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商标让海底捞和字节跳动两大巨头联手异议?

2022-03-07 17:15:00
海底捞意外发现,异议程序中多了个友军。

编辑 | 玄袂

最近,烟台海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氏公司)一定很郁闷,因为它申请注册的4件“抖海捞”商标好不容易初审公告,却被两家不同行业巨头的“跨界联手”绞杀了。

第一家巨头是餐饮巨头海底捞,第二家则是互联网巨头字节跳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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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标网)

“抖海捞”商标共四件(第47078846号、第47091118号、第47095208号、第47104566号),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分别是:第29类“虾(非活);鱼(非活);海参(非活)”等、第31类“未加工的坚果;动物食品;新鲜苹果”等、第33类“苦味酒;茴香酒(利口酒);苹果酒”等、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海底捞公司异议的异议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海底捞的引证商标(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第19179799号“海底捞HI及图”、第5105405号“海底捞”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这一主张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而字节跳动提出异议的主张主要是,被异议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小龙虾(非活);肉罐头”等商品上的“抖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另外,字节跳动称还主张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也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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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多了一个异议的“战友”,海底捞公司或许会有些意外,但对商标从业者来说,这一情形也许在意料之中,在商标异议领域,有“含抖量”的商标,绝对难逃字节跳动的打击:

截至3月7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公开提出异议的记录,已达7797条,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带“抖”字的商标,其中又以抖XX、抖X这类词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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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么多“抖XX”、“抖X”商标,异议成功率如何?

小编抽样点击了多页,发现一个基本规律:完整包含“抖音”字样的被异议商标,如“抖音秀”、“抖音E族”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基本支持了字节跳动的异议主张;而仅包含“抖”的被异议商标,如“抖衣”、“抖一手”等,异议请求都未获支持,甚至发音颇为近似的“抖婴”、“抖饮”、“抖因”等商标,依然能在在先申请注册的多类“抖音”商标围堵下幸存。

而后一种情形频频未获支持的关键,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人主张其“抖音”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

大家认为,“抖婴”、“抖饮”、“抖因”这些商标,应不应该支持字节跳动的异议主张?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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