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迷航》中的“克林贡语”构成作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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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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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语言,除了祖先创造传承至今的各大语种(如中文、英语、法语)之外,还有在各种领域具有特定功能的语言。
例如,在音乐领域,五线谱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记录、创作乐谱的语言之一,即在5根等距离的平行横线上,标以不同时值的音符及其他记号来记载旋律的一种方法。
又如,在通信领域,有人于1837年发明了摩尔斯电码,是一种时通时断的信号代码,属于早期的数字化通信语言,它的代码包括五种:点、划、点和划之间的停顿、每个字符间短的停顿(在点和划之间)、每个词之间中等的停顿以及句子之间长的停顿,通过对这些代码的不同的排列顺序来表达不同的英文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从而传递通讯信息。
再如,在计算机领域,C语言是一门通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应用广泛。C语言的设计目标是提供一种能以简易的方式编译、处理低级存储器、产生少量的机器码以及不需要任何运行环境支持便能运行的编程语言。
那么,以上的这些特定领域的语言工具,其本身可以构成作品吗?
之所以会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美国之前发生了一起真实的案件。2014年,《星际迷航》电视剧和电影的制作方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及派拉蒙影业将《星际迷航:阿克纳之战》的出品方及制片人告上了法庭,起诉的理由是《阿克纳》未经授权使用了大量的版权元素,这其中就包括专为《星际迷航》电视剧和电影发明的克林贡语(Klingon Language)。
据悉,克林贡语是《星际迷航》虚构宇宙中的一个外星种族所使用的语言,由派拉蒙影业委托美国语言学家马克﹒欧克朗(Marc Okrand)创作而成。马克﹒欧克朗用自己发明的音创造出二十六个克林贡字母,以“宾语—谓语—主语”为基本语序,配上六类名词字尾和十类动词字尾,发明出完整的克林贡语。据悉,克林贡语是除世界语以外最完善的人造语言。目前,克林贡语已经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它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承认的语言之一,被收录在国际标准ISO 639-2中,语言代码是tlh。Linux操作系统和国际互联网也将克林贡语作为支持语言之一。①
笔者目前尚未看到该案的审判结果。那么,如果该案发生在我国,会有什么样的审判结果呢?笔者认为,从我国的著作权法原理来看,不会认可克林贡语本身可以构成作品,原因有三。
首先,发挥实用功能的语言工具本身不宜纳入作品范畴。
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但不保护思想”,而特定的语言工具(如五线谱、莫尔斯电码、C语言)也是人类为了满足生活、生产需要而设计出来的实用工具,同样反映了人们的思想。例如,五线谱反映了人类创造旋律的思想,莫尔斯代码反映了人们传递信息的思想,但是人们在生活中却并不把这些语言代码本身当成作品加以欣赏,这是因为,它们作为实用工具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创作生产需要,而作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审美需要。由此可见,能够体现思想的表达未必都能构成作品,还要区分这种思想究竟是美学的思想还是实用的思想。正是为了区分这种差异,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之外,有人在著作权理论体系中引入了第二个“二分法”原则,即“实用——非实用二分法”原则,这一原则确定了这样一个标准: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表达应纳入专利法保护,而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达才能有条件地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②
其次,五线谱、摩尔斯电码、C语言和克林贡语都是一种能够实现某种功能的用于交流的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中性的。
我们知道,作品是能够给人类带来审美体验的智力成果,而审美体验本身是带有价值立场的,而语言工具本身的“中立性”决定了我们单独的看到一本语言词典(不包括词典中的例句,独创性的例句可以构成作品)中的众多单字或单词等语言符号,是无法产生审美体验的。另一方面,凭借对英文单词的记忆和语法的掌握,我们既可能看到有人创造出莎士比亚那样的鸿篇巨著,但也可能看到别人写出一篇文理不通毫无价值的便条。总之,语言工具可以产生出伟大的作品,但其本身,作为一种智力层面的规则、方法,并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再次,语言工具或规则属于人类的思想范畴,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也不应该纳入作品范畴。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上的重要原则,指的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一般认为,这一原则源自美国的BAKER V. SELDENP案,如今已经通行世界。例如,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之保护范围仅及于表达,不及于观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数理概念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规定,著作权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我国也对该原则充分认同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基本理念予以贯彻。
作品可以分为作者的思想和承载这些思想的表达(如文字组合、音符排列、线条勾勒、情节安排等),思想及表达都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为什么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呢?面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的质疑。从表面上看,如果对思想和表达都予以保护,似乎更能增强对作者的保护,从而激励其继续创作。然而稍加分析,事实却不完全如此。人类的思想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吸收、借鉴、扬弃、交融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每个人的每一种思想,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不是完全来自于自身,而是包含了前人或者当代人的思想成果。换言之,一部刚刚诞生的作品,其包含的思想,一般而言都是由作者本人的思想和他人的思想共同构成的。因此,如果将思想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固然可以增强对于作者某一部作品的保护,但是却会带来一个始料不及的后果:作者会发现,他再进行创作会变得困难重重,因为每一种思想都是有权利归属的,作者只能在权利丛林里小心翼翼的绕步前行并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尽量避免使用他人思想,而这几乎不可能;要么必须向某一思想的持有者付费并申请许可,但这不但增加了作者的创作成本,而且未必能成功获得他人授权。相比之下,将作品的思想置于公共领地虽然表面上弱化了对作者的保护,但是却消除了作者自由创作的障碍,实质上有利于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长远来看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文化共享、文化传播的根本宗旨。所以,应当反对作者对作品思想任何形式的垄断,因为,“思想应如空气那样自由,没有人能对他主张所有权”。③
注 释:
① 邹钰容:《派拉蒙要对克林贡语主张版权,元芳你怎么看?》,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② 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8页。
③ 李雨峰:《为什么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