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场人工智能商标保护研讨会成果抢先看

2025-04-28 18:45:00
2025年4月23日上午,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人工智能时代商标保护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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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上午,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人工智能时代商标保护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高校、法律研究机构、律所、科技企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齐聚一堂,共同讨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商标保护新发展。

本次研讨会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马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杜颖,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太平,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EO普翔,湖南湘麓律师事务所主任桑守建分别发表专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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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翔律师)

天驰君泰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翔律师以《互联网+商标侵权认定原则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适用》为题,从互联网+时代商品和服务类别认定问题出发,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马翔律师首先介绍了天驰君泰长期以来在商标法律服务前沿领域所作出的探索。

早在2014年,天驰君泰便代理了彼时国内互联网+产业商标侵权第一案——“滴滴打车”案,奠定了此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在该案后,天驰君泰陆续代理了“人人车”案与“小黄车”案,不断积累互联网+企业的商标保护经验。近年来,天驰君泰密切关注人工智能领域的商标保护问题,并积极为相关企业提供商标法律服务。目前,天驰君泰已成功代理国内第一个人工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案、炎黄盈动诉亚马逊云计算服务商标侵权案、百度文心一言大模型商标授权等涉人工智能商标前沿案件。此外,天驰君泰正在竞争法领域训练大模型,通过技术与法律的交叉结合探索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新方法。

就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侵权认定原则而言,马翔律师强调,在互联网+时代,不可将互联网服务机械地拆解为软件、通信等孤立环节,应当从服务目的、用户体验、行业属性综合判定类别。

互联网+时代的核心特征在于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传统商标分类体系在面对互联网+服务时面临适配性难题,需要从整体性视角进行认定。马翔律师结合其代理的“滴滴打车”、“人人车”与“小黄车”三个互联网+商标侵权典型案件,介绍了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与代理思路。在“滴滴打车”案中,小桔公司因“嘀嘀”商标遭起诉侵权,原告主张小桔公司的软件使用、信息传送等行为分别落入原告在第9类(软件)、第35类(商业管理)、第38类(通信服务)上持有的“嘀嘀”商标的范畴。天驰君泰代理团队提出“整体服务论”,强调滴滴打车本质是第39类“运输信息服务”,软件与通信仅是工具,并最终得到法院采纳。在后续的“人人车”以及“小黄车”案中,这种“综合、整体、实质判断”的认定原则均得到适用。

就人工智能时代的商标保护而言,马翔律师指出,“互联网+”服务侵权认定原则可以进一步适用在“人工智能+”时代,虽然“人工智能+”服务比互联网+领域更广、覆盖面更宽、更复杂、争议性更大,但“综合、整体、实质”的侵权判定方法仍然是首选。

目前,人工智能正愈发与商业模式深度融合,使服务类别认定更趋模糊。例如,自动驾驶汽车的商标使用可能横跨硬件(第12类)、软件(第9类)、运输服务(第39类)等多个类别,传统“类别割裂”的判断方式难以适应。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的商品与服务类别认定,应当建立“技术-服务”双层判断框架。具体言之,在技术层层面,应当区分人工智能的工具与服务本质,如智能音箱的商标使用,需判断其核心是硬件销售(第9类)还是语音交互服务(第38类);在服务层面,应引入“用户感知重心”标准,以自动驾驶服务为例,用户关注的是“出行安全”而非人工智能算法本身,商标类别应归入第39类运输服务,而非第42类计算机编程。

随后,马翔律师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对商标功能的影响,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对商标法律服务的助力作用。

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削弱商标的识别、品质保证等功能。目前,基于人工智能的个性化推荐技术在电子商务行业得到了广泛使用,并愈来愈得到消费者青睐。在未来,消费者可能更为信任个性化推荐算法对其购物偏好的分析,对于传统商标的重视程度可能会有所降低。此外,电商行业已经出现一定的“自动化购物”实践,也即人工智能在用户的授权下基于对用户历史消费记录的分析,动态识别出某种商品的消耗情况并自动购买补足。在这种情形下,消费的主体将从消费者转变为人工智能系统,消费的依据也可能从信任品牌转变为对多维数据的统计分析作出的综合选择。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有助于提升商标法律服务的效率。比如在商标注册阶段,可以指令人工智能在商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及图形比对,帮助申请人预判商标近似的风险,避开在先商标,进一步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

马翔律师还结合“文心一言”商标注册一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商品与服务、人工智能与传统行业结合的商品与服务的商标注册实践进行了介绍。

马翔律师指出,就“文心一言”这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商品与服务而言,至少应当在以下类别进行商标注册:第9类,具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程序,使用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的软件;第35类,(非规范)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商业咨询服务;第42类,至少应注册4209群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与“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在人工智能技术逐步应用于具体的服务中、与传统的商品与服务相结合时,应当在以下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第35类,(非规范)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商业咨询服务;第42类,“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咨询”;以及该项服务所对应的传统服务类型,比如对于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咨询服务,在第42类之外,权利人还应该在第45类“法律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

最后,马翔律师总结道,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的商品与服务,首先需要对人工智能本身的类别(第9类与第42类)进行注册,其次是在相关类别上注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如果人工智能作为服务工具回答法律问题时需要在第45类上进行注册。马翔律师指出,在申请商标时,可以提交人工智能技术在服务中的具体功能说明,辅助审查机构判断归属。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新业态,可以考虑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设“人工智能系统集成服务”等类别,涵盖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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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李扬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李扬教授以《人工智能时代商标保护的变与不变》为主题发表了演讲,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三个层面对商标法在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域外司法前沿案例,对制作销售涉他人商标的NFT商品行为所涉及的商标保护问题进行了富有前瞻价值的讨论。

首先,李扬教授从商标设计与审查两个层面探讨了人工智能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批量生成商品标识成为可能,这加剧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现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囤积性注册的规模和速度可能呈指数级增长。李扬教授指出,单纯以注册数量作为判断恶意的标准难以根治问题,核心在于注册制度需回归“使用导向”。他建议引入“使用或意图使用证据”要求,辅以预告登记制度,即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如3-6个月)内提交使用计划或证据,否则撤销登记,从源头上遏制囤积行为。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检索和审查助手虽然可提升商标审查的效率,但可能存在人工智能检索和审查设计标准不确定性风险。若人工智能审查标准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大量仅有细微差异但易引发混淆的标识获准注册;若标准宽松,则可能放宽商标显著性要求。李扬教授强调,人工智能可辅助检索,但审查必须保留人工干预环节,避免过度依赖技术导致误判,确保以“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的审查标准不偏离。

其次,就商标使用而言,李扬教授指出,无论商标是否由人工智能设计,其使用本质未变。

人工智能可能改变商标的传播和展示方式,但商标作为“商品来源识别符号”的功能始终不变。因此,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无需因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调整,仍需围绕“是否实际发挥来源识别作用”展开。

随后,李扬教授从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认定与赔偿三个方面分析了人工智能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

第一,人工智能的普及可能会削弱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精准推荐,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商品信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商标的“单一识别依赖”。例如,消费者购物时可能借助人工智能对比价格、评价等多维信息,而非仅通过商标决策。但李扬教授指出,商标仍是品牌商誉的核心载体,其来源识别机能仅“稍有弱化”,远未达到消亡程度。在可预见的未来,消费者仍需依赖商标进行基础的品牌区分。第二,在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方面,应坚持“相关公众”标准。李扬教授认为,尽管人工智能可能辅助消费者减少混淆,人工智能推荐本质上是工具,最终决策仍由消费者作出,因此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需基于普通公众的认知水平,而非人工智能的技术能力。不过,人工智能提供的全面信息可能降低实际混淆发生概率,进而影响侵权认定的严格程度。第三,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助于促进商标侵权认定与赔偿数额计算的精细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使商标侵权认定更复杂。例如,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精准营销的平台,可能因对侵权商品推送具有“明知或应知”过错而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在损害赔偿方面,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分析更精准地计算侵权获利或品牌损失,推动赔偿标准合理化。

最后,李扬教授强调,人工智能对商标保护的冲击不宜过度夸大,商标法的核心原则(如来源识别、混淆可能性)并未根本性改变。当前更需关注NFT等新兴领域的法律适用难题,通过个案探索规则边界,避免陷入“技术泡沫”讨论。

李扬教授结合两例涉及NFT的域外司法前沿案例,介绍了NFT商品所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李扬教授首先结合Nike案,介绍了该案所涉及的NFT商品权利用尽与商品分类争议。在该案中,StockX平台推出的VaultNFT分为可兑换实体鞋和纯数字收藏两种类型,若NFT可兑换实体鞋,则需要讨论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李扬教授指出,需区分NFT定价模式:若NFT价格显著高于实体鞋,可能涉及变相搭售商标商誉,需进一步论证是否构成侵权;若NFT不可兑换实体鞋,则涉及“混淆型侵权”与“淡化型侵权”的界定,以及NFT的商品分类问题(如美国将其归为第9类数字产品,欧盟倾向于第35类虚拟零售服务)。李扬教授随后结合爱马仕案,介绍了NFT商品所涉及的艺术表达与商标侵权平衡问题。在该案中,Mason Rothschild创作的MetaBirkins NFT因使用“Birkin”商标及商业外观引发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但被告以“艺术表达”和“NFT非有形商品”抗辩。李扬教授指出,此案核心在于判断NFT使用商标的性质:若NFT创作者利用品牌商誉推销作品,即使具有艺术形式,仍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若属于纯粹艺术创作(如讽刺性表达),则需平衡商标保护与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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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杜颖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杜颖教授围绕《算法推荐下的商标法律制度重构》这一主题,结合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应用与法律实践,深入剖析了算法推荐技术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多维影响。

首先,杜颖教授介绍了算法推荐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场景与技术逻辑。

就应用场景而言,算法推荐已深度融入电子商务全流程,并涵盖五个关键阶段。具体言之,首先是确定消费者的需求与偏好,接着依据这些偏好来比较购买选项,再通过数据分析完成购买决策的确定,随后实现最终交易,最后还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理解与反馈重塑。就技术实施而言,算法推荐包含“消费者画像”与“过滤与推荐”两项核心能力。一方面是“消费者画像”,它借助用户的过往购买记录、浏览历史、页面停留时间、搜索习惯以及联系好友交叉购物习惯等数据,构建个体或群体的消费特征模型。另一方面是过滤与推荐机制,其中内容过滤与推荐是基于单个用户的历史数据,完成同类商品的推荐;协同过滤与推荐则是通过分析相似用户群体的购物行为数据,实现跨用户的商品推荐,例如甲购买了A、B、C商品,乙购买了B、C、D商品,由于甲乙两人都购买了B、C商品,系统就可能认为两人消费偏好较为相似,进而将D推荐给甲,将A推荐给乙。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电商模式正朝着“替代决策”方向发展。以亚马逊的Dash补货服务为例,平台可依据用户预设参数,自动为用户订购家具消耗品,像小件杂货、咖啡包、墨水盒等,让消费者从主动决策逐渐转向被动接受,甚至催生出“算法消费者”这一全新概念。

其次,杜颖教授介绍了消费者决策模式的历史演进以及算法对此产生的影响。

杜颖教授梳理了消费者决策模式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在“维多利亚商店式”购物时期,店员是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信息中介,承担着过滤器的角色。第二,在工业化推进和大众市场兴起后,品牌取代店员,成为消费者检索商品的核心工具。第三,在线上零售时代,“消费者自荐”模式兴起,用户评价、社交媒体点赞以及在线评分等多维信息成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在智能购物阶段,算法凭借对消费者数据的精准分析,主导了决策过程,消费者的自主性大幅降低,决策呈现出被动化与自动化的特征。杜颖教授指出,这种转变对商标制度的底层逻辑产生了冲击。传统商标制度的设计,是以消费者主动识别品牌为前提,然而算法的介入使得消费者与商标的直接互动减少,商标的识别功能被算法部分替代,进而引发了对商标法律制度适应性的思考。

随后,杜颖教授围绕算法推荐对商标法律制度冲击进行了详细展开,从相关公众的界定、商标检索功能的弱化以及商标广告功能的重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用户画像”技术的应用使得“相关公众”的界定趋向精准化,但同时也会加剧消费者的认知偏差。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相关公众”的界定包含主体群锁定和认知水平评估两个方面。算法通过数据采集,能精准锁定消费者群体,使主体群的边界变得清晰可测,但这也可能导致消费者被困在“信息茧房”内,减少与其他品牌的接触。在认知水平方面,算法依据用户行为数据预设其注意力和判断力,可能会掩盖个体真实的认知差异,例如过度依赖算法推荐的消费者,可能会降低对商标细节的辨别能力。第二,人工智能的强大检索能力弱化了商标的检索功能,“无品牌购物”或将成为可能。传统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降低消费者的检索成本,但在算法推荐场景下,部分消费者开始采用“无品牌购物”模式,他们通过设置“最便宜”“性价比最高”等筛选条件,绕过品牌直接选择商品。这一现象不仅削弱了商标的识别价值,还使得市场竞争焦点从商标差异化转向算法优化能力,那些善于适配算法推荐机制的商家更易获得流量,这对中小企业的品牌培育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第三,在人工智能取代消费者进行决策后,商标的广告功能将得到重构,其背后的文化叙事将逐步消解。商标原本承载着品牌故事、文化价值等叙事功能,是企业建立情感连接的重要渠道。但算法推荐更侧重于商品的价格、性能等“共性特征”,而品牌背后的文化独特性被淡化。当消费者仅依据算法提供的“最优方案”进行购买时,商标可能会退化为单纯的商品符号,其文化叙事功能逐渐消解,这对依赖品牌文化构建竞争壁垒的企业来说将成为一个严峻挑战。

最后,杜颖教授对商标制度的适应性变革方向进行了探讨。

杜颖教授指出,算法推荐引发的商标制度挑战,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回应。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判断方面,需充分考虑算法推荐导致的认知偏差。在品牌培育方面,应探索算法与商标协同发展的路径。在商标反淡化保护领域,要重新审视算法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保护边界。这些问题为后续的学术研究与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探讨空间,也凸显了人工智能时代商标保护制度创新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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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王太平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王太平教授在《人工智能时代商标法的变革》报告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正重塑商标法的底层逻辑。

首先,王太平教授回顾了作为商标法基础理论的消费者决策理论。

商标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商标的功能,其发展逻辑紧密围绕消费者决策展开。商标本质上是市场的信息机制,通过符号化表达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为消费者决策提供依据,其功能可概括为“信息价值”与“品牌价值”两方面,王太平教授对此以《西厢记》中的角色“红娘”与“莹莹”为例进行了生动形象的介绍。一方面,商标具有其信息价值(作为“红娘”的商标),这体现为商标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信息桥梁,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评估质量。此时,商标侵权判断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即考量消费者是否可能因商标近似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一方面,商标也具有其品牌价值(作为“莹莹”的商标),商标超越单纯的信息传递,成为消费者自我表达与身份认同的符号(如奢侈品品牌传递的价值观)。此时,商标保护需引入“淡化可能性”标准,防止商标显著性因他人不当使用而弱化。当商标同时具备信息价值与品牌价值时,商标法需兼顾混淆可能性与淡化可能性的双重保护。

其次,王太平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的应用将改变消费者的消费逻辑,并重塑消费者决策理论。

人工智能通过技术革新重构了消费者的购物逻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所处的信息环境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一方面,消费者所面临的信息总量爆炸性增长且载体呈现多元化态势。互联网的诞生极大地拓展了消费者的信息来源,而人工智能技术强大的检索能力再次为消费者提升了信息丰富度与准确性。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方式也愈发智能化。决策式人工智能通过算法推荐(如电商平台“猜你喜欢”)、视觉搜索(扫码识物)、语音购物(智能音箱下单)等工具,主动向消费者推送定制化信息,传统“消费者主动搜索”模式逐步被打破。第二,商标功能发生了结构性调整,这体现在信息价值弱化与品牌价值强化两方面。就信息价值弱化而言,人工智能直接提供商品参数、用户评价等深度信息,降低了消费者对商标作为“信息中介”的依赖。例如,生鲜电商通过区块链溯源直接展示食材产地,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被部分替代。就品牌价值强化而言,在信息过载时代,消费者更依赖商标的情感属性(如品牌故事、价值观)简化决策。例如,环保品牌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虚拟环保故事增强用户认同,品牌成为消费者表达个性的核心符号。第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决策权将逐步向人工智能让渡。人工智能通过算法自动化(如智能采购系统为企业自动补货)、预测性推荐(如根据消费习惯提前备货),使消费者从“主动决策者”变为“被动确认者”。这在日常消费品领域尤为明显,比如智能冰箱检测到牛奶库存不足时,自动向电商平台下单,消费者仅需确认支付。

随后,王太平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时代商标法的变革方向将集中体现为从“以混淆为中心”到“淡化优先”。

第一,在商标法理论的整体结构上,混淆可能性理论将逐步式微,而商标反淡化保护将崛起。就混淆可能性地位下降而言,人工智能减少了消费者对商标的信息依赖,售前混淆(如预售阶段的商标近似)与售后混淆(如二手市场的商标使用)对消费者决策影响减弱,传统以“混淆”为核心的侵权判断框架需调整。就淡化保护成为“核心战场”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缝合式创作”(如将多个品牌元素拼贴为新内容)实施隐性侵权,如未经许可使用知名商标的部分元素生成虚拟偶像形象,需通过强化淡化保护(如禁止“商标元素碎片化使用”)应对。第二,在具体制度上,需要对混淆判断的场景进行限缩,并对商标淡化的风险进行预防。一方面,应聚焦“售中混淆”(即交易当场的直接混淆),弱化对非接触式混淆(如线上广告混淆)的干预,适应线上线下融合的购物场景。另一方面,应要求算法透明化,即人工智能系统在进行商标关联决策(如推荐相似商品)时,需披露其数据训练逻辑与关联规则,并应引入区块链存证(固定商标使用证据)、人工智能监测(实时扫描商标侵权内容)等技术工具,提升抗淡化保护的效率。第三,王太平教授强调,应当认识到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标准将趋向多元化。人工智能时代的消费场景呈现“传统与新型并存”的多元化特征,消费者标准需适配不同场景。对于人类消费者,仍以“一般理性人”标准判断混淆与淡化,但需考虑算法推荐对其认知的干扰(如“信息茧房”导致的判断偏差)。对于机器人消费者,比如当人工智能系统(如企业采购机器人)成为交易主体时,需明确其是否属于商标法保护的“消费者”,以及侵权判断标准(如以算法逻辑而非人类认知为基准)。

最后,王太平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对商标法的影响并非颠覆性替代,而是通过重塑消费者决策逻辑,推动商标法从“信息保护”向“品牌保护”转型。

未来,商标法需在维护市场效率与保护商标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既要警惕技术滥用导致的商标功能异化,也要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保护机制,最终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正义”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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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EO普翔)

普翔先生围绕人工智能对法律人的赋能作用,从人工智能的技术现状、在商标领域的应用以及既有实践带来的启示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首先,普翔先生首先介绍了对人工智能的正确认识以及人机协同的“助理思维”。普翔先生指出,当前对人工智能存在“过度追捧”与“完全否定”两种极端观点,均有失偏颇。他以“老铁匠与年轻力壮徒弟”为喻,强调作为“年轻力壮徒弟”人工智能本质是“辅助工具”,需在作为“老铁匠”的人类的指导下实现“指哪打哪”。例如,在专业领域应用时,可通过提供成功案例(如1万字的文档示例)让其学习规则,再执行新任务;若效果不佳,可通过反馈机制使其修正,形成“人类指导—机器执行—动态优化”的协同模式。普翔先生特别强调,应将人工智能视为“助理或秘书”,而非全能者,需通过明确需求、提供背景、设定标准等方式引导其工作,避免陷入“完全依赖”或“完全排斥”的误区。

其次,基于商标业务“数据量大、场景确定、市场需求丰富”的特点,普翔先生提出人工智能可深度介入商标全生命周期。第一,人工智能可用于商标检索的基础环节提效。在商标检索中,人工智能可快速比对海量标识,提升近似判断效率;通过学习历史注册案例(如特斯拉的电动车类别选择),人工智能也可以协助确定注册类别,解决“类别选定难”问题。第二,人工智能可以用于自动化任务处理。比如,人工智能可以自动生成商标局通知答复、商标名称及图形设计,降低重复性劳动成本,或者对注册后的商标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侵权风险,并匹配交易机会。第三,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人力解放与价值升级。人工智能将商标从业者从注册、确权等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其聚焦前端的企业战略布局(如与企业沟通商标定位)和后端的价值转化(如商标交易与市场应用),推动商标服务从“流程性事务”向“高附加值战略服务”转型。

最后,普翔先生结合人工智能辅助专利写作的实践经验,强调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需满足的两大条件。一是数据支撑,商标注册环节积累的海量历史数据是人工智能训练的基础。二是场景适配,标准化程度高的任务(如文档生成、数据比对)更适合人工智能执行,而涉及法律判断、商业策略的创造性工作仍需人类主导。普翔先生特别提到,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商标国家”,丰富的应用场景为人工智能技术落地提供了天然土壤,未来可通过全流程商标人工智能系统开发,实现“机器做重复劳动,人类做战略决策”的分工模式,推动行业效率与服务质量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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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麓律师事务所的桑守建律师)

桑守建律师做了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下利用网络技术赋能商标保护》的报告,结合生动的案例介绍了人工智能在商标打假领域的应用现状,并对该技术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与展望。

桑守建律师指出,根据 Statista 斯塔蒂斯塔公司 2023 年数据揭示,全球假货市场规模已超5000亿美元,60%消费者都曾无意中购买到假货,传统打假手段面临人工排查低效、追溯困难、法律取证周期长等瓶颈。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驱动的打假技术的应用赋予了打假新的活力,这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监测、人工智能鉴定以及区块链存证三个方面。

首先,大数据监测与风控可以通过全网爬虫、语义分析和价格偏离模型构建动态风险预警网络。如阿里公司研发的“知产保护科技大脑”能够实现日均扫描超10亿张图片,通过特征聚类发现疑似假货链接,2022年已拦截下架超6亿件侵权商品。拼多多公司研发的“天网系统”可以结合用户退货率、投诉文本情感分析,对高风险商家实施“假一赔十”自动赔付机制。但这种方式存在隐私泄漏风险与跨境协作困难的问题,需要分别通过采用差分技术、动态加密等隐私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推动国际司法协作框架予以支持。

其次,人工智能鉴定技术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识别图像与视频,建立从基础特征识别到深度伪造对抗的模型。如中建集团研发的“鉴真”系统可以在10秒完成300多项特征对比,日均处理2万件送检商品。闲鱼研发的反诈系统可以通过 NLP(自然语言处理)分析商品描述中的高风险关键词(如“高仿”“尾单”),结合用户行为模型拦截疑似售假交易。但此类技术需要持续更新训练数据以应对3D打印等新型造假方式,并引入联邦学习技术在保证商家隐私的前提下实现跨平台模型迭代。

最后,区块链存证与司法链应用可以构建不可篡改的信任链条,协助进行真伪验证与产品溯源。该技术在奢侈品防伪领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如LVMH、Prada 等品牌通过区块链记录包袋的皮革来源、制作工坊编号等信息,消费者扫码即可验证真伪。在食品溯源方面,沃尔玛使用IBM区块链追踪芒果来源,将查询时间从7天缩短至2秒,实现对污染源头的精准定位。在药品监管方面,中国“码上放心”平台通过区块链记录疫苗流通数据,能够有效防止非法流通。在司法取证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曾采信区块链证据并判赔超千万元。但目前的局限在于,数据上链前真实性还需依赖企业自律,并且需要配合物理防伪技术形成双重验证。此外,跨链数据互通存在技术壁垒,还需要行业联盟加以推动。

桑守建律师指出,前述三项技术在具体应用中呈现出较强的融合趋势。比如跨境奢侈品电商 Farfetch将区块链存证与人工智能鉴定相结合,将商品鉴定报告哈希值上链,确保鉴定流程可审计。京东公司将大数据监控与人工智能鉴定相结合,其“智臻链”防伪标签集成IoT芯片,异常开箱数据将实时上传云端触发预警。桑守建律师强调,网络技术打假已从单一工具演进为“数据+算法+制度”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未来随着量子加密、边缘计算等技术的渗透,打假将向实时化、全链路方向发展。但只有打假技术是不足的,打假技术手段要和法律惩戒、行业自律形成合力,方可构建可持续的反假生态。

共识与展望

本次研讨会凝聚了学界与实务界专家学者的共同智慧,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商标法新问题进行了探讨。

经过各位专家学者的分享与讨论,本次研讨会达成了较为丰富的共识。

一方面,各位专家学者普遍肯定了人工智能对商标法律服务的助力作用。在商标注册阶段,人工智能可以协助进行在先商标检索与图形对比,协助申请者降低商标近似风险,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并可以批量化处理重复性工作,提升商标注册效率。在商标保护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用于侵权商品与服务的在线监测,并可以提升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数额计算的精细化。另一方面,各位专家学者在分享中都分析了人工智能对商标识别功能的影响。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购物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将使得购物的决策权从消费者逐步转移至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强大的信息检索与分析能力的加持下,消费者决策的依据也将从单一的商标转移至对价格、质量等信息的多维分析,商标的识别功能将在此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

在部分问题上,本次研讨会也呈现出了观点的多元性与丰富性。一方面,在消费者混淆的认定标准上,究竟是坚持“一般消费者”标准,抑或是采纳更高的“机器”标准,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侧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解析。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对商标的品牌文化价值的影响上,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究竟是更加认可品牌文化,还是在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的加持下变得更为客观,有待更深入的研究加以探讨。

本次研讨会凝聚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力量,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商标法新问题进行了富有深度与探索价值的研讨,为后续涉及人工智能的商标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天驰君泰将充分发挥在商标领域的扎实理论根基与丰富实践经验,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商标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ND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作者 | 马翔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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