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眼”卷烟商标那些事儿,我们采访了业内5位专家
“天眼”卷烟因商标火了。
上市2年未起波澜,“天眼”卷烟却因商标火了。
据了解,频上热搜的这款香烟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红云红河集团”)联合出品,2018年7月在贵州平塘正式发布。
据中国商标数据显示,2017年3月,红云红河集团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红河烟草集团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 YUNYAN HTTP://WWW.HYHHGROUP.COM SINCE 2016”“天眼云烟FAST SINCE 2016 HTTP://WWW.HYHHGROUP.COM”“天眼FILTER CIGARETTES FAST SINCE 2016”等带有烟草公司网址在内的三个商标。
(图注:红河烟草集团申请注册 “天眼”相关商标)
截至目前,红云红河集团已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3件与“天眼”有关的商标,分别是第23196852号“天眼”文字商标、第30415570号“天眼”图文装潢组合商标(无“FAST”字样),以及第30415571号“天眼FAST”图文装潢组合商标。
针对红河烟草集团的做法,2020年8月13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将“天眼”卷烟事件推向了新的高潮。
(图注:《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
该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红云红河集团注册“天眼”商标的做法是合法合规的;有网友则认为,红云红河集团的行为属于碰瓷,应该严查。
(图注:网友评论截图)
整个事件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天眼”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2.红云红河集团目前注册成功的“天眼”商标是否侵权,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3.红云红河集团注册“天眼”相关商标,是否存在误导之嫌?
4.国家重点工程品牌该如何保护?
(一)“天眼”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表示,“‘天眼’卷烟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天象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 同时,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表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七)带商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对于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的这一说法,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志兴认为:“红云红河集团注册的‘天眼’相关商标是否准予注册或无效,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结合目前的商标审查和司法实务,红云红河集团申请的‘天眼’相关商标确实有不良影响的嫌疑,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邓宏光教授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玉韩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邓宏光与陈玉韩认为,“天眼”本身是固有词汇,在道教中是天神之眼,天眼在佛教中是五眼之一,文学用语中天眼在古人时有日、月乃天之眼睛之说。近年来,除了“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命名为“天眼”,中国公安远程监控系统也称为“天眼”系统,“天眼”基于其文字内涵在不同行业均有使用。从1995年开始就陆续有人成功注册“天眼”商标,目前合法有效的“天眼”商标为数不少。
因此,“天眼”本身并不具有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具有可注册性,如,“红旗渠”“中南海”“中华”等商标均已注册且合法有效。虽然“中南海”、“中华”等商标注册时间久远,但从价值判断上来看,与“天眼”商标案极为相似。
邓宏光还表示,“天眼”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般而言,臆造商标的显著性较强,任意商标的显著性比臆造商标弱,商标使用时间越长、范围越广,知名度也就越大;其二,商品类别的紧密程度,关系越密切,越容易淡化;其三,他人使用该词汇的正当性,他人使用该词汇如果源于公共资源,限制的可能性就越低;其四,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就目前而言,“天眼”字样属于文学词汇,业内不乏观点称,“天眼”不应当具有排他性。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虽是贵州“天眼”的运营主体,但并非“天眼”一词的创造者,在天文学、天文事业领域“天眼”字样能够直接指示中科院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但并非唯一指代中科院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在其他领域存在其他含义。同时,烟草行业与天文事业领域关联度较低。因此,中科院天文台不能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申请注册“天眼”相关商标。
(二)红云红河集团目前注册成功的“天眼”商标是否侵权,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他表示,第30415571号“天眼FAST”图文装潢组合商标,含有“FAST”字样、”天眼“字样、“since2016"、星空图形及带天线的椭圆镜面图形,足以让相关公众认为与中科院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相关联,应当认定为侵犯了中科院天文台”FAST“商业标识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科院天文台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30415570号“天眼FAST”图文装潢组合商标,不含“FAST”字样,不存在侵犯中科院天文台”FAST“商业标识权益的问题。但该商标含有”天眼“字样、“since2016"、星空图形及带天线的椭圆镜面图形,个人认为,仍然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与中科院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即”中国天眼“相关联,应当认定为侵犯了中科院天文台对”中国天眼“的商业标识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科院天文台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此外,红云红河集团在实际商业运营中,将“天眼”香烟与“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或”中国天眼“及其科学家关联起来促销,导致相关公众将”天眼“香烟误认为与“中国天眼”工程相关联,此宣传促销行为已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确实会存在有损“中国天眼”工程及其科学家声誉等不良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表示,如果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注册的“天眼”相关商标晚于“天眼”项目,那么,红云红河烟草集团将大型科学项目“天眼”注册为烟草类商品商标,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为烟草总归是“有害”物品,而“天眼”项目作为高科技项目,具有较为显著正向价值,如果将其注册为烟草用品的商标,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但黄璞琳则认为,此类实际商业使用商标及宣传促销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的社会不良影响,能否进而主张第23196852号、第30415570号以及第30415571号‘天眼’相关商标是否构成‘欺骗性’或者‘不良影响’还需深入探讨。
(三)红云红河集团注册“天眼”商标,是否存在误导之嫌?
众所周知,自2016年该射电望远镜工程建成后,经媒体广泛报道,FAST已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由于媒体报道和公众俗称,中科院天文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也被称为“中国天眼”。
而目前,“天眼”香烟已经在市场上流通了两年时间。针对其“天眼”的全景模型、“FAST”字样以及缀有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卷烟烟盒外包装,部分业内人士表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的行为存在明显故意。
图注:“天眼”香烟外包装
邓宏光表示,要将注册行为与使用行为适当区分。目前,红云红河集团在“天眼”卷烟烟盒外包装上使用有“天眼”的全景模型、“FAST”字样以及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的行为,是明显地 “搭便车”的行为。在不能直接将该商标无效之前,可以要求“天眼”香烟停止使用目前的外包装。
对此,陈玉韩认为,首先《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红河公司在烟盒背面使用“FAST”(中国天眼工程简称)以及“中国天眼”的形象,而且在云烟(中支天眼)发布会上提到:“正是因为有了‘中国天眼’,才有了今天这包云烟(中支天眼)的诞生,这是天眼之源(缘)”……相关公众看到上述内容,很容易将中国天眼工程和该品牌香烟联系起来,认为双方具有授权或合作关系,有误导之嫌。
其次,《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从表面看,红云红河集团推出的“天眼”牌香烟很难直接被定性为广告行为,是否有其他广告行为,需要有进一步证据佐证。
(四)国家重点工程品牌该如何保护?
笔者通过中国商标网,以 “天眼”为关键词,总共检索发现了涉及商品或服务类型等多个门类的1110件与“天眼”相关的商标(数据统计截至8月12日)。
其中,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浏览器360的母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手握“天眼”商标。
而包括贵州日报在内的数十家公司申请的“天眼”相关商标多数处于等待实质审查或申请被驳回的状态。
如此看来,钟爱 “天眼”商标的绝非红云红河集团一家。对于科研单位而言,及时、有效注册是很重要的方面。
那么,类似于“天眼”的国家重点工程品牌该怎样保护呢?
陈玉韩表示,通过“神五”“鸟巢”等国家项目的商业运作来看,这些国家项目完全可以进行商业运营。
一方面,通过商业运营带来的影响力,对公众进行有效科普,造福大众;另一方面,红云红河集团若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通过商业运营的收入支撑“天眼”,可谓多赢的局面。在烟草行业,河南中烟推出的 “红旗渠”品牌香烟,既获得了较高的市场价值,又是很好的文化输出方式,具有可取之处。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天眼”被注册为香烟商标的背后,反映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系列问题。类似“天眼”重大工程项目的商标权利,要提前谋划、申请,不仅是对其核心产品,还包括衍生商品、中英文名称等方面的申报,都要做周全考虑。
当然,未雨绸缪有必要,合作共赢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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