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企业法务们看过来,广告中原来有这么多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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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周 多 中粮集团高级法律顾问、法学博士后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依托互联网的催化作用,我国商业广告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去年,我国商业广告年经营额已经突破6000亿元,体量稳居世界第二。从艾瑞、索福瑞(CTR)统计数据看,去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约为1200—1500亿元人民币,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电视广告1278.5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常借助广告,引导消费、促进销量、树立品牌、提升知名度、赢得市场优势。在直接面对终端销售者的相关市场,广告起到的上述作用尤为明显。因此,市场经营者们越来越重视广告投入和广告营销。但广告不是法外之地,广告的遣词造句、构图设计、内容制作、明星代言、推广宣传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广告一旦违法,经营者非但商业目的要落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关于广告
广告,即广而告之,即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特指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宣传自己经营的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品牌,自担费用,通过传统纸媒、店招装饰、VR设计、户外广告、活动冠名、比赛赞助、广播电视推广、互联网宣传、关键词竞价排名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关公众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推送正面评价、品质优势、企业商誉等经营信息。
二、广告中常见的法律“陷阱”
广告的遣词造句、构图设计、内容制作、明星代言、推广宣传等广告行为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烟草专卖法》、《种子法》、《禁毒法》和《中医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等调整。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落入广告中的法律“陷阱”,相关经营者除了投放广告预设的商业目的难以实现,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赔了夫人又折兵”。
目前,对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而言,广告中常见的法律“陷阱”主要有以下几个:
1、遣词造句。(1)滥用绝对化用语,广告中出现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2)滥用驰名商标字样,商品外包装、店招、户外广告牌、网站显著位置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已经被新商标法叫停。(3)商标侵权,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注册的文字商标。(4)姓名权侵权,广告中未经许可商业性利用他人名义。
2、构图设计。(1)“搭公权力便车”,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2)知识产权侵权,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注册的图形商标、已经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美术作品;(3)肖像权侵权,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特写、素描及视频素材等。
3、内容制作。(1)软文广告,软文广告常以貌似新闻的方式出现的,使读者不辨真假,将其当做陈述事实的新闻来阅读,这种误导本身就会受到法律制裁。(2)商业诋毁,对比广告常常以贬损竞争对手声誉的方式来突显自己的市场优势。(3)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4)未满足特殊类目商品广告的专项要求,如: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烟草制品的广告必须含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内容;预售的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书号,同时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5)不正当奖售,广告内容中存在抽奖式销售超过5000元限额的情况。(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用语含有负面或反动的内容,如,某餐饮公司为招揽生意,自行设计了一份广告单,在这份广告单上,赫然印着这样的广告用语,“主理四川、淮扬菜系列,精心烹制的中国名茶,弥漫着旧殖民地时期的气息”;又如,某4S店关于MINI汽车的宣传册上,写着“少壮不努力,照样开MINI”。
4、明星代言。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特殊行业,即(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2)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3)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4)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这四种行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推广宣传。法律不允许“不请自来”的广告,何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不允许互联网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允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陷阱”的识别与规避
面对这么多“坑”,打算利用广告营销的经营者可不能“醉”了。如何识别和规避这些陷阱,考验着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管理能力和法务水平。
1、在广告的遣词造句和构图设计上,首先,杜绝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其次,尽量不要出现绝对化用语和“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一定要出现的话,选择的广告语词必须主观性较强,如“最超值的商品”。因为商品是否最超值,是消费者对商品价格、外观、性能、品牌形象等各方面因素的主观性综合评价,无客观评定标准,且因人而异;再次,“中国驰名商标”不要突出使用,但作为“被司法机构或者商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可进行客观陈述;第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注册和申请自有商标和专利,登记自行创作的作品,规范使用自有商标,合理避让同业竞争者的注册商标、外观设计;最后,广告中借用名人名义、形象或使用平面、立体美术作品,一定需要征得名人、作者或其继承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许可协议。
2、在广告内容的制作上,首先,诚实守信,积极正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虚假宣传和诋毁竞争对手商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主动传递正能量,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树立积极正面的企业形象;其次,设计奖售时,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5000元限额的规定;再次,使用软文广告时明确标注,避免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新闻报道;最后,在特殊行业领域进行广告制作时,需熟知并满足这些行业对于广告的专项法律要求。
3、在广告代言上,一方面,杜绝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可以启用他们进行广告表演;另一方面,不得利用广告代言的特殊行业,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人员自己进行推介宣传,像董明珠不遗余力地为“格力”频频出镜,既省了代言费,又规避了法律对于广告代言的限制。
4、在推广宣传上,坚决不侵犯公共利益,不影响名胜文物的展示,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坚决不打扰个人用户,不骚扰式推送广告信息,不以弹窗、飘窗、悬浮等互联网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