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生物经济法治钱塘论坛专题一 | 生物智能经济发展与法治护航
2025年12月20日,第二届生物经济法治钱塘论坛在杭州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产宝联合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承办,并得到了杭州医药港管理办公室、杭州生物经济司法保护案例研究基地的大力支持。本届论坛汇聚司法、行政、学界、产业界百余位代表,以“生物经济法治保障与AI治理”为主题,通过专题演讲、圆桌讨论等形式,共探前沿法律问题,共商产业发展路径。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范晓宇教授聚焦生物医药创新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她指出,中国生物医药产业正发生深刻变化2025年上半年,创新药BD费用超过IPO融资规模,被称为中国创新药的“DeepSeek”时刻。这说明我国创新药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也说明我国企业在效率与成本上具备优势。但是,创新药在上市前就被卖掉,就像农民“卖青苗”一样,有观点认为中国医药政策跟不上创新发展是企业打折出海的重要原因。这提醒我们,在讨论创新激励的法治护航时,应当超越专利保护,在更广义上理解法治,把法律规则、监管和支付政策纳入同一框架,尤其要看到支付和市场机制在创新激励中的决定性作用。
医药创新保护的核心,是要在激励创新和维护公共健康之间寻找平衡。近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现代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引入了药品专利链接、专利有效期延长等制度,以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相关制度起源于美国,是现代仿制药产业的基石,但实施40年来并未能最终解决药品价格极高的问题。2024年美国90%以上的处方药是仿制药,但只占药品支出的12%,品牌药的支付金额占88%。仿制药大宗商品化,不同版本的差异只剩下价格,而增长最快的生物药领域并不适用上述制度,也就很难以替代实现快速降价。目前,我国实行一套制度管两类药,国家推进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政策,改革目标就在于平衡好医药产业发展和人民健康福祉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和政策对创新的保护功能来看,专利是连接创新与投资的重要工具,但未来更关键的是处理好创新与金融、市场与政府两组关系,既要促进金融对创新的支持,也要避免过度依赖风投导致研发方向偏离。在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提高审查与程序透明度,降低专利博弈的成本,并强化不同制度之间的协同。在产业发展上,仿制药企业必须更重视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总之,医药创新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向未来的创新激励体系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创新是基础,专利是工具,资本是动力,政策是灵魂。

杭州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吴亮分享了杭州公安在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创新实践与显著成效。杭州公安聚焦打击主业,通过“昆仑”“剑锋”“护航”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今年已破获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选择新质生产力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受立案试点工作,极大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与维权便利性。特别是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AI人工智能等关键领域,成功侦破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数字赋能方面,杭州公安牢固树立“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理念,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企业全息数字档案,构建区域风险预警指数,推动商业秘密保护专业知识库搭建等提升刑事保护智能化、数据化水平工作,方便知产警官有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刑事保护工作。
在指导服务上,通过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标准、发布风险防范工作指引、打造分类保护策略等举措,主动作为,构建起知产保护服务网。特别是针对生物医药行业,编制了个性化风险评估指标清单,指导企业自查自检,有效激发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在协同发力上,杭州公安持续推进公安内部、部门间及社会面的广泛协作。与广州、合肥等地公安机关建立战略合作,依法处置跨区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市场监管局、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出台工作机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同时,加强“外脑”建设,用足用好外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家和行政、司法部门共享的技术调查官,组建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审核技术支撑团队,为刑事保护提供专业支撑。此外,还与市贸促会合作,为出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有力护航了杭商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共同构筑起社会共治的良好生态。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郭文斌深入探讨了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定位及其对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与管控策略。年初发布的《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首次专条规定了反向支付协议,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生物医药领域反垄断问题的前瞻性和审慎态度。该指南借鉴了欧美经验,在国内执法司法案例尚不充足的情况下,率先对反向支付协议的外观及考量因素进行了规定,同时保持了表述上的谨慎性,未全盘引入国外理论或过度细化,体现了“取公约数”的智慧。
在违法性认定方面,该指南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判断反向支付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经过四个步骤的分析:首先,确认协议主体间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竞争关系;其次,审查协议中是否存在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情形,如限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分割市场等;再次,评估利益补偿的合理性,将补偿内容与专利纠纷解决成本进行比较;最后,评估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即是否实质性延长了独占期或延缓了仿制药进入市场。这一分析路径为判断反向支付协议的违法性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针对反向支付协议可能带来的反垄断风险,提出了多项风险管控措施。首先,企业应将反垄断评估前置介入,在处理专利纠纷或和解时充分考虑反垄断风险,避免直接签订具有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相关协议。其次,若确需签订此类协议,企业应进行全面专业审查,明确提示反垄断风险,并聘请外部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构成典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坚决不予签订。此外,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反垄断培训体系,重点对知识产权管理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对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风险的感知力和应对能力。这些措施有助于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有效规避反垄断风险,促进生物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