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约或将使安卓应用商店竞争告别莽荒时代
作者 | I-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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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用户的权益和安全,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分发服务的界限和竞争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日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对外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腾讯、华为、阿里、小米、百度、vivo、联想、360、魅族、安智、搜狗、应用汇、金立、酷派、OPPO等16家代表性移动智能终端硬件或软件企业作为首批签约单位签署了公约。
公约“应运而生”,正当时候
公约的产生包含着现实的市场背景。随着智能手机硬件市场趋于饱和,各大智能手机硬件厂商纷纷开始建立自身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分发平台,智能手机硬件厂商与第三方应用商店之间由此产生面对面的直接竞争。但是,因为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市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应用分发服务又包含巨大利润空间,一时间,智能手机硬件厂商与第三方应用商店在竞争中产生了诸多纠纷甚至诉讼。近两年代表性的就包括安卓市场诉华为不正当竞争、小米与360互诉不正当竞争以及近期武汉中院作出了“诉前禁令”裁定的腾讯手机管家诉OPPO不正当竞争案。这些纠纷或诉讼的主体均是市场份额领先的企业,说明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市场的竞争正处于莽荒无序的状态,必须及时予以规范。
公约为弹窗提示和区别对待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市场纠纷中最常见,也是争议最大的行为是智能手机硬件厂商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或提供服务时设置提示弹窗以及智能手机硬件厂商对第三方应用商店进行区别对待。鉴于反法修订前后均未对这两种行为进行直接明确的规定,提示弹窗和区别对待行为本身也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仍然需要参考行业自律公约对其是否符合商业道德进行判断。值得称道的是,对于上述两个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公约提供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判断方式。
首先,公约第17条对弹窗提示行为直接规定:禁止滥用用户提示的方式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第23条针对区别对待行为规定:对第三方应用市场的默认权限设置及提示方面,不得以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其次,对于实践中何种情况可以进行弹窗提示的问题,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应用软件存在捆绑安装软件或嵌入不良信息(含电子垃圾广告信息)等行为时才可以进行弹窗提示。
再次,对于实践中弹窗提示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现象,公约第12条提出了弹窗提示应当满足客观、清晰、准确、简洁、便捷的要求,同时,若用户忽略提示而选择进一步操作的,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以禁止反复出现弹窗提示。
最后,就智能手机硬件厂商对第三方应用商店的监测或审查标准不明确、不透明的问题,公约在第15条明确要求应当建立应用软件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机制,并予以公示。
除了常见的弹窗提示及区别对待行为,公约对于滥用自身优势干扰或阻碍其他应用商店;故意不开放权限以及恶意评价等行为同样进行了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目前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市场出现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约签署难能可贵,莽荒无序的竞争终非长远
公约签约主体中包括存在明显竞争关系智能手机硬件厂商及第三方应用商店经营者,其中多个企业更是曾经或正在对簿公堂,在这种背景下各方能够坐下协谈,达成共识,签署公约,固然包括了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协调组织,但也实属难能可贵,从中可见签约各方已意识到莽荒时代的无序竞争将消耗大量的成本和精力,对各方均无益处,只有着眼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提成用户的体验,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力和长远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