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鞋底”也是商标,而且在印度维权还获胜了

2017-12-25 17:14:46
由法国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创立的同名品牌,因红底高跟鞋而风靡全球,据说美国总统特朗普夫人梅拉尼娅·特朗普也十分喜爱。而Louboutin在世界范围内为了保护“红色鞋底”商标,一直是不遗余力。近日,“红色鞋底”商标在印度维权而获得赔偿107万卢比(约合人民币11万元)。

作者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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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271字,阅读约需5分钟)


由法国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创立的同名品牌,因红底高跟鞋而风靡全球,据说美国总统特朗普夫人梅拉尼娅·特朗普也十分喜爱。而Louboutin在世界范围内为了保护“红色鞋底”商标,一直是不遗余力。近日,“红色鞋底”商标在印度维权而获得赔偿107万卢比(约合人民币11万元)。

“红色鞋底”

在印度提起侵权诉讼

12月12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认定Louboutin的“红色鞋底”商标为知名商标,判决Louboutin应获得损害赔偿金约107万卢比(约合人民币11万元)以及针对几家印度鞋类销售商的长期禁令。

 

Louboutin的商标涵盖高跟鞋底的红色(潘通色号18.1663TP),商标注册号为1922048号。

 

据法院称,Louboutin这件“红色鞋底”商标已经在包括印度在内的世界多国的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国际可识别性”并在印度有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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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Louboutin在印度注册的商标(来源:该案判决书)

 

Louboutin于2016年向法院对位于新德里的被告Pawan Kumar及其名下两家公司和Vijay Kumar及其名下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被告均从事女鞋及配饰销售。Louboutin在诉状中透露,2016年2月,Louboutin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了解到被告在所销售的女鞋上使用了Louboutin的“红色鞋底”商标,并在2016年3月和5月的两次详细调查中确认了被告实体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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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销售的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来源:该案判决书)

 

在诉状中,Louboutin请求法院长期禁止被告生产、销售、宣传带有“红色鞋底”商标的女士鞋类商品或其他商品,禁止被告使用“红色鞋底”商标,向被告索赔10005000卢比(约合人民币103万元)。

 

2016年6月2日,位于新德里的被告公司接到了来自法院的起诉通知。

 

经过审理,德里高等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做出了判决。

 

德里高等法院Mukta Gupta法官将Louboutin的“红色鞋底”商标理解为“被应用于鞋子外底的特定色调的红色”。法院表示:“‘红色鞋底’商标的商誉和知名度已从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延伸至印度,消费者甚至在原告商标首次正式在印度推出以前就已经非常了解其商誉和声誉。”

 

Gupta法官在判决书的第14段中列举了能够支持“红色鞋底”商标声誉的几项主张,包括(1)Louboutin在60多个国家被认为是知名奢侈品牌;(2)该商标自1992年以来经过了广泛持续的使用;(3)印度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4)Louboutin是该商标唯一许可人以及此前若干成功诉讼;(5)该商标在印度的广泛宣传;(6)Louboutin在互联网上的广泛出现;(7)Louboutin网站可在印度访问并且使印度人认识到Louboutin的商标及产品;(8)Louboutin以该商标名义销售的产品受颁的各种奖项和荣誉。

 

Gupta法官认为,这些材料显然可以证明“原告的‘红色鞋底’商标获得了显著特征”,并表示Louboutin出示的证据“证明了原告是其引证知名商标‘红色鞋底’的注册商标权人”。但她并未详细解释如何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得出了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及诉讼合理支出共约107万卢比(约合人民币11万元)。

 

在其他国家

Louboutin的“红色鞋底”马德里商标早在2010年就已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上进行了国际公告(注册号G1031242)。不过,“红色鞋底”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一直是困扰着Louboutin。虽然Louboutin的“红色鞋底”商标在印度已经得到了认可,但在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对这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意见却并不一致。

 

在欧洲,“红色鞋底”商标也正处于一件待决案件的核心。这起案件最初由Louboutin起诉Van Heren鞋店,称其销售的红底鞋侵犯了其“红色鞋底”商标。Louboutin在该案的初审中获得胜诉,但被告上诉认为其“红色鞋底”商标无效,不足以作为权利基础。

 

2016年6月22日,欧洲法院一名佐审官在就荷兰海牙区法院在审理“红色鞋底”商标侵权案件中请示的,有关《欧盟商标指令》第3条(1)(e)(iii)中“仅由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的理解等问题,给出C-163/16意见,倾向于将涉案商标视为“包括商品形状以及在该形状上寻求颜色保护的标志”,Louboutin可以将“红色鞋底”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今年11月14日,欧洲法院已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关于Louboutin是否可以将高跟鞋上的“红色鞋底”注册为商标这一问题的辩论。


“红色鞋底”

在中国商标注册情况

在中国,商标法只将颜色商标中的颜色组合商标规定为可注册商标,而作为颜色商标中一种的单一颜色商标并没有被我国商标法规定为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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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31242号国际注册商标

 

2010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即“红色鞋底”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克里斯提·鲁布托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请求。

 

克里斯提·鲁布托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1月22日,商评委作出《关于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08356号),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其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外,商评委表示,根据商标确权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该商标已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或其申请已经被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商标域外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该申请商标在我国准予申请并初步审定之依据。

 

因此,商评委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2015年2月9日,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克里斯提·鲁布托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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