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N诉摩托罗拉侵犯SEP案二审败诉

2019-02-12 10:37:28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11日报道,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皇家KPN公司诉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KPN公司是荷兰第一大电信公司,此前其认为摩托罗拉公司生产的、京东信息公司和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摩托罗拉相关手机产品,侵犯KPN公司的“采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11日报道,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皇家KPN公司诉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KPN公司是荷兰第一大电信公司,此前其认为摩托罗拉公司生产的、京东信息公司和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摩托罗拉相关手机产品,侵犯KPN公司的“采用数据压缩转换一系列数据包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ZL94194872.2)发明专利权,于是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72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KPN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与涉案标准具有一致性,涉案标准已在我国执行,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但法院指出,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存在多项不同,因此即便被诉侵权手机确采用了涉案标准且具有其压缩功能,KPN公司据此而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KPN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KPN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720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准中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来源于多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并未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故涉案标准中“压缩”“缓存”的对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压缩”“缓存”对象存在不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相关具体特征的结论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KPN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KPN公司此前还曾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侵犯同一件标准必要专利为由起诉过小米、宇龙(酷派)等手机生产企业,索赔1860万元。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一审驳回KPN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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