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 | 厚大诉瑞达索赔8000万,二审改判瑞达无需赔偿

2022-08-19 19:05:00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瑞达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原本一审判决瑞达要支付的百万赔偿,并驳回原审原告厚大的诉讼请求。

作者 | 布鲁斯

编辑 | 布鲁斯

作为法考界的两大明星级培训机构,厚大与瑞达之间的竞争和缠斗早已是公众皆知的事情。近日,两家机构之间的一起纠纷案件再生“变故”——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瑞达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原本一审判决瑞达要支付的百万赔偿,并驳回原审原告厚大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两家法考培训头部企业之间系列纠纷的最新进展。

厚大诉瑞达擅用有一定影响图书名称、实施“挖角”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厚大公司与瑞达公司这两家以司法考试培训为主营业务的知名教育培训机构,相信无需多做介绍。2013年8月,厚大公司在北京成立,主要从事司法考试图书销售、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教育培训服务。2016年3月,瑞达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司法考试培训教育、电子出版物制作、音像制品制作、出版物零售等。

师资的流动一直是双方纠纷的焦点,这次也不例外。这起案件源于厚大认为瑞达擅自使用自己的“XX讲XX法”等图书名称,并“挖角”刘凤科、徐金桂、钟秀勇等厚大讲师。

2018年,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厚大”)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厚大在诉状中认为:

瑞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图书名称(“XX讲XX法”),商品名称(包括“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两个名称),校区名称(如“北京校区”“上海校区”)、学习班名称(包括通关私塾班、周末精英班等),培训地点名称(如汉中广场、松江大学、上海政法学院);

捏造和散布不利于厚大公司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

持续实施挖角厚大公司授课讲师(包括刘凤科、徐金桂、钟秀勇、宋光明、韩静茹、李晗、杨雄、刘安琪、蔡雅奇、舒扬十名讲师,简称涉案讲师)、加盟商及其他工作人员;

涉案讲师接受采访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系搭便车和傍名牌的行为。

一审法院:

瑞达挖角个别讲师及部分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XX讲XX法”的图书名称的组合形式已经与厚大公司的司考培训图书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并成为可以指代该图书来源的标识;“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关于涉案学习班名称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校区名称、培训地点名称亦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即便瑞达公司使用了前述名称标识其司考培训商品或服务,且该些名称标识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

关于厚大有关瑞达“商业诋毁”的主张,法院一审认为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厚大有关瑞达“挖角”的主张,法院认为,在厚大公司与舒扬不存在独家授课协议的情形下,厚大公司无权禁止舒扬至瑞达公司工作,而前述八名教师于《协议》履行期限截止或解除后至瑞达公司系正当、合法行为,厚大公司亦无权干预。但是法院指出,蔡雅奇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员工,其作为厚大公司核心人员的流失,会导致厚大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直接下降,瑞达公司该行为实质系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之行为。

关于厚大公司主张的涉案讲师接受采访并对瑞达公司进行介绍,瑞达公司通过瑞达法考新浪微博帐号等平台发布与涉案讲师相关的信息,法院认为,瑞达公司系在除蔡雅奇、李晗之外的涉案讲师对厚大公司不负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以及瑞达公司进行的宣传,加之前述关于该些涉案讲师在与厚大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择业和流动自由之论述,瑞达公司该项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但法院指出,李晗通过接受采访为瑞达公司进行宣传具有不当性,而瑞达公司将直接受益于李晗该行为等因素,瑞达公司应对李晗该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在厚大公司仍与蔡雅奇存在独家授课协议的情况下,瑞达公司在北京瑞达法考新浪微博中发布对蔡雅奇的介绍、海报,且在厚大公司公开发布警示公告后仍通过“瑞达法考”微信公众号发布包括该名涉案讲师在内的双核心讲师制海报及介绍,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瑞达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厚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二审法院:

相关行为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一审判决出炉后,厚大和瑞达纷纷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二审审理,并于近日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二审判决。

虽然厚大坚持“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法院二审仍认为证据无法证明相关图书名称等具有一定影响或为厚大专属。

针对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鉴于瑞达公司与蔡雅奇签约前,蔡雅奇向厚大公司进行了告知且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劳争纠纷,故至少不能当然推定出瑞达公司知晓厚大公司与蔡雅奇之间授课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基础存在异议;即便蔡雅奇与厚大公司的协议没有解除,亦不能得出瑞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鉴于此,二审法院认为,瑞达公司通过自身官方微博对其讲师及课程进行宣传亦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瑞达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与蔡雅奇讲师相关的宣传信息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针对李晗接受采访并宣传瑞达公司的行为,二审法院指出,李晗接受采访的视频最早上传于2016年5月20日(晚于约定的不得提及解除合作信息的日期2016年4月30日),没有违反与厚大公司的约定,更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李晗的采访视频内容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形,其通过采访宣传瑞达公司的行为亦属于正常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晗接受采访并宣传瑞达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对手的互诉史

早在2017年,厚大与瑞达就传出过一起标的额高达1亿元的纠纷案。

2017年11月,同样因不满被劝诱挖走多个学科的独家授课讲师,厚大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瑞达诉至北京海淀法院,索赔1亿元。

厚大公司诉称,瑞达讲师主力搭乘厚大宣传的便车,并且通过挖墙脚的方式诱使一部分厚大讲师跳槽瑞达。厚大认为瑞达劝诱挖角厚大多个学科的独家授课讲师,损害了厚大的利益,影响了厚大的发展。

除此之外,厚大公司还指控瑞达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厚大认为,瑞达培训班次的报名、图书的命名抄袭厚大的名称,在名称使用上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瑞达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亿元。

转眼到2018年初,瑞达“反手”也将厚大起诉——瑞达公司以厚大公司使用“最强师资阵容”等宣传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瑞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

瑞达公司起诉称,瑞达公司与厚大公司均为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有直接竞争关系,而厚大公司使用上述“最高级”宣传用语,不仅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减少了本属于瑞达公司的交易机会,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双减”政策客观上对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或许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行业“内卷”。在可见的未来,法考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纠纷似乎还会持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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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本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1)京73民终2969号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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