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知析法 | 认罪认罚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审理路径探索

2021-12-02 18:15:00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的运行,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对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激励保障创新创造、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该类案件的具体处理中,关于量刑规范、认罪标准、被害人权益保护等很多细节问题,还需通过实践进行不断探索完善。

作者 | 严周菲  诸暨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编辑 | 玄袂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落实,近两年来,诸暨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率高达96.67%。如何有效发挥刑事打击震慑作用,实现司法护航知识产权,已成为在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和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的审判责任与担当。

10月22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键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谢剑出庭支持公诉,快审快结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当天,诸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代表等30余人到场观摩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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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主要案情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在河北省高阳县开办毛巾加工点。期间,其明知“洁丽雅”商标系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假冒洁丽雅商标的水洗标、吊牌缝制到毛巾毛坯上,加工成假冒“洁丽雅”商标的毛巾,并以每条3元到6元不等价格销售给陈某和苏某(已判决),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后陈某、苏某在淘宝网店以每条加价10%左右的价格予以销售。被抓获后,被告人王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2021年10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我院提出公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认罚。

02

审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经过释法说理,最终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具结书,故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依法进行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收到该案后,在就犯罪构成、犯罪金额等问题核查相关卷宗证据时发现,被告人抗辩卖出的毛巾中有一部分非假冒“洁丽雅”商标毛巾,且存在将毛巾毛坯和标识分开交付买受人的情形,其笔录中自认的销售金额与起诉书存在出入。承办人随即与公诉人和被告人进行联系,在通过与另案销售情况和账单流水的比对确认下,被告人王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非法经营数额供认不讳。同时,在引导下,被告人王某还积极与被侵权的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协商,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谅解,最终为自己争取到依法从宽处罚的机会。

03

路径探索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的运行,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对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激励保障创新创造、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该类案件的具体处理中,关于量刑规范、认罪标准、被害人权益保护等很多细节问题,还需通过实践进行不断探索完善。作为法院,如何通过“审判中心主义”推动该项工作的改革推进,是当前亟待思考的问题。

庭审之后,陈键院长表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极具专业性,不仅要有刑事办案经验还需民商法知识储备,且该类犯罪行为往往手段隐蔽,在证据收集和后期事实认定上较为困难,所以对承办人各方面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当前,我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但这并不代表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实体正义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必须遵照。

由于知识产权刑法犯罪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有权属,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和边界,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引导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严格把握犯罪构成和证据标准、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相对统一的从宽量刑建议;另一方面,要通过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谅解条件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中的适用,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简化诉讼程序,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引导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从而实现市场和企业双赢!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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