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发布 | 青岛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4-22 17:25:00
​4月21日,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 青岛市场监管

编辑 | 布鲁斯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强化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全市营商环境,4月21日,山东省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供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青岛市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1.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饿了么”平台与“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平台覆盖范围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与“饿了么”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服务范围同样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经调查发现,“美团外卖”如果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如果被拒绝,就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已入驻“美团外卖”的商户入驻“饿了么”,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阻碍原告在该地区公平竞争,给原告经营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对跨平台商户采取的改变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回收优惠活动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互联网平台强制“二选一”不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动能,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随之而来。本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互联网企业、入驻商户及消费者的三方权益,有效维护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公司侵犯“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系第ZL201010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经授权与凯赛公司共同提起侵权诉讼。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山东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认为三被告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工艺,共同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制止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产生了巨额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恒基公司生产、销售的十二碳二元酸产品与通过涉案专利生产获得的产品相同。由于专利法未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作特别规定,而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如果机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性。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恒基公司生产、销售的十二碳二元酸精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对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已尽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恒基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以支持其不侵权主张。因此恒基公司抗辩称原告没有完成初步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转移给被告恒基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共同被告归源公司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其研发生产十二碳二元酸精品的精制工艺的资料、车间控制室电子存储数据,应当认定归源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精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ZL201010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和300万元。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典型案件。本案在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及法律推定上,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或者精制工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有益的审判思路。 

3.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李沧区检察院、李沧区法院侦查、起诉、审理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广州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查获带有Champion(冠军)标识的服装106件,经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于侵犯HBI品牌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市市场监管局向公安机关通报了该案线索。接线索后,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调取了商标授权书、相关公司银行流水、发票开具情况、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经初查,该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2020年9月8日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明,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注册成立,唐某某系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之一。2019年至2020年期间,唐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明知万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青岛某有限公司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Champion(冠军)产品,仍从该公司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冠军)产品价值10819161.40元,获取违法所得721299.2元。2020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将涉嫌制售假冒冠军品牌服装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万某抓获。经查,万某在明知未取得“Champion(冠军)”品牌授权的情况下,组织青岛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非法制造“Champion(冠军)”商标标识,组织山东某服装有限公司、日照某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京都某服装有限公司等生产“Champion(冠军)”品牌服装,通过多家销售商销往山东、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地,涉案金额达2亿元。2021年5月21日,李沧区检察院对唐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追诉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2021年7月12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罚金76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2万元;对扣押在案带有“Champion(冠军)”标识的服装106件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销毁;对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和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21299.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Champion(冠军)品牌是美国经典户外运动品牌,在中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谋取高额利益,明知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大量采购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跨地区侦查,彻底斩断一条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伪造关单于一体的制假售假犯罪链条。检察机关、法院充分履行职责,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积极为商标权人挽回损失,取得了多赢、共赢的效果。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TCL公司)在其官方微博、抖音账户发布短视频,对激光电视产品在安装过程、显示效果及电视噪音和漏光等方面进行了非客观、不正当的评论,并把激光电视产品与TCL电视产品进行优劣对比,恶意贬低激光电视产品。涉案视频中出现的激光电视画面中的动画形象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生产的激光电视中使用的美术作品吉祥物“海小聚”高度近似,且涉案视频中出现的激光电视主机外观与海信公司生产的80L5型号的激光电视主机一致。海信公司认为,TCL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海信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起诉主张TCL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要求TCL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赔礼道歉。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与海信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TCL公司在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含有针对海信公司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而削弱了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对于TCL公司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问题,二审法院支持了海信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且对判赔金额从50万元大幅提高至20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诋毁案件比较多的形式是通过写文章、发公众号或者在官网上做一些虚假的或诋毁性的描述,或者是企业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一些对竞品的不实描述,但短视频的形式在目前现有的案例中相对较少。因此,本案在行业内被誉为“家电企业‘短视频’商业诋毁第一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家电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且属于直接竞争对手,TCL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赔偿金额大幅度提高至200万元,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信心。该案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将对类似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起到重要的指导或借鉴意义,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 

5.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孙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08年前后,被告人孙某某、林某、张某某在青岛某全屋家居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后孙某某、林某相继离职,张某某继续在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16年,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三人共同出资在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开设加工厂,从另一被告人王某处购买带有某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板材,非法生产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橱柜,销往全国多个城市。经审计,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案发,孙某某、林某、张某某非法经营额达1000余万元,王某非法经营额共计142万余元。 

2020年6月25日,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林某、张某某、王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经销商苟某等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1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苟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本案孙某某等主犯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橱柜,犯罪区域跨度大、环节多、链条长、分工细,针对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数额避重就轻的问题,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林某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勘验,提取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橱柜下单、设计、收付款的相关证据资料,并依据该电子数据结合银行交易记录对犯罪金额进行了审计,查清了准确的销售金额。针对侵犯商标权的板材生产商王某的无罪辩解,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王某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提取到了证实其主观明知孙某某等人没有该家居公司授权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进一步查明了王某的销售数额,强化了源头打击效果,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围绕犯罪主观故意、犯罪数额核定、电子证据收集等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通过仔细梳理审查电子数据形成审计报告,准确认定了制假者、售假者和原材料供应商的犯罪数额,成功对制假者孙某某和原材料供应商王某提起公诉,并对主犯孙某某、林某依法建议判处实刑,实现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制假、售假的全链条打击,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二)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部分被告人主动赔偿侵权损失,实现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持续对侵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释法说理工作。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部分犯罪数额不大且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愿意赔偿损失的底层销售商,以慎诉司法理念为指引,力促涉案销售商与某全屋家居有限公司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对达成和解的车某等10名经销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案件审理阶段,持续敦促主犯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相对较少、积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达成案外和解的主犯张某某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共为某全屋家居有限公司挽回227万元的经济损失,某全屋家居有限公司无需再对已经赔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提起民事起诉,从而减轻企业的诉累,实现了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的良好效果。 

(三)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诉源治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某全屋家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意识缺失、客户信息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多次到企业走访调查,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讲座,向涉案企业制发整改检察建议,建议涉案企业开展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专题学习,与员工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健全公司保密信息管理制度等举措。同时,针对涉案经销商知假买假售假的问题,建议某全屋家居有限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完善经销协议、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经销商的行业规制,促使其合法经营,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6.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陈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某某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电视剧《爱情公寓5》的视频,利用视频剪辑软件进行删减切条、改编合集,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某网络视频平台进行传播。在获知可能涉嫌侵权的信息后,将该账号于2021年2月20日以450元价格卖给网友王某。账号运营期间,当事人陈某某上传《爱情公寓5》的短视频57部,每部约2-3分钟,出售时拥有粉丝8152人,单个视频点赞量3.5万次,点赞量总计19.3万次。自该抖音账号售出后,当事人陈某某未再参与《爱情公寓5》短视频的上传和经营,只在2021年2、4、8月份分别对售出的该账号进行过售后服务(协助解封该账号处罚),收取技术服务费330元。 

《爱情公寓5》电视剧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独家播出且仅爱奇艺VIP会员方可全集观看。上述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在创作、策划、制作、宣传等阶段付出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人力成本,权利人合法拥有的上述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对涉案作品进行删减切条,配以视频标识序号和简单文字备注,使用户可以观看全集。从该批合集中视频数量和视频时长来看,足以达到取代《爱情公寓5》正片播放的效果;从合集的播放量和点赞量来看,该合集吸引了大量用户观看,严重削弱了权利人对涉案节目的视频流量,损害了权利人因此享有的市场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陈某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1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短视频版权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一些热门的影视剧,未经权利人允许,被“搬运工”和“剪刀手”稍作处理成为三五分钟的短视频,发布到平台上,吸引粉丝、吸引流量,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与传统侵权相比,短视频遇到版权问题更为复杂,从内容生产中的素材应用到确权维权,从自身版权保护到不侵犯他人版权,都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挑战,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更高的要求。该案是山东省第一起以行政手段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案件,有力推进了网络新领域版权保护工作,维护了清朗的网络秩序。

7.青岛海关查获出口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济宁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圭亚那的洗衣粉28600千克,查验关员在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外包装图案与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中备案的“Joby”商标及包装图案高度相似且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相同商标标识,遂立即启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止货物通关,并将案件线索移交海关知识产权办案部门。经商标权利人江苏敖广日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该批洗衣粉确为侵权产品。青岛海关迅速立案,并将上述侵权货物洗衣粉28600千克予以扣留,涉案货值9.46万元。现该案已由海关移送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正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一)该案是“两法衔接”及跨部门、跨区域执法保护的体现。近年来,青岛海关不断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合作,深化“两法衔接”,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和数据共享,注重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本案中,青岛海关与南京公安机关共享信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口岸及时、精准拦截的优势,利用公安机关“打源头、断网络、断链条”的深度打击特点,深化合作成效,共同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该案件是海关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2021年1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要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继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近年来中国海关一直予以关注的重点。早在2018年7月,中国与圭亚那就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中圭双方的深度合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该批出口到圭亚那的洗衣粉侵权案,是海关近年来执法中查获侵权货物数量较多、侵权商品较为冷门一起典型案例,彰显了中国海关贯彻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坚决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执行力。 

(三)该案件展现了海关对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重点保护的成效。该案中查获的侵权货物,涉及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且该品牌在圭亚那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该案的查处,对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助力国内创新型企业顺利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展示了海关提高政治站位,严厉打击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强化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良好国际形象。 

8.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仲裁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两个品牌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特许经营费1965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许可经营费,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商标未注册”“有关信息和直营店情况未在商务部网站备案”“未提供开业指导服务”“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申请人的自营店开业不久即停业”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加盟费。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直接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特许资质、经营实力、加盟前景的判断和认知以及加盟目的能否实现的合理预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对于申请人至本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仲裁庭认为,因被申请人上述原因造成本案《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致使申请人的自营店开业不久即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双方的履行情况和过错责任,依据公平原则,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但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并未受到任何外力强加或胁迫等情形下,对自己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疏于咨询、论证,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一)加盟商在加盟特许经营之前,应对特许方作深入、全面的了解,切勿盲目签订加盟合同。本案中的申请人在加盟特许经营之前,并未对特许人的经营资质、经营状况等作深入全面的了解,尤其并未到特许方进行认真细致的实地考察,仅凭对方的网上宣传、实地的一次会场推介就签订了加盟合同,并当场交纳了加盟费用。由于特许经营的双方大都并非在同一个省市,相隔路途较远,当加盟者回到原籍地发现对方并不具备特许加盟经营资质时,为时已晚。 

(二)加盟者主张权利要及时并保留好证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者有一定期限的“悔约期”。但在实践中看,很少有人及时主张,并留有充足证据。因此,及时主张权利和留存证据,可为之后的维权和违约金主张提供有利证据。 

(三)特许经营商应当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特许经营商作为加盟合作中的倡导者、要约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商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向加盟者披露有关信息,让加盟者对其加盟的目的、后果、风险作充分了解。唯有如此,特许经营合作才能长足发展,特许经营行业才能实现双赢,特许经营业态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长兴不衰。

9.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基本案情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青岛某有限公司售票大厅摆放有标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XX影业”“团体包场欢迎致电 王经理:***********”的大型宣传牌1块。当事人制作上述宣传牌并摆放在售票大厅,目的是告知消费者本影院团体包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当事人在商业广告宣传牌上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没有取得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根据现场提取到的票房总结报表等证据材料,证明尚未有通过此宣传牌来进行购票的团体包场行为,无违法所得。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结合该特殊标志的合法合规正确使用,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了该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迅速反应、精准取证、宽严相济、及时宣传,维护了商业营销宣传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该案件是省内查处的首起建党一百周年特殊标志案件,办理情况分别被中国食品报网、半岛新闻等媒体报道,办案人员也接受了“生活在线”栏目采访。 

该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是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并重。在庆祝建党百年的大背景下,该案对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查处,在社会上形成了依法依规宣传庆祝的良好氛围;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确实不了解特殊标志相关法律法规,故在自由裁量环节,确定了只有3000元的较低数额罚款,在确保执法效果的同时也给疫情中经营困难的企业减轻负担。二是“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特殊标志相对于食品、药品等,距离人们生活较远,比较冷僻,很容易在不知情下产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详细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了当前国家常见特殊标志的种类、样式及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所需承担的违法后果等,使静态普法变成动态普法,法律由纸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真正让普法内容入脑入心。 

10.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优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青岛优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知识产权(专利)事务委托合同》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权利终止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专利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自2019年5月至案发,共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19单。 

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申请、专利维护、专利缴费等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构成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2021年7月1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下发处罚决定书,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210元,罚款72315元。 

典型意义 

在国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山东省向“四市一区”下放“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处罚”省级权限。该案是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获得处罚权限后办理的首起无资质代理专利案件,在调查询问、证据收集、违法行为认定、处罚依据等办案关键环节上,为全省各地查处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专利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其撰写质量关系到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能否得到高水平的法律保护。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由于代理水平低,撰写质量差,导致大量的优秀科技成果得不到合法保护,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还产生了大量不以创新为目的、单纯追求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浪费公共资源。相关案件的查处,可及时制止无资质专利代理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产生,对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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