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 | 如何掌握书法作品的侵权比对规则

2016-10-18 1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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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在实践中,某个书法家书写的字帖或者单字未经许可被他人商业性使用或者被其他商家用于营销宣传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应当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掌握书法作品的侵权比对规则?

 

所谓书法作品,是指以毛笔或者其他工具或者方式书写或者展现的具有书法特征的汉字所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作品类型上,书法作品归属于美术作品,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有趣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将单纯的单个字体书写成果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并非通例。这其中的原因绝不是偶然的。据报道,除我国之外,目前在语言使用中存在方框汉字的只有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字体都是由类似拉丁字母的形式构成,而相对于表达形式多样的汉字,英语、法语、德语等类似语种都是由有限的字母排列组合产生,因而在表达形式上具备独创性的可能性相对于方框汉字所能产生的特征各异的各种可能性大大降低。

 

得注意的是,书法作品需要保护的内容需要排除汉字本身的原有字体结构和笔画顺序关系,因为这是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垄断,书法作品的保护,必须是在排除了汉字原有造型后在笔画粗细、运笔走向、布局结构、手法特征等方面的独立创作的个性化内容。例如,对于具体某个汉字的笔法、结构和墨法的具体表现以及结合。而字体的技巧或者方法,属于一种创意或者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以下结合实践中发生过的“猴寿”字体案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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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原告在杂志上在先发表了其“猴寿”作品(即上面图示中的左图),“猴寿”由一个草书“寿”结合猴的形象书写而成,通过书法将猴的形象图案从猴头、猴眼、猴嘴、猴脖、猴胸、猴背等方面进行了表达。后来,原告发现被告的“太极猴寿”(即上面图示中的右图)除猴尾外,其他均与其“猴寿”相同,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诸法院。该案历经两审,终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请,而是认为原被告作品在猴头、猴身、猴尾的造型、姿态、可视性、视觉美感性等方面均存在表达上的差异。那么,为何该案最终原告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呢?

 

首先,两幅书法作品的确存在相似之处,但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将相似之处中的“原有字体结构和笔画顺序关系”排除出去,这是因为,寿字的字形结构(包括简体、繁体等书写方式)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共有领域的内容

 

其次,基于草书寿的字形特点而表现为猴子的各种形体特征属于一种创意或者思想,但是单纯的创意或者思想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受到保护的,换言之,在用猴子形体来表现草书的寿字,有诸多可能,只要被告不是完全抄袭原告的每个细节,而仅仅是运用了这种创意自行书写了自己设计的草体猴字,就不属于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例如,据报道,福建书法家曾某的书法作品《知足常乐》、《吉祥如意》、《宾至如归》和《一生平安之福》等四个合体字,经福建省版权局受理登记获版权保护。对于这四幅作品而言,受到保护的内容并不包含“合体字”这种书写技法本身,因为类似技法早已存在,在我国民间常将一些带有吉祥含义的短语合写为一个字,以祈求吉祥,常见的合体字如“招财进宝”、“双喜”等,其最大特点在于共同部首可以巧妙共享。

 

从前述两幅图不难看出,在排除了因为猴字草体本身的字体走向以及用猴子形体表达猴字的创意的共同之处后,二者的差异性也很明显,在猴头、猴身、猴尾的造型、姿态、可视性、视觉美感性等表现形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因此,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意义上的复制。(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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