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芒果派”遇上“芒果网”,然后就开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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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邹钰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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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芒果网有限公司(下称芒果网公司)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一案。
据悉,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委(2015)第0000072261号《关于12283932“芒果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8日,快乐阳光公司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2283932号“芒果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诉争商标)。
(图为争议商标)
快乐阳光公司是湖南广播电视台为发展网络视频业务设立的新媒体机构,成立于2006年5月,旗下包括芒果TV、湖南IPTV等多项业务。2013年4月,快乐阳光公司联合华为推出一款名为“芒果派M210”的互联网电视盒子产品。
2014年12月29日,芒果网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一、争议商标与芒果网公司在先注册的第5422808号“芒果网”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9743873号“芒果会”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芒果网公司长期使用的商号近似,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三、快乐阳光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是恶意模仿芒果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图为引证商标一)
(图为引证商标二)
据悉,芒果网公司是中国港中旅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旗下的芒果网是一家专门从事在线旅游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提供旅行产品预订服务。芒果网公司分别于2006年6月16日和2011年7月20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于第38类有限电视播放、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
2015年10月16日,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广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评委对芒果网公司提出的“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争议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
诉讼意见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商评委仅从商标标识本身简单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裁定存在漏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起诉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诉争商标作为湖南广播电视台台标和已注册“芒果台”商标的关联商标,通过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在社会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显著性不会造成与包括引证商标在内的其它带“芒果”字样商标的混淆误认。二、由于“互联网电视播放”行业的特殊性,芒果网公司从未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引证商标一,目前该商标已经被申请撤销,处于待审程序中。三、商标局经过审查依法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商评委在无新事实、证据基础上,执行相同标准裁定撤销,违反行政一致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
结语
据悉,除争议商标外,快乐阳光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芒果派”、“芒果盒子”商标也已经被公告无效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全国首批获得互联网电视牌照和全国仅7家内容+播控双牌照持有者之一,快乐阳光公司势必要打响商标攻防战,因此,本案最终的裁判结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知产力将继续跟进该案进展。
(第12232055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