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含介绍及决定书)和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赋青春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取关注度高、典型性强的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展示审查实践,阐释审查标准,宣讲前沿技术领域专利审查规则,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预期,分别为:
1、名称为“磷酸芦可替尼”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在阐释涉及引证专利文献的优先权认定的审理规则中,践行了《专利审查指南》最新修改所体现的鼓励发明创造的价值导向。
2、名称为“地加瑞克在制备治疗转移期前列腺癌的药物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诠释了采用生理指标表征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创造性的评判标准,为精准医疗的创新保护提供了指引。
3、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阐述了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规则,同时对计算机程序后台特征公开与否的认定作出了示范。
4、名称为“机电式后拨链器”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通过回溯申请日之前的整体技术状况,还原技术发展路线,从而准确认定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对适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具有示范作用。
5、名称为“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涉及通信领域标准演进过程中的版本迭代,对于创造性审查中不同版本标准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6、名称为“呋喹替尼晶型”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在充分采纳当事人提交的补交实验数据证据的基础上,对晶型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详细论述,对该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7、名称为“玩具(泡泡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明晰了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外观设计组合成立的必要条件,给出判断组合是否成立的三个因素,阐述了外观设计组合对比的评判思路。
8、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为“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能否达到证明标准提供了典型示例,并给出了该类证据举证证明责任的实务指引。
9、名称为“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审理结论是在修改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本案结合人工智能场景创新的特点,诠释了创造性评价时如何把握应用场景特征对算法或模型的影响,鼓励场景创新驱动技术创新。
10、名称为“GLF71301”(负载开关)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审理结论是维持专有权有效。本案明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商业利用”中“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法律内涵,对独创性部分的确定和判断标准提供了审理指引。
(以下介绍内容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赋青春”)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治方式激励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也为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专利复审无效作为专利行政授权确权的重要关口,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关键一环,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阐释专利审查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连续十六年评选和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年度十大案件,选取关注度高、典型性强的案例,展现各技术领域的最新审查实践,宣讲人工智能、生物制药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规则,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预期,以高质量审查为高水平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赋青春”特此专版刊登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1、“磷酸芦可替尼”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詹纳斯激酶抑制剂(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环戊基丙腈的盐”,专利号为ZL200880102903.3,专利权人为因塞特控股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的药品“磷酸芦可替尼”是全球首个JAK抑制剂,用于治疗骨髓纤维化、特应性皮炎和白癜风等疾病。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审查具有示范作用。一是优先权的认定。本案从优先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结合化学医药领域的特点,着重探讨“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判断中,如何考察比对优先权文件和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二是优先权文件中引证的外国专利文献中记载的技术效果的作用。本案综合考量《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其修改背景与目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及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认定引证文献的内容是优先权文件的一部分。三是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本案充分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证据,结合“化合物成盐”发明的特点,从化合物的确认、制备和用途效果三个维度综合分析,得出正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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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加瑞克在制备治疗转移期前列腺癌的药物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地加瑞克在制备治疗转移期前列腺癌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980104713.X,专利权人为辉凌国际制药(瑞士)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治疗前列腺癌的药品地加瑞克,系仿制药申请人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本案属于医学临床实践最新发展趋势的“精准医疗”发明,案件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以及创造性评判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诠释。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7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精准医疗”是《“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领域,本案对该类发明专利的审查具有示范作用。
本案首先考察权利要求限定的生理指标在本领域是否被公认为评判疾病分型分期的依据,以此衡量权利要求保护的制药用途实质上是否限定出新的疾病分型分期。当生理指标不足以区分出新的疾病分型分期,但其与疾病进程存在一定联系的情况下,又进一步考察该生理指标的改变是否对疾病进程体现出更好的治疗效果。最后综合现有技术对该疾病的整体疗效,判断所述治疗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可以预期,从而准确衡量发明技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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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专利号为ZL201280055598.3,专利权人为纽曼无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本专利涉及触摸屏上用户界面元件的操控,是以PCT申请的方式进入中国并获得授权。该无效宣告案件涉及计算机人机交互领域的多项典型法律问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专利确权程序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尤其是对“自造词”的理解。决定指出,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结合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理解技术术语的含义,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应避免在权利要求没有相关记载的情况下,引入说明书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不当限缩。
关于计算机程序方案中后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本案强调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结合程序交互运行的技术特点,综合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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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电式后拨链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机电式后拨链器”,专利号为ZL201410571813.6,专利权人为什拉姆有限责任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兰溪轮峰车料有限公司。
涉案双方均为自行车行业知名企业,涉案专利技术用于自行车电子变速,相较于机械变速操控更方便、换档更精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创造性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比照现有技术写明有益效果,说明书未清楚反映发明创造的技术路线。面对此情形,合议组在创造性判断中,系统梳理申请日之前自行车变速技术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路线,在准确理解本专利的基础上,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证据组合方式展开评述。审查决定对该技术领域存在机电化改造的普遍趋势、不同类型后拨链器的技术手段可相互借鉴、现有技术结合时不存在技术障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最终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决定进一步明确,即使涉案专利还记载了其他技术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显而易见地确定的,就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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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专利号为ZL201210137097.1,专利权人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起,专利权人在中国和德国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侵权诉讼,无效宣告请求人随后在多个国家对专利权人的系列专利提起多项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涉及通信领域标准演进过程中的版本迭代,审理重点在于不同版本标准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8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同年,双方当事人达成全球范围和解。
【典型意义】
通信领域技术发展迅速,标准更新迭代快。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标准演进的通信领域专利案件,对该类型案件的创造性判断具有指导意义。在判断跨“代际”标准的技术方案的结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考量不同“代际”标准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客观评判不同“代际”的对比文件是否给出结合启示以及是否存在结合障碍,进而得出审查结论。本案审查决定的作出,有效推动了双方系列专利纠纷高效、实质性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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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呋喹替尼晶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6-((6,7-二甲氧基喹唑啉-4-基)氧基)-N,2-二甲基苯并呋喃-3-甲酰胺晶型”,专利号为ZL201580047368.6,专利权人为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刘某。
本案涉及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药物呋喹替尼的晶型专利,涵盖药物晶型发明专利审查中多个关键法律问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晶型专利的审查具有示范作用。一是化合物晶型是否被使用公开的认定。本案分析了各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确定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晶型产品已被使用公开。二是补交实验数据证明的效果能否从专利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案分析了补交实验数据证明的效果与专利文件公开的效果之间的内在关联,明确如果二者存在紧密关联,或前者是后者的不同表现形式,则可得出肯定性结论。三是已知化合物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决定指出,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发明一般具有较强技术启示,通常只有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创造性才可能被认可;获得晶型的技术手段越常规,技术启示越强,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要求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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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具(泡泡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玩具(泡泡战车)”,专利号为ZL202230164195.9,专利权人为王某,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汕头市凡达奇玩具有限公司。
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创新较为活跃,相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多涉及外观设计的“组合对比”。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74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准确判断外观设计的“组合对比”具有示范指引作用。审查决定明确,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虽然是组合成立的常见情形但并非必要条件,以及判断组合是否成立可以从三方面考量:用于组合的内容应当是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现有设计特征;并且相应设计特征为用途或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组成部分,或者在现有设计中存在相应组合的先例;并且组合的具体手法未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组合形成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整体,而无需对相关外观设计要素作超出适应性调整范畴的较大改变或再设计。本案体现了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保护设计创新”的立法宗旨:一方面明晰授权标准,避免简单拼凑现有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另一方面,明确了刻意截取、强行拼凑进行再设计式“组合”的无效宣告理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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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1280016850.X,专利权人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POSCO、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高强度部件为主要用于汽车骨架结构的镀覆钢板,涉及钢铁、钢铁材料加工和汽车等重要产业,有多起关联侵权诉讼在审。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7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中“使用公开”证据的审查给出了典型示例。当单一证据因形式、种类等因素导致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有限时,合议组还应进一步判断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此过程中可以结合行业惯例和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评价待证事实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也为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给出关于该类证据举证证明责任的实务指引。决定认为,在请求人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对待证事实仅是提出质疑,且具有举证能力而未进行举证,则不足以否定请求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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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申请名称为“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专利申请号为201810734681.2,复审请求人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时代,场景创新对于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将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应用于不同场景时创造性的判断。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6945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将算法或模型与应用场景特征结合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审查具有示范作用,鼓励场景创新驱动技术创新。决定指出,在创造性审查“三步法”框架下,充分考虑应用场景特征是否导致算法或模型发生实质性调整或改变。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涉案专利申请的算法或模型的应用场景不同,使得其在算法或模型的结构、算法或模型所处理的训练数据、输入数据、输出数据、算法或模型的选择等方面构成实质性区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的技术贡献在于通过算法或模型的改进解决了某一应用场景下的特定技术问题,则创新主体在撰写申请文件和答复通知书以及修改权利要求时,应当充分体现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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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LF713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为“GLF71301”,专有权登记号为BS.185008003,专有权人为杰夫微电子(四川)有限公司,撤销意见提出人为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布图设计涉及负载开关芯片,主要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领域的电子设备提供静态电流和低功耗电源保护。案件审理涵盖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适用的多个重要法律问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1号撤销程序审查决定,维持专有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规则提供指引。一是明晰法律用语内涵。明确条例规定的“商业利用”中“以其他方式提供”布图设计的行为是指类似于进口或销售的实际提供行为,不包括宣传、许诺销售等未实际发生提供的行为。二是确定独创性审查范围。专有权人在登记、确权、维权程序中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变化,但其变化与已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密切相关,未超出社会公众合理预期或损害其合法利益,则可被接受。三是完善独创性判断标准。专有权人的在先布图设计也属于对比布图设计的范畴。专有权人的在后布图设计欲获得保护,应当与其在先布图设计具有实质区别,且该实质区别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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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介绍”内容来源:赋青春(编辑:李昊昱 审读:吴风静、柴均超)
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提升商标审查质效,营造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选取商标异议、评审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1、第70283061号“L'OIE DES LANDES”商标异议案,该案平等保护国外地理标志,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第59554235号“阿波罗”商标异议案,该案有力保护智能驾驶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成果,为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3、第71344960号“太行泉城”商标异议案,该案有力规制抢注城市品牌行为,为城市品牌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4、第71667779号“观淮”商标异议案,该案制止抢注新闻客户端名称行为,助力政务新媒体平台健康发展。
5、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异议案,该案有力制止市场混淆,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
6、第74447834号“BRTV北京时间”商标驳回复审案,该案充分考虑实际使用情况,体现了对媒体品牌的保护和支持,对促进我国传媒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7、第4282016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该案通过多维度法律适用,有效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助力文化遗产创新利用与商标注册秩序维护。
8、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商标无效宣告案,该案有力打击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明确商标权利归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9、第48678713号“兰天博科”商标无效宣告案,该案采纳新证据,将公司股东合意与当事人的实际使用行为相结合确认商标权利人,实现了法律适用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
10、第38247153号“CV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该案不拘泥于商品服务区分表的类似关系,跨类保护农业领域知名商业标志,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誉行为,助力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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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