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宝研究 |“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

2016-11-28 15: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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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刘晨煦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发生过多起“古籍点校”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件。对于“古籍点校”成果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一直争议颇多,不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在法理研究领域,都存在一些古籍点校保护问题的困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重点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点校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点校本能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条角度浅谈一些笔者认为在古籍点校成果保护问题上的个人看法。

 

一、“古籍点校”独创性争议

 

“古籍点校”,是指点校者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将古籍中的繁体字改成简化字以及改正文字的错误,并进行划分段落、加注标点的行为。古籍往往晦涩难懂,成就一件优秀的点校成果需要底本、校本的选择,标点、断句的判断以及错字、缺字的校补等诸多环节。古籍点校的宗旨在于力求对原著作进行完美还原表达,对文章的主体内容不能私自增改,稍有改变必须说明原因和注明出处;加注标点和断句也必须遵循一般语言表达的规律。尽管古籍点校往往耗费点校者心血甚多,但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要求,所以关于古籍点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仍存在颇多争议。“独创性”的判断问题是点校本能否适用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值得对其深入分析。

 

1.底本、校本的选择是否具有独创性?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审判中尚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

 

多数判决认为,古籍底本和校本的选取,反映的是点校者本人的文学素养、知识积累,故古籍底本和校本的选取属于点校者“思想”的体现,而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表达”,故古籍底本、校本的选择不应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例如“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侵害著作权一案”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尽管周锡山提出了“对底本、校本的选择体现了周版金批西厢记”的独创性,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古籍底本和校本的选取属于作者思想的体现,而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表达”,故周锡山主张的对底本、校本的选择,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也有人认为,对于优秀底本、校本的选择是业界惯例,对于好的底本,常出现“你用我也用”的情况,并不会出现多种差异与选择,因此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中华书局诉汉王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3号),汉王公司认为“在古籍点校工作中,参考好的底本是惯例,是必然”,“背道而驰有悖学术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有的观点则认为底本、校本很多,不同的底本或者底本组合的表达形式可能存在较大取舍空间,必须辅以必要的选择和运用,因此选择取舍本身存在体现点校者独创性的可能。在“中华书局诉三民书局、京东公司、圆周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2015)高民(知)终字第3456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不同方面,作品中反映的作者独立构思及创作、作品本身具有的作者个性,或者对已有作品进行的有个性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整理、注释,均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就古籍点校整理而言,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加标点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很显然,该案法官认为“底本选择”可以作为点校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因素之一。

 

2.加注标点、段落划分是否具有独创性?

 

对于该问题,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梳理,笔者发现实践中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大部分标点和段落划分其目的在于还原原著文意。所以不同点校者对于段落划分以及标点断句势必会产生部分相同甚至是大部分相同的情况。标点的表现形式是极为有限的,因此不该认为标点和段落划分具有独创性”。例如“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侵害著作权一案”中((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审理法院提出“标点既要在遵循古籍原意的前提下在本已标注断句处进行,又要符合现代人阅读习惯和国家对于标点使用的相关规定。故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标点的表现形式是极为有限的,一般情况下不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该案审理法官也承认,如果“因原告的标点,产生区别于原古籍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情况下”,古籍点校可以作为演绎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也有法院认为,“所谓古籍点校,是点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对相关古籍进行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拟定校勘记的过程,通常会受点校人知识水平、文学功底、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及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是点校人独创性思维的体现”,“点校之后的点校本凝聚了点校人对点校内容的创造性劳动,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014)鲁民三终字第340号),笼统承认加注标点、段落划分可以体现点校作品的“独创性”。

 

3.改正错字、校补遗缺是否具有独创性?

 

对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改正错字、校补遗缺的目的在于恢复古籍作品的原貌,并未产生新的表达,因此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但正如上文所述,亦有诸多案例,法院认为古籍点校中的改正错字、校补遗缺构成作品的独创性。

 

二、试论点校成果独创性之界定参考

 

由于我国古代文献资料极为丰富,绝大部分人只能通过点校版本阅读,如果不给予保护,将对我国古籍点校行业的健康发展、古籍作品的传播及传统文化的传承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点校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界定入手去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但独创性并不等同于新颖性,对于古籍点校一类具有特殊性质的“作品”,对于其“独创性”的要求不宜过高,重点从“独立完成” 、相较于其他点校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而不是针对原著产生了新的意思表达——的角度进行判断,给予点校作品以适当的保护,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华书局诉索易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2005)高民终字第442号)中所表达的观点:“一方面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史知识,了解和掌握相关古籍的历史背景、有关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等情况,并具备较丰富的古籍整理经验,因此,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选择,形成不同的表达方式;另一方面,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在整理古籍时必须力求正确地理解古籍,因此,必须仔细推敲,尽量使整理后的古籍与原古籍表意一致,以便于现代读者阅读理解。从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员的最终成果来看,虽然对于某些特定的内容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表达方式,也可能会形成相同的表达方式,但其中都会包含古籍整理人员凝聚了创造性劳动的判断和选择,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遵循这样的保护思路,根据现有司法实践成果,笔者认为点校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参考。

 

1.表达空间的大小。当点校成果的表达空间局限性过大时,点校者的点校成果表现方式有限,其成果仅仅揭示了客观事实,属于原著表达的“再现”,则该点校成果难说具有独创性。

 

反之,若点校成果的表达空间是因不同点校者历史知识、古籍整理经验不同而有较大差异的,其点校成果受点校者的整理经验以及其知识积累影响而具有了价值,那么点校成果就可能具有独创性。尽管古籍点校力求恢复原著面貌,但基于汉语言表词达意的多重可能性,对于同样的意思表达,如果存在不同角度、不同方法、不同措词表达的可能性,那么点校者的特定表述就具有了“创造性”,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1997)高知终字第25号)带给我们这样的启发:“该案中,商务印书馆对词语的编汇过程中,哪怕同一词汇都会有不同表达。一般而言词汇表达以普通话词语为主,兼收方言词、书面词语、口语词语。《现汉》是编者在一百多万张资料卡片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筛选、编排从而创作出来的。如在释义前标明〈口〉、〈书〉、〈方〉等文体色彩。”审理法院认为《现汉》、《补编》的释义、例句是作者在收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创作产生的,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语言所依法对其释义、例句享有著作权。

 

2.通过对校勘记的比对,侧面印证点校本是否具有独创性。校勘记,又称“校记”、“考异”、“考证”,校勘的目的不同,其内容及表达方式也不同。校勘记中,如果记录了点校的过程、内容、体例、考证方法等,那么就可以侧面展现点校者的是否付出有创造性劳动及创造性劳动的多少,可以作为“独创性”判断的一种参考。

 

3.通过对古籍善本其整理工作的困难程度、整理人员组织分工的复杂程度、经历时间长短进行分析也可以从侧面证明点校本是否具有独创性。以中华书局对《二十四史》的点校为例,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该局组织全国近百余位文史专家、对近4000卷的古籍进行了整理,在人、财、物的管理,人员职责的划分,工作进度进行了细致的统一安排。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整理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对散乱的古籍作品进行整理、修补、校勘等工作,使之成为具有一般可读性的完整作品的劳动,可以视为具有创造性的劳动。

 

4.基于点校成果整体的独创性判断。就古籍点校工作的内容特点来说,看似单纯的断句、标点、正字、补缺,背后蕴含着点校者对于点校体例、表达方式、编排体系的大量辛勤劳动。如果点校成果在整体体例、表达、编排上体现了点校者的个性,是否可以作为点校本具有“创造性”的判断依据?例如中华书局对《二十四史》的点校修复成果,其完善的编汇体系及方法,已经成为史书点校工作中教科书式的模版,为后来人的点校提供了参考和借鉴,这使其明显区别于其他点校成果,则该点校成果就有可能具有独创性。

 

三、古籍点校成果的非《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部分学者以及法院认同,古籍点校成果是点校者呕心之作,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但鉴于点校作品的特殊性,确有部分点校成果难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就此并不意味这该部分成果不应受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著作权法》之外,点校成果人仍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保护自己的点校成果。这种思路也已经在某些案件中得到了实践。“郑福臣诉大众文艺出版社、北京时代文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2011)朝民初字第17225号),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郑福臣虽无权以其断句和标点行为为依据主张《术数丛刊》中《相术》一书的著作权,然郑福臣对该书进行断句和标点也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该种劳动成果应当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对郑福臣的劳动成果应予尊重,在使用该劳动成果前应当征得许可。”在今年公布的《民法典·总则》草案的相关规定也对此给予了一定的启示。《民法典·总则》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财产权利可以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本法规定的为限”。根据这一规定,给古籍添加标点的行为实为一种技艺型的劳动成果,能够形成一种财产性的利益,虽然这种利益没有明文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但仍然可能受到民法的保护。

 

除此之外,就现行法律来说,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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