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bok诉锐尚商标侵权索赔1亿元,多乎哉?

2018-06-05 15:34:11
6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晋江锐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锐尚公司”)与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Reebok International Ltd.,下称“Reebok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作 者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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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520字,阅读约需3分钟)


6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晋江锐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锐尚公司”)与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Reebok International Ltd.,下称“Reebok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据了解,在此前被Reebok公司起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锐尚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了开庭审理。不过,锐尚公司经法庭传唤后当天并未到庭。

 

锐尚公司上诉理由

 

据Reebok公司代理律师转述,锐尚公司上诉称,根据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泉州市,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ebok公司是为了“恶意提高审级”,故意将诉讼标的额提高至1亿元人民币。

 

Reebok公司答辩意见

 

Reebok公司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Reebok公司在答辩中提出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Reebok公司认为自身是外国主体,主张赔偿金额为1亿元,根据该条规定,该案管辖权应属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Reebok公司表示,主张1亿元赔偿金额是其权利,其对此履行了缴纳诉讼费的相应义务,上诉人认为的“恶意提高审级”等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1亿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根据Reebok公司提交的Reebok公司的审计报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等相关证据显示,自2012年以来Reebok公司利润总额连续多年超过1亿元,2015年已达到2.9亿元。鉴于Reebok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情况、品牌知名度,以及上诉人的模仿样式与被上诉人十分相似,营销范围的广泛性,对Reebok公司的利润影响很大,所以提出了1亿的赔偿请求。

 

据Reebok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除了该案以外,Reebok公司没有其他关联诉讼,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开庭。市场上虽然也存在其他侵权者,但是多为小规模的仿冒者,而锐尚公司则为此还申请了所谓的商标,吸引了大量代理商,手段高明,欺骗性强。

 

背景


Reebok(锐步)是一家来自英国的运动用品生产商,创立于1895年,目前总部位于伦敦。1960年更名为“Reebok”,该单词来源于南非荷兰语,意为短角羚。2006年初,Reebok被阿迪达斯(Adidas)收购。

 

据了解,锐尚公司曾于去年9月20日举行过一场“RECBCEK”品牌启动仪式。虽然Reebok早在2014年3月就已更换了新的logo,但锐尚公司发布“RECBCEK”品牌的这波操作,仍旧难免会引起人们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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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尚公司新品牌logo“RECBCEK”(左)与Reebok公司旧商标“Reebok”(右)


知产力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目前以“晋江锐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商标或商标申请共有21件,其中20件为申请注册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以下两件商标,均为2017年9月申请,均申请注册在第3、9、11、14、16、18、21、24、28、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目前,这20件商标多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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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锐尚公司另有一件稍早(2017年5月)申请注册的第25类商标“RAYSUN”,同样“等待实质审查”。


反观锐步,则在中国拥有145件商标或商标申请,其中自然也包括“Reebok”商标以及对应的中文名称“锐步”,且最早的一件“Reebok”商标甚至于1984年8月就已在中国申请,1985年4月获得注册公告,目前仍旧为有效注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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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213号“Reebok”商标(第25类)(来源:中国商标网)


不仅仅注册了“Reebok”“锐步”,Reebok公司还注册了许多容易混淆的音译名称,如“锐宝”“锐博”“烈保”“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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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bok注册的部分防御性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此番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无故缺席庭审,锐尚公司究竟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尚不得知。关于该案后续进展,知产力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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