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 | 2件知产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2021-11-03 18:00:00
11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现知产力将知识产权相关案例整理如下,并结合知产宝案例数据库增附完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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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 季文梨

11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

配合报告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辑了《典型案例》,将长三角地区法院三年来作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裁判展现给社会,以推动长三角地区裁判标准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典型案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加强;同时,人民法院创新审判体制,为激发创新源动力、推动长三角地区自主创新发展、打造全国重要创新策源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服务和

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节选)

目  录

案例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沪73民初859号

【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一审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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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二审判决原文)

【基本案情】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保护期内,瓦莱奥公司发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一审审理期间,瓦莱奥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量,尚未审结的诉讼影响了其市场业务,遂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并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进一步审理认定本案大量的赔偿证据,节约司法资源,应予以支持,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该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先行判决,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后,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优势明显,加强科技成果的司法保护意义重大。人民法院立足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由于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花费较多时间,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影响权利主张。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对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问题作出先行判决,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体现了“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加强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进行的审判体制创新,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降低维权成本、支持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创新策源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0)皖0291民初466号

【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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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判决原文)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 2019 年9月16日,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邹宁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运用公证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网站,查看“淘客东方红”账号下已购买的订单页面,查看订单号为624158307432796923订单的详情、货品快照、货品最新销售详情。货品快照的标题为“125g新款小清新茶叶罐西湖龙井马口铁罐包装盒厂家直销支持定制”,颜色为绿色西湖龙井,左侧照片正中有一款标有“西湖龍井”文字标识的包装盒,右侧显示“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联系人:强燕;经营模式:生产加工”。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麒麟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包装盒及阿里巴巴1688平台的店铺页面上多处使用带有“西湖龍井”“西湖龙井”“XIHULONGJING”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龍虽系龙的繁体字,但两者含义与读音相同,故麒麟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麒麟公司在2015年曾侵犯过“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再次侵犯同处于茶叶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西湖龙井”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具有恶意,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该院判令:麒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麒麟公司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43000元;驳回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位于江海交汇之地的长三角区域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从区域性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区,是长三角地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麒麟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带有地理标志的包装盒,但无法证明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的产地和品质要求,属于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麒麟公司曾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被诉,现再次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将侵权范围不断扩大,属于情节严重。故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地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本案中,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为激发创新源动力、推动长三角地区自主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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