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锦簇的“小小鸟”

2024-02-01 17:00:00
《繁花》真的未经允许使用了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吗?——影视作品配乐的版权实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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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真的未经允许使用了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吗?——影视作品配乐的版权实务问题分析

作者 | 吕达松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编辑 | 布鲁斯

2023年12月27日,王家卫导演的首部电视剧《繁花》播出,在短短一个月内收视率爆表,并且在网络上、在剧迷中引起了热烈讨论和广泛共鸣。该剧使用了大量观众耳熟能详的老歌,包括《偷心》、《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冬天里的一把火》、《我是一只小小鸟》、《爱拼才会赢》等等。

2024年1月29日,歌手赵传在微博发文称:“最近火红的剧《繁花》,剧中使用《我是一只小小鸟》,先前都没人来洽谈录音使用权,我是拥有录音权的人,但没人跟我联系呢……”,引起了热议。

出品方在影视剧创作中使用背景音乐或者重新翻唱歌曲都是常见现象,但里面涉及的版权问题及实务操作却相对复杂,具体如下:

01

影视作品使用配乐应当首先获得歌曲作者的授权许可

大众的一般印象是音乐的权利人应当是歌曲原唱者,但实际上音乐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是词曲创作者,因此影视作品使用配乐的第一步是获得词曲创作者的许可。比如引发热议的《我是一只小小鸟》的词曲作者是李宗盛老师,《繁花》的出品方应当先取得李宗盛老师的许可才能使用,如果李宗盛老师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人或者授权他人独家代理,那么《繁花》的出品方就要获得词曲著作权受让方或者作品独家代理方的授权许可后才能使用。影视剧出品方如果没有获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除了会被禁止在影视剧里使用相应音乐作品,还会面临著作权诉讼及赔偿责任。

除此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放映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而且每项权利都是单独许可授权的,影视出品方需要根据其需要获得对应的授权才可使用。比如《繁花》将《我是一只小小鸟》《偷心》作为背景音乐,那么出品方至少需要获得复制权、放映权的授权;《繁花》的剧情里演员演唱了《冬天里的一把火》《爱拼才会赢》等歌曲,出品方还需获得表演权的授权;《繁花》还在网络上传播,还需获得相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需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作品的授权还可以分区域,因为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以及WTO的《TRIPS协议》,我国作者的作品在各个签约国受他国著作权法保护,签约国公民的作品在我国境内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影视作品出品方应当考量作品可能的影响力,提前规划相应音乐作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授权区域。

02

影视作品使用特定人员演唱的歌曲需要得到歌手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许可

虽然词曲创作者才是歌曲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优秀的演唱者以及出色的音乐录音制品往往可以使歌曲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及录音制品者权利并进行保护,统称为邻接权。例如赵传作为《我是一只小小鸟》的原唱,其优秀的唱功大大提升了该歌曲的知名度,如果其没有将表演者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独家授权他人进行转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繁花》的出品方应当获得赵传的许可才能在电视剧里使用赵传演唱的录音制品,否则赵传有权禁止《繁花》在电视剧里使用其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歌曲并要求赔偿。

除此以外,《繁花》的出品方如果直接使用的是他人录制的赵传演唱《我是一只小小鸟》录音作品,除了要获得赵传的许可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还需获得录音制作者的授权许可,才能复制使用该录音制品。

03

实务操作中《繁花》使用配乐《我是一只小小鸟》不一定需要歌手赵传本人同意

如前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影视剧出品方需要获得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同意,才能在影视作品中使用配乐,逐个获得授权过于繁琐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实务中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制作者往往会授权专业机构操作授权事宜,节省了各方的成本。歌曲作者、演唱者以及录音作品制作者虽然可能已经签订协议将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授权许可给他人处理,但因为他们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完全有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将权利转让或许可给别人了,以为影视剧出品方使用相关歌曲还需得到他们的授权。《繁花》出品方很有可能已经获得了专业的版权管理机构的授权许可,如果授权链条完整,则无需原唱歌手本人同意。

影视剧出品方作为投资收益、亏损的直接承担者,应当在实务操作中对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引起重视,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授权主体是否具有资格。在我国版权市场上,音乐作品基本上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机构管理,许多音乐作品作者、表演者等与上述机构签订了授权协议,在笔者接触的许多案件中,作者、表演者本人签署上述协议后就无权许可他人了,出品方必须和上述机构签订相关授权许可协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出品方也应当审查全面权利链条是否完整,例如在(2018)京73民终1520号案件中,《九层妖塔》电影出品方获得了音著协对于歌曲《迟到》的授权,但词曲作者陈彼得未授权给音著协,导致赔偿,而且法院认为出品方“应对电影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来源进行审慎审查”。

2、审查授权链条,保存授权证据。出品方应当从作者、原唱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等权利原始来源进行审查,根据授权方提供的授权证据审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并且保存相关授权链条的文件证据。若授权链条完整且证据充分,出品方在遇到类似《繁花》与赵传《我是一只小小鸟》的公共事件时,可以第一时间提供授权证据,消除公关危机。

3、审查授权范围与区域。如前所述,著作权、邻接权的授权是可以分权利类型、授权区域的,影视作品出品方要预估作品传播范围,获取符合自身需求授权内容与区域。如果影视作品后续有到海外发展的打算,出品方需要在第一时间审查音乐作品的授权区域是否包含海外,及时作出调整。

综上,《繁花》等影视作品在使用配乐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多重授权,但现行实务中有较为成熟的版权授权市场,只要出品方审慎审查了相关风险,即使未经歌手赵传本人许可,也有可能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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