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 | 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不使用撤销的程序改革设想

2019-12-06 09:54:23
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应对探讨设想

Czvmf1mAIdQ99sicpx6BElUicM0wjWKC7Jm2K8g4LRrWn0qTWEmFBdtWWVsFWWqSaaTibCODUkP9NoWBCDNlOfdOg.gif


作者|黄雪芳 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320字,阅读约需5分钟)


商标恶意抢注及应对探讨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界近年最令人瞩目的现象。随着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北京高院发布2019版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局2019年以来主动驳回2万多件明显抢注嫌疑的申请,商标囤积、抢注现象已经得到一部分遏制。

Ljib4So7yuWiaBCxLpAG9tfc0nwYwwNicgJvyDOF1tQBxL5CGPcncgicsTfyxGTtgZl7xkJSjgSlibItzricMiaNqMFQA.gif


商标抢注及持有成本过低,权利人需针对每一件抢注商标逐一启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仍是更迅速、更有效应对抢注的制约因素。此外,权利人为获得授权还得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量日益增多且连续抢注层出不穷的当下,权利人难免陷入持续维权又无法获得授权的往复循环中。这其中,行政及司法资源也被极大耗费。


同时,“撤三投资”现象近来似有增长之势。一些个人或机构针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大量提出、甚至重复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之后,他们主动联系注册人索要一笔金额,以交换其主动撤回撤销申请。这一行为的营利点在于(1)注册人为了节省答辩及收集证据的精力及费用,即使实际使用了商标,在撤销人提出赔偿和解方案后,也可能愿意支付对价以尽快结束程序(2)注册人未实际使用商标,从而愿意支付对价以保住商标。 注册商标确有使用义务。不使用撤销程序可以清理出一部分未使用的商标资源。但撤销程序被滥用成为新的谋利工具,恐怕将导致不久之后:撤销案件大幅增加,注册人实际使用了商标却不得不应付层出不穷的撤销申请,疲于维权。 笔者之前曾建议在商标法修改及实务中引入一些抢注应对机制,见《商标法修改,这六条建议或可遏制商标抢注》。
在讨论商标法第五次修改方案之际,笔者再次设想是不是可以参考其他领域的成熟做法对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撤销申请程序做一些改革,以遏制恶意滥用程序的行为,节省当事人、行政、司法资源,并兼顾公平。

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改革设想如下:
一、参考域名投诉机制,允许一件异议/无效宣告申请可针对同一相对方的多件商标提出。 二、参考域名投诉机制,将系争商标的处理权开放给程序发起人(即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如异议/无效宣告成立,系争商标可应要求归于无效或强制转移给发起人。这样发起人维权成功同时可获商标授权,防止被重复抢注。 三、参考一些国家/地区的做法、债务担保及反担保规定及诉讼缺席裁判制度,将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拆分成前期程序启动阶段、后期实质对抗阶段,引入强制答辩、担保金制度,以过滤、筛选案件,使当事人及主管机关的资源能够集中在相对少数的案件中。 1、 程序启动阶段:
1.1 发起人提交固定书式通知(无需实质证据),同时在官费之外按系争商标数量向行政机关缴纳对应固定金额的担保金(以保证发起人确认存在侵权或禁注事由,金额标准由行政机关确定,例如每个商标3000元),以启动程序;行政机关初审后通知答辩人(即商标申请人/注册人)程序启动;答辩人如决定参与程序,须在收到一定期限(如30天)内书面回复并缴纳对应金额的反担保金(以保证答辩人确认不存在侵权或禁注事由);而后,行政机关通知双方进入实质对抗阶段。
1.2 如答辩人未答复或未缴纳反担保金,视为对发起人的主张的承认,行政机关应裁定异议/无效宣告成立,并按发起人的选择将系争商标归于无效或强制转移,同时返还担保金给发起人。 2、 实质对抗阶段:
2.1 发起人应在进行实质对抗阶段的规定期限内(如3个月)提交实质的异议/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答辩人收到行政机关转交的材料,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3个月)提交答辩及证据;双方各有一次证据交换机质证机会(不强制);之后,行政机关才具体审查案件并作出裁定。如异议/无效宣告成立,则担保金退还发起人,同时答辩人的反担保金也转移给发起人作为补偿,反之,如异议/无效宣告不成立,则反担保金退还答辩人,同时发起人的担保金转移给答辩人。
2.2 如进入实质对抗阶段后,任何一方未如期提交理由及证据,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行政机关无需审查案件即作出不利于缺席一方的裁定,并对担保金与反担保金作相应转移。
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改革只需在当前程序中引入担保和反担保机制即可,即:
撤销人提交固定书式申请,同时在官费之外按向行政机关缴纳固定金额的担保金(以保证撤销人已调查确认商标未使用并愿意承担撤错的后果,金额标准由行政机关确定,例如每个商标3000元),以启动撤销程序;行政机关初审后通知商标注册人进行答辩;答辩人须在收到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当前规定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并缴纳对应金额的反担保金(以担保商标确有真实使用);之后,行政机关实质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撤销成立,则退还撤销人的担保金,同时注册人的反担保金转移给撤销人作补偿(清道夫收益),如不成立,则退还注册人的反担保金,同时撤销人的担保金转移给注册人作维权补偿。 笔者的经验里,多数抢注人对商标申请之后的程序持放任态度,不参与,也不投入对抗成本。将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按上述设想拆分成多个步骤且引入担保机制后,可以预见,之后多数针对商标抢注的异议/无效宣告申请将因抢注人不参与程序而迅速结案,既无需权利人大费周章去收集、整理、翻译证据,也无需占用行政机关的大量审查资源,同时,还可以加大抢注人成本、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并防止程序被滥用。 在撤销程序里引入惩罚收益机制后,成本的增加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撤销申请的增长,同时补偿确实履行了商标使用义务的注册人的一部分维权成本。 以上设想乃抛砖引玉,恐有不成熟之处,欢迎讨论。


往期回顾:


特别策划 | 浅析商标法意义上的“恶意”


特别策划 |“利害关系人”如何适用商标恶意注册条款维护权益?


特别策划 | 欺诈毁灭一切


特别策划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条文解读与影响分析


特别策划 | 解读《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Czvmf1mAIdS4F0IConiaoa3xAod65C86ib7icDtFS5DMO0rVlEbRsJtNicicCCOiaMKBbh3Kiaze7oYvxONFhS9INJ1hQ.png


Czvmf1mAIdRyIYqYYRTCyzEicPMV0FpTMGNkdhvBTuHudRiaEES0rx131gkEONBPkUkJYH2STvUOAq1BkYtQl95w.png

Czvmf1mAIdSFgQiavAslJtEaiaESc13qruS5iaFUalvzn8P4ia376o81Ltsp7tEd6rkdvs7NhKLFMeNXpVMbVKcRIQ.gif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建言献策《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2019-12-06 09: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