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工作者必读:两份国字号文件的深意

2015-09-07 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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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富山 腾讯科技专利运营总监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

乍一看,您一定以为是看到了一份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理机关,或者负有知识产权司法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份意见。其实,这段文字来自2015年08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5〕49号——《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49号文)。

之所以搬出该49号文件,是因为49号文的目的是流通代化、建法治化”,并且,该文提出“两个坚持”,分别是:持以领。顺应网+的趋势,加快代信息技术应用,完善促进创新的体制机制,推流通内涵式展、可持续发展。”“持以建法治化线。健全内流通法律法准、信用等制度体系,提升法效能,依法范市主体行,加快建法治市。”前一项是讲得是“创意驱动”,后一项讲得是“规范有序”。49号文的第三部分“提升内贸流通创新驱动水平”之“(十)加大内贸流通创新的保护力度。”则详细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命题,具体规定如下:“严厉制售侵假冒商品行,加大反复侵意侵等行处罚力度。研究商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护办法。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合理划分利人举证责任,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这就是本文之始。

从这份其实目的跟知识产权工作不太沾边的高级别文件(国办发)中,按以前的经验,能够出现一句“加强国内贸易流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就足以表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了,单列一段,详细描述实属过度。但真是这段看似“过度”的文字引发了我的兴趣和关注。

我们不妨一起来当个自以为是的庖丁:

“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这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和打假相关司法机关多么常用的语言,那文字、那口吻,使得我们一看到,眼前就显出一幅活脱脱而高大威猛的执法形象。

“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做专利实务和研究的各位同仁,是不是觉得特别眼熟而亲切?!是的,这段话曾经引发对我国《专利法》第3.5次修改的巨大讨论。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文章《专利立法问答——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具体表述是“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我国《专利法》第3.5次修改和目前正在进行的第4次修改,“反复侵权”(即“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成为修法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专利法》修改的两大重要研究主题之源——专利行政执法(主要针对“重复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恶意侵权”)。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似乎在哪里见过?没错,这个说法第一次提出来的也是一份国字号文件——国发【2015】32号《院关于大力推大众创业万众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32号文)。32号文的原文表述如下: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这段话更像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发文。其实,这段话也是有原始出处的: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对!还是32号文。

综上分解,我们可以看到,在两份针对性截然不同的国字号文件中,我们看到了大意相近的意思表达。32号文是为了促进创新和创业,49号文是为了促进国内贸易流通和发展。如果套用企业管理中的主营业务流程惯常说法,一个是为了促进和提升研究开发能力,从而提升企业的产品力和竞争力,一个是为了促进和提升营销推广能力,从而提升企业的产品力和竞争力。

由此,我们可以非精确地领会以下精神:

1、国家高层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也是一贯的、将会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坚持的。

2、国家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局限于加强知识产权局的保护能力,而是全方位、体系化地保护强化。我们在两份国家号文件的表述中,均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整体,并且指出应当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做的不同动作,不局限于一城一池、一部一院。

3、国家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全产业的加强,不再是以前高歌猛进的“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深受其害的“出口创汇”产业、“一直模仿从未超越”产业,而是所有产业,比如49号文所针对的国内贸易相关的物流产业。似乎这是“传统产业”,而且不是专利工作者比较看好或喜爱的“高专利产量”行业,然后国家高瞻远瞩地以一份文件的方式告诉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无死角”。

4、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发展的期许,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发展的后端——运用和保护,而不再是前端——创造。我国已经用了30多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了知识产权的创造机制,以及管理知识产权创造的管理机制,现在需要的是提升合理、合法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其实,作者一直主张“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破坏“知识产权运用”的救济措施,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补充性制度规定,而不是“保护出运用”,比如,深圳市今年上半年房价上涨了1/3强,这个价格上涨不是深圳市各级法院、公安、检察院和房管局“保护”出来的,而是买房者、卖房者、房屋买卖中介共同“运用”出来的。“保护”是标,“运用”是本。从32号文和49号文的表述中,我们也看出,涉及知识产权创造的研究主题是:“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而涉及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研究主题至少包括:“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 “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49号文) “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32号文)等六项。

作为知识产权工作者,无论是从事研究、教学工作,还是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等领域的工作,或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交易、实施等业务相关的职业,都需要从中领悟到“职业细分、领域细分和专业深入”之机遇与挑战。知识产权行业,不再只是依据法律被区分为专利、商标、版权、域名、商业秘密保护、双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保护等专业领域,而是会根据市场和社会领域的细分被细分成不同行业、层级。在这个大变局的前提下,三大“力”(C.P.I.)将成为必须承受之重:

1、挑战力(Challenge):交叉和跨界精神,挑战现有理念和秩序、突破和冒险的能力;

2、坚守力(Perseverance):在单一专业领域深挖的精神、板凳要坐十年冷、酒香不怕巷子深、关注细节的能力;

3、洞察力(Insight):战略思考与领悟精神,发现和把握机会的能力。

有了C.P.I.,在我国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时代,方可找到提升素养和能力之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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