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性”到底显不显著?——法官更相信数据,还是律师的逻辑?

2026-01-09 07:58:00
在越来越多涉及显著性的复杂案件中,公众认知正在从“背景因素”,逐步走向裁判判断的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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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任曼曼 

很多商标案件,输得并不冤。

律师在庭审中,从商标构成、使用历史、宣传强度层层论证,逻辑也并不薄弱。

但裁判文书里,往往只留下了一句话:

“相关公众尚不足以将其作为来源识别标志。”

问题并不在于“说得不够多”,

而在于——说服的锚点错位了。

一、“显著性不足”,往往不是败在法律上

在不少商标授权确权和侵权案件中,我们看到一种反复出现的情形:

当事人强调品牌投入巨大、市场覆盖广;

律师围绕商标构成、使用情况、商业成功展开论证。

从商业视角看,这些判断并不牵强。

但裁判仍然认定:

“缺乏显著性”或“尚不足以产生区分功能”。

这并不意味着裁判否认商业成功,

而是因为在显著性问题上,裁判必须回答一个更具体的问题:

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是否会将其作为来源识别标志?

如果这个问题无法被清晰回答,

再完整的法律逻辑,也可能显得悬空。

二、显著性,本质上是一个“识别程度”的问题

从裁判视角看,显著性至少包含两个层面:

  • 公众是否认识该标识;

  • 公众是否通过该标识,稳定地指向特定来源。

前者解决的是“知道不知道”,

后者解决的是“认不认得”。

在实践中,很多争议恰恰卡在第二个层面

——公众可能见过、听过,甚至使用过该标识,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已经形成了清晰、稳定的来源指向。

而这一点,单靠逻辑推演,很难完成证明。

三、为什么“说理充分”,仍然可能说服不了裁判

在显著性问题上,裁判面临一个现实约束:

不能以自身经验,替代公众认知。

即便裁判个人认为某个标识“很有名”,也必须回到案件事实本身,判断:

  • 相关公众是否将其视为品牌标识;

  • 这种识别是否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 是否足以支持法律意义上的显著性认定。

这也是为什么,在越来越多案件中,裁判关注的重点,开始从“律师如何论证”,转向“公众是如何理解的”。

四、数据的价值,不在于“压倒逻辑”,而在于“补全事实”

需要强调的是,显著性调查并不是用数据取代法律判断。

它真正解决的,是事实层面的空缺,例如:

  • 在不引导、不提示的情况下,公众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 公众是否能够仅凭该标识,指向特定品牌;

  • 公众的识别程度是否足够。

当这些问题被呈现出来后,裁判才有条件在此基础上展开法律评价。

从这个意义上说,数据并不是为了“赢过对方”,而是为了让裁判有一个可以依赖的事实基础。

五、并非所有“显著性争议”,都需要调查介入

同样需要明确的是,显著性调查并非万能工具。

在以下情形中,其价值往往有限:

  • 标识本身已具有明显固有显著性;

  • 争议集中于纯法律适用问题;

  • 证据结构已经能够支持稳定认定。

但在以下场景中,调查往往具有关键意义:

  • 描述性或弱显著性标识,主张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立体商标、包装装潢等非传统标识;

  • 行业通用元素与品牌识别之间界限模糊;

  • 裁判在审理中,明确关注公众识别程度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显著性不再只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需要被验证的事实状态。

六、当“识别程度”被呈现,论证重心会发生变化

在实际审理中,一个明显的变化是:

当公众是否识别、如何识别被清晰呈现后,裁判的关注点,往往会从“理论上是否成立”,转向“在本案中是否应当认可”。

这种转变,并不会自动决定结果,

但它会显著降低案件论证的不确定性。

结  语

“显著性”并不是一个可以通过反复强调而自然成立的结论。

它最终取决于一个简单、却无法回避的问题:

公众,是否真的把它当作一个品牌来识别。

当这一点能够被客观呈现,

法律判断,才有真正的落脚点。

这也是为什么,在越来越多涉及显著性的复杂案件中,

公众认知,正在从“背景因素”,逐步走向裁判判断的核心位置。


我们近期结合多起显著性争议案件,

围绕裁判关注的“公众识别问题”,

对哪些情形适合引入调查、调查能解决哪些事实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

相关材料主要用于案件评估与论证结构判断,是否适用,仍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


(本文作者为知产宝市场调查团队负责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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