024年安徽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
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参见:
4·26特辑 | 2024年安徽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五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2024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1:某股份公司与喜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系“汤某”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5类和第30类。2012年4月27日,“汤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股份公司发现,喜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氨糖软骨素钙”等五款商品外包装,使用“汤某世家”文字及相关图文商标。刘某担任某益公司和某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设计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并多次在电商平台带货直播,销售案涉被诉侵权的“汤某世家”商品。经查,某益公司电商平台店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销售“汤某世家氨糖软骨素钙”“汤某世家深海鱼油凝胶糖果”共计4656767.8元,某堂公司的电商平台店铺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2月6日销售“汤某世家氨糖软骨素钙”“汤某世家深海鱼油凝胶糖果”共计1520532.62元。
2023年7月,喜某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侵害某股份公司“汤某”商标专用权的氨糖软骨素钙、深海鱼油凝胶糖果,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喜某公司因商标侵权被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害某股份公司“汤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继续生产销售侵害“汤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款商品,具有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喜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某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178116.1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相关被控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后,不仅没有停止侵权,反而扩大侵权规模,增加侵权产品品类,足以表明前案判决赔偿金额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亦充分体现被控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
案例2:荃某公司与绿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荃某公司为水稻“洁*”植物新品种在安徽区域的独占被许可人。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稻种经鉴定与权利品种“洁*”标准样差异位点为0,属于“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亿*”稻种经鉴定与权利品种“洁*”标准样差异位点为1,属于“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均侵害了荃某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种权,遂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绿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2万元。另案中,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稻*”经鉴定亦与权利品种“洁*”标准样差异位点为0,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同时查明,绿某公司2021年委托生产“玉*”并以“皖*”的名义调运水稻种子20亩,重量8000千克,2020年至2022年委托生产“两*”190亩。2020年,绿某公司曾因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行为,被判令赔偿品种权人2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绿某公司在被判决认定侵权后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生产销售套牌种子,委托生产地域分散、侵权时间长、侵权方式隐蔽,并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据及虚假陈述,足以认定其故意侵权且构成“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绿某公司赔偿荃某公司1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套用多种品种名称及使用多种商品名称重复侵权,且在案件审理中故意隐瞒种子生产数量且提供虚假证据,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行为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侵权种子的生产面积、生产成本、调运数量等,结合常规稻育种的平均亩产量、成本收益情况,进而确定侵权种子的生产数量及侵权获利,为精细化确定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及倍数提供了可行的实践方案。
案例3:古某公司与某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古某公司拥有的“古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及较高品牌价值,“古某”商标系驰名商标。2023年7月30日,古某公司的调查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某商贸中心,以840元价格购买“古某”白酒一箱(4瓶)。经古某公司鉴别,该“古某”白酒与正品不符,系侵犯古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此外,某商贸中心曾于2021年实施过侵害古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其赔偿义务及侵权事实。古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人再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性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某商贸中心重复实施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可以另案的调解金额15000元作为赔偿基数,按照该基数的一倍标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判决某商贸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古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84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率较低,其中最主要原因在于证明标准较高,计算基数难以确定。本案以权利人与侵权人前次诉讼中的调解金额为基数,解决惩罚性赔偿适用难的问题,强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实操性,提高了恶意侵权的代价,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具有参考意义。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彭某危、郑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李某、彭某危、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备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搭建、经营、管理侵权影视网站,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案涉侵权影视网站数据库中的作品数量多达258341条,经著作权人认定,李某侵权影视作品4131部、彭某危侵权影视作品4125部、郑某侵权影视作品4102部。李某、彭某危、郑某在侵权影视网站手机端挂载色情、赌博等广告,以虚拟货币USDT收取广告费,再将USDT在交易所出售后分赃,非法所得李某222万余元、彭某危184万余元、郑某126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13266.1USDT。李某退赃96.8万元,彭某危退赃100万元,郑某退赃78.6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李某、彭某危、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均超过2500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李某具有立功、坦白、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赔偿部分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彭某危、郑某具有坦白、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赔偿部分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对李某、彭某危、郑某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并处罚金21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性在于以USDT(虚拟货币)收取广告费的方式获利。USDT虽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支付,但是USDT不具有流通性,如何确定USDT的价值是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关键。此时,可以根据USDT主流交易所的汇率进行折算,最终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这样既符合法律的实践精神,亦顺应网络时代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
案例2:叶某等14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叶某非法搭建“云汇视界”APP和“时光聚汇”APP,通过网络购买影视源码,在邓某平的帮忙下进行视频解析,未经优酷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云汇视界”APP和“时光聚汇”APP绕过优酷、爱奇艺、腾讯等影视平台的VIP视频观看限制功能,利用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叶某通过发展代理的模式,先后发展张某磊、潘某、鲍某猛、王某博、张某、施某华、韩某风、张某强、李某然、张某龙、李某、罗某等人为代理,每名代理收取599元或699元代理费用,并赋予代理无限制生成网站平台的卡密(激活码)向外出售,代理再发展下级,叶某按照一级代理返300元、二级代理返100元、三级代理返50元进行返利。各被告人共发展会员128万多人,叶某非法获利40万余元,邓某平等人非法获利25万元至500元不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叶某、邓某平、张某磊、潘某、鲍某猛、王某博、张某、施某华、韩某风、张某强、李某然、张某龙、李某、罗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罗某属于情节严重,其他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叶某等十四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侵犯的是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技术手段绕开视频网站会员权限, 借助网络空间的互联性、便利性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采取发展代理按级别收费返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是网络时代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对此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网络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公众亦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3:顾某林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及零配件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并针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16年以来,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研发A、B、C、D、E等型号系列制冰机产品,并上市销售。2019年5月,顾某林入职某公司,先后担任研发部高级工程师、工程部副经理。顾某林无视与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司制冰机研发资料和成本清单使用U盘拷贝到个人电脑或者发送到个人邮箱。2019年11月以来,顾某林为谋取私利,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制冰机产品研发资料、配件供应商、生产成本、产品控制逻辑等技术信息和生产信息提供给另一公司使用,给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顾某林违法所得46万元。案发后,顾某林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谅解。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顾某林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顾某林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顾某林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经营策略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能够有效防止企业因技术或信息泄露而丧失市场优势,保护其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该案一方面明确传递“窃密必受惩”的信号,遏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有力震慑潜在的侵权者,防止企业以窃密代替自主研发,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警示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和保密义务,避免因贪利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4:杨某、陈某梅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以来,未经“某like”“某萌”“某蝶”“某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杨某、陈某梅自他人处购进美容仪、脱毛仪等设备的包材及原材料,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脱毛仪及品牌美容仪,向他人销售,已销售金额290余万元,获利4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获利150余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自杨某处扣押上述品牌脱毛仪、美容仪1998个以及半成品和包装材料,货值金额190余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扣押的脱毛仪、美容仪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杨某、陈某梅的非法获利数额为40万元。杨某、陈某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陈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美容仪(含脱毛仪)使用时直接与人体接触,属于人民群众生活用品。被告人生产假冒“某萌”“某蝶”“某斯”等知名品牌的美容仪,未经质量检测,无法保证产品质量。被告人销售此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广大美容仪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案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5:张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代某玲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张某为非法牟利,在自己开设的饲料加工厂内,雇佣张某球等人采用在原厂豆粕中加入玉米皮、稻壳、硼土等小料的方式进行二次加工,按客户需求装入印有不同商标的包装袋,冒充不同品牌的豆粕对外销售。程某坡自己无生产豆粕的场地,其对外销售的豆粕均是委托张某代为加工。经销商费某文、朱某奎、代某玲、王某玉、胡某(另案处理)明知张某、程某坡所售豆粕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大量购买,并对外销售。张某非法经营数额347万余元,程某坡非法经营数额282万余元,张某球非法经营数额73万余元,王某玉、朱某奎、代某玲、费某文销售金额约7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张某、程某坡、张某球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代某玲、王某玉、朱某奎、费某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张某、程某坡、张某球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朱某奎、王某玉、费某文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对代某玲、张某球、朱某奎、王某玉、费某文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正品豆粕添加玉米皮、稻壳、硼土等小料进行二次加工,伪装不同品牌“正品”豆粕对外销售,形成从生产到销售的犯罪利益链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既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编辑 | 有得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