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337调查,中国企业也可以

2018-10-11 09:07:17
中国企业与其仅仅被动做答辩人,不如考虑在美国的ITC行使他们的知识产权。


 原标题  


Chinese Companies at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337 as Complainants


 作 者 


闻宁阁(Aaron Wininger)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Perkins Coie LLP)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编辑


随着贸易战升温,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因侵犯知识产权成为ITC诉状的目标,但应认识到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国公司也可以成为申诉人,而不仅仅是答辩人。外国公司经常用ITC作为诉讼场所,中国公司至少提起了2件337条款诉讼。韩国和日本公司也经常提起ITC诉讼。


诉讼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使用ITC 337诉讼以对抗对外国实体,而不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ITC的最终判决通常在16个月内发出,而地区法院平均30个月内才会进入到庭审。此外,在ITC的胜诉将产生排除令,类似于禁令,用以阻止进口。相比之下,在地方法院获得禁令的难度要大得多。


要提起ITC的诉讼,您必须1)拥有美国的知识产权权利,如专利、商标等,这些知识产权权利被进口到美国的商品所侵犯,并且在美国必须有与该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口物品有关的一个产业;又或者2)美国产业因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例如通过窃取商业秘密)而被摧毁或受到重大伤害或被阻止建立。

 

申诉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满足国内产业的要求:a.对工厂和设备的重大投资;b.提供大量资本或大量就业;c.或大量投资开发、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换言之,此处从两方面分析:技术方面和经济方面。从技术上讲,是否有一个产品至少被起诉的专利的至少一个有效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所覆盖?从经济上来讲,在美国是否有大量/实际的投资与所涉的产品有关?


假设中国的申诉人不是在美国制造,它仍然可以通过非制造业投资而适格,例如仓储、保修/客户支持和服务、质量控制、产品维修、产品测试,而且产品加工可能共同或单独满足国内产业的要求。通常,美国公司不在美国制造,必须依赖非制造业投资。


例如,在ITC对进口和销售某些固态存储驱动器、层叠电子元件和包含相同元件的产品的调查(调查令337-TA-1097)中,弗吉尼亚州Reston市的BiTMICRO,在菲律宾制造固态驱动器,但根据“国内工程活动,包括‘客户整合和持续工程活动’、‘客户服务工程活动’、‘保修和维修工作’、‘更换部件测试’和‘准备对工作说明(SOW)要求的答复’”能够满足国内产业的要求。

因此,中国企业与其仅仅被动做答辩人,不如考虑在美国的ITC行使他们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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