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化”的参数限定——从新能源磷酸铁锂材料专利无效谈起

2022-11-01 16:35:00
产品权利要求采用“参数限定”,多次出现在新能源产业一些重大专利纠纷的案件中,业内颇为关注。结合该领域的技术特点和保护诉求,本文中,作者基于对磷酸铁锂动力电池鼻祖专利同样情形的分析,对此问题展开探讨。

作者 | 黄健 刘芳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 | 又青

案件背景

1997年,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GoodEnought 教授合成了可作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的LiFePO4,但导电性能不足以满足电池作为工业产品需求。

1999年,斯坦福毕业的法国科学家Armand院士合成了表面具有碳C导体的LiFePO4

颗粒,即C-LiFePO4,解决了这个问题。他所在公司即实施了专利全球布局。

尽管伟大而高尚的教授们十分乐意更多地推广应用这个技术创新成果,但现实问题来了。

1999年,专利权人公司的CEO据说具有专利律师背景,操刀几经修改申请文件,保护范围已经是广泛覆盖,形成了一件“大”专利(见权利要求书),或为自古华山之路的门票。

2000年后,若干值得尊敬的实业家们不断地尝试工业化制作C-LiFePO4,权利人此时提出了高额的许可费:1000万美元入门费、2500美元/吨许可费。该条件远脱离了产业客观生产利润。

2010年,作为全球该原料、制造、消费最大的市场,中国的产业在持续发展、面对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多次协调谈判未果后,委托同立钧成挑战该专利权稳定性。

2012年,在国际、国内该技术领域顶级专家的协助下,挖掘证据、分析问题。同立钧成的代理师深入研究和梳理技术事实、法律事实,经过无效请求审查,该专利被全部无效。

解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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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95,保护主题为材料,由化合物+元素组成+性能参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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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物保护采用“可视化”参数限定特征。

“可视化”的特征,于被控侵权产品上显示出的或较为容易即可显示出的特征。在特定技术领域,用容易测得的参数来限定方法或产品特征,是优选的措施。

权利要求98、104、125,保护主题都是材料;权利要求107,保护主题为电池。

其中98、104产物保护主题的材料特征采用化合物+方法/条件+参数限定,125为化合物 +参数限定。

这件大专利,豪横的权利要求书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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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为从业30年的老专利代理师,当年也是首次处理逻辑如此复杂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每项权利要求还有若干不同的特征,特征之间还存在大量的“或”、“交叉的或”的关系。

败北原因

专利保护范围来源于技术创新贡献,也需要回归到匹配的贡献上。

如上,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方案可以说达到千计数,难道一个也留不下来?

事实确是如此。说明书中记载了Armand院士的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只是一味地注重于浮夸的上位,脱离了创新、忘记了初心。

无效请求中,经过两位代理师繁重而严谨的逐一梳理,竟然:没有一个保护方案回落到阅读说明书能得的技术贡献上,并且还都存在不可实现的、不能达到目标效果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给出的创新:合成LiFePO4,增加C源,通过工艺控制同步实现C以特定物理关系、重量或面积小比例地附着在LiFePO4的颗粒表面,该颗粒测量具有明显提高的目标导电数据。

一方面,是沿“元素周期表第一行的过渡金属或过渡金属的混合物”来扩大材料范围,一方面没有准确或合适地限定C-LiFePO4中C与LiFePO4结合方式。比如,C-LiFePO4被限定为:交联。 “交联”反应是高分子材料的链间反应,分子量急剧上升,形成体型分子结构的反应。LiFePO4是无机化合物,不是高分子,且其分子中化学键饱和,其与C之间没有发生交联反应的条件,C无法与LiFePO4交联形成化合物,所谓交联的C-LiFePO4是不存在的。该技术中的“交联”没有在说明书中做出特定的定义。另外,C仅可占LiFePO4面积或重量的一定比例,超过该比例或不能达到目标电性能,或亦非C-LiFePO4。

更重要地,权利要求采用产物导电率参数来限定C与LiFePO4的结构。即在3000kg/cm2压力下加压的粉末试样上测量的电导率大于10-8S/cm。

C-LiFePO4结构的特点,对应了特定的导电率,选择该参数特征来限定产物是恰当、合理的,并且维权时该参数和数值都是容易获得,所以用参数限定产物是优选的一种方式。但这里,“3000kg/cm2压力下加压的粉末试样上测量的电导率大于10-8S/cm”,这个数值却是过于宽泛,涵盖了现有技术的数值,未体现该产物的独有特征。即非C-LiFePO4结构的材料也能测得该数据。至此,该数据没有体现新创性,亦不能对应出特定的“交联”结构。

综上,这大专利修改超范围、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公开不充分,创造性也因无法享有优先权而遭遇证据组合的挑战。

启示

借此启示,如何产出新能源材料领域的杀手专利:

杀手专利:专利即使被无效请求挑战依然稳定有效,权利要求字面特征即对应侵权产品特征,或专利保护主体可指向目标侵权行为,而侵权产品直观地落入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既要满足授权确权的要求,又要将难以获得或证明的特征如何转为“可视化”特征限定。

以这大专利做素材,我们来探讨如何产出新能源材料领域杀手级专利。

该技术构思:对已有的LiFePO4掺加导电材料,提高LiFePO4的电化学性能。具体,增加C源,通过合成工艺,实现C以特定物理关系、重量或面积小比例地附着在LiFePO4的颗粒表面,如此得到颗粒材料测量具有明显提高的目标导电数据。

一方面,学习这位专利律师CEO,专利保护布局覆盖制作方法、成品材料、终端产品,以满足面对整个产业链生态。

一方面,参考学习这位专利律师CEO,从一种铁元素方案延伸到周期表中整行过渡金属,但应该再收缩排除掉坏点。

然后,需要跟这位专利律师CEO探讨本案:如何限定C包覆在LiFePO4表面上的特定结构,满足新创性、满足权利主张价值。目标产品的结构看,为一定量的C附着在LiFePO4表面上,属于分子间键合的力,例如范德华力等,并且如此结构使得产物具备了对应的导电性能,即导电性能与该C-LiFePO4结构存在对应关系,目标导电性能数据对应了目标产物结构。当然,选择参数限定的保护范围明显优于依赖于方法特征限定的。

比如:

一种C-LixM1-yM`y(XO4)n的复合物,为C与化合物LixM1-yM`y(XO4)n颗粒之间通过固相结合且附着在化合物LixM1-yM`y(XO4)n颗粒的至少部分表面而形成的颗粒或颗粒集合体材料,….,以3750kg/cm2的压力压实的粉末试样上测量的所述材料的电导率2X10-6——4X10-2S/cm。

或:

一种C-LixM1-yM`y(XO4)n的化合物,其中C烧结附着在化合物LixM1-yM`y(XO4)n颗粒至少部分表面,….,以3750kg/cm2的压力压实的粉末试样上测量的所述材料的电导率2X10-6——4X10-2S/cm。

上述的C与LixM1-yM`y(XO4)n的结合关系可以进一步限定:

其中,C是来自碳源物质于还原气氛中热解附着在化合物LixM1-yM`y(XO4)n颗粒表面。

由于碳残留量,也是影响导电率的因素,占比参数也可以用来限定目标产物:

C附着在化合物LixM1-yM`y(XO4)n颗粒表面,C与LixM1-yM`y(XO4)n的表面积占比为0.62-1.35%。

再,该目标产物的特征另可选择放电比容量参数来表征,如参考附图,选择比容量得以改进后的数值来限定。

以上参数为产物常规参数,可通过仪器方便地测得或再现,而满足对应数值的方案具有新创性。

这样不仅具有满足授权确权的审查要求,又满足了特征 “可视化”限定需求。

在新能源材料领域技术的材料创新或改进,多为始发于制造方法,实现手段可能会涉及:基础材料选择、工艺条件、过程步骤,但仅是方法主题保护在维权时难度大、成本高,甚至由于举证问题无法维权;以材料产物为主题保护,可将创新保护落到实处,尤其是通过检测直接获得的特征限定,保护则相对更有价值,更是高质量专利的体现。但针对材料结构本身或对应的性能所做出的改变或提升,至少在前期多来自于方法过程的突破,如何静态、合理地描述产物特征是一大难题。故,这类产物针对某些结构相应选择合适的参数来定义自然是优选的方案。产业界、实务业界一直在探索中,这些与产物结构的特质、性能的特点、检测再现手段等等密切相关。

总结

在新能源领域,采用参数限定是客观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应当是透彻理解创新构思的前提下,结合创新保护的价值需求,基于组成、结构等特征+参数或函数来限定,恰当地表征创新成果,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仅给出参数限定,方可实现获得稳定的专利权、有效主张保护的目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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