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血小板药物“替格瑞洛”被宣告无效,或将加速仿制药研发

2017-10-18 19:18:38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第33591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第99815926.3号“新的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发明专利无效。该件专利为药物“替格瑞洛”(商品名:倍林达)的化合物专利,专利权人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下称阿斯利康公司)。

作者 | lvesDuran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1318字,阅读约需3分钟)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第33591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第99815926.3号“新的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发明专利无效。该件专利为药物“替格瑞洛”(商品名:倍林达)的化合物专利,专利权人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下称阿斯利康公司)。据悉,阿斯利康公司研发的“替格瑞洛”是继阿司匹林、氯吡格雷之后,急性冠脉综合征领域又一重磅药物,用于治疗治疗心肌梗死、血栓形成中风、暂时性局部缺血发作、外周血管疾病和稳定的和不稳定的心绞痛,2012 年11月在中国获批。


替格瑞格1.png

(“倍林达”、第99815926.3号发明专利附图)


2017年4月27日,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立泰公司)针对第99815926.3号发明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7份证据,其中证据1为WO98/28300A1专利文献,公开日为1998年7月2日。专利摘要显示,本发明用于治疗血小板聚集障碍。


替格瑞格2.png

(WO98/28300A1专利摘要及附图)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阿斯利康公司于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应予接受。信立泰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替格瑞格3.png

(证据1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化合物86)


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与本发明化合物具有同样用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化合物86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苯基上的取代基不同,最左侧环戊烷上的R取代基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不同取代基的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苯基上卤素原子的取代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基团替换。在药物化合物的设计中,基团的替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于对母体化合物的结构修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这种基团替换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3-5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或预防心肌梗死等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替格瑞洛”


笔者发现,除了针对“替格瑞洛”的化合物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之外,信立泰公司亦将“矛头”指向了该药物的晶型专利。10月16日,双方针对第200610002509.5 “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的新晶形和非晶形”专利,举行了口审。在此之前,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发起了两次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信立泰公司65%的收入来自硫酸氢氯呲格雷片(商品名:泰嘉)。然而,替格瑞洛作为首个可逆结合的、直接起效的、口服给药的血小板二磷酸腺苷P2Y12受体拮抗剂,据称比氯吡格雷起效更快,对血小板凝集的抑制作用更强、更持久。


由于替格瑞洛的化合物专利将于2019年到期,其将成为又一仿制药研发热门。目前已有20多家企业获得临床批件,完成替格瑞洛片BE试验的企业包括南京优科、石药集团欧意药业以及深圳信立泰,提交上市申请的只有信立泰一家。笔者推测,此次信立泰公司针对“替格瑞洛”化合物、晶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意在通过无效关键专利加速其相关仿制药的研发进程。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内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17-10-18 19: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