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商标审查意见的类型和应答策略!

2026-04-30 11:08:00
本文结合《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实务规则,把审查意见的适用情形、应答选择、实操技巧一次性讲透,商标代理人、企业IP必备干货,建议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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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丽芳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商标申请路上,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最常见的“关键节点”——收到后该不该答复?怎么答才能快速过审、避免驳回?

本文结合《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实务规则,把审查意见的适用情形、应答选择、实操技巧一次性讲透,商标代理人、企业IP必备干货,建议收藏转发!

01

审查意见通知哪些情况会下发?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商标局审查中认为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会依职权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非商标注册必经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可以启动审查意见程序的情形有18项之多。核心逻辑是:审查员判断通过答复可直接克服瑕疵、避免驳回时,才会启动该程序。

目前,启动审查意见程序的情形多见于以下几种:

1、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法第四条)

申请商标数量远超正常经营需求,审查员会要求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或真实使用意图说明。

2、包含中外国家名称等禁用元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商标中含有中国/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用标识,触发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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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导致来源误认,需补充资质/授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1)含知名人物姓名:需提供本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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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含“金融、理财”等字样:需提交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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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差异过大:需提供相关主办方/权利方的注册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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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三维标志、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缺乏显著性,审查员要求声明放弃非显著部分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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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 (1)在先商标的名称和地址与商标申请人高度近似,即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一个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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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在先商标已被撤销,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审查员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询问申请人是否要求等待在先商标的撤销决定生效。

02

收到审查意见通知,答还是不答?

《商标法》明确:不答复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但选对策略能省时间、省费用、避风险!

那么什么情况下要答,什么情况下不答呢?

以下几种情况一定要答

1、答复即可直接克服驳回理由的,一定要答。

例如,申请商标包含外国国家名称的,只要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但书情形,即“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此时只要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该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即可克服该驳回理由,避免驳回,节省审查时间、费用,一定要答。

2、不答复会影响申请人诚信记录的,一定要答。

例如,审查意见认为“申请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此时如果不答复,商标局将以该理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可能会影响申请人的信用。因此这种审查意见一定要答复。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选择不答

1、审查意见难以克服。

审查意见中的情况,申请人通过何种方式都无法克服的,选择放弃该商标,就不需再答复审查意见了。

2、即使答复审查意见也不能避免商标局下发驳回通知的。

例如,审查意见中涉及多个驳回理由,其中存在通过答复审查意见不能克服所有的驳回理由。如审查意见引用两个在先商标,其中一个不是申请人名义的,而申请人又不想放弃与该在先商标冲突的商品上的注册,此时答复审查意见该在先商标也不能被克服,申请商标注定要进入驳回复审阶段的。如果委托代理人答复审查意见再进行驳回复审可能要产生更多的费用,并延长审查期间,此时申请人可以考虑不答复审查意见,待收到驳回通知后,进行复审针对驳回理由一一采取措施。

核心原则:始终以最有利于申请人为判断标准。

03

审查意见通知应答策略总结

最后,针对文中提到的常见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进行简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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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不是“驳回预警”,而是商标快速获权的捷径。精准判断答与不答、用对应答策略,既能大幅缩短审查周期,又能降低维权成本,稳稳守住商标权益。

转发给身边的商标代理人、企业IP伙伴,一起避开审查意见坑,高效拿下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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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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