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改包”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分析
作者 | 李丽芳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玄袂
不知道平时大家在刷短视频时,会不会经常刷到“大牌包包一改三”的视频。
“一只neverfull秒变minispeedy”,“给我一只旅行袋,还你三个包,圆饼+PETIT SAC PLAT+nano”。
是不是听着就非常动心。
今天笔者想说说这改包里的知识产权问题。
其实,改包并非今天才有的新事物,此事由来已久。
改包的形式也有很多种,那么我们就把市场上各种改包的情况都说说,分析下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首先,来包加工。
顾名思义,我有一个奢侈品包,提供给改包的店铺,改成我想要的样子,包包自己用。
此时对于该奢侈品包的品牌方,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即拥有,使用该奢侈品包的“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再来讨论一下改包的店铺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先来定义一下改包店铺的行为。
来包加工的过程中店铺提供的不是手提包的商品,而是改包的服务。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属于40类,而品牌方的注册商标权利是手提包商品,应属于第18类,改包店铺提供的服务与品牌方的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57条(一)(二)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那如果品牌方在第40类改包服务上也获准注册呢,答案会不会不同?
只要改包店铺不使用品牌方的商标作为自己店铺的名称,而是拥有自己的品牌,那么改包行为本身不构成对品牌方的侵权。
第二,购料加工,销售。
店铺购买二手奢侈品包,拆改后变成新的包包并销售。
笔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在一些包店,早就有将回收来的路易威登包袋进行拆解,随后依据中古款版型,用较新的路易威登帆布涂层来制作已经停产的包袋的行为,这种制作方式称为“配皮”。
随着大家的脑洞大开,配皮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有把几个牌子的皮料拼在一起做成新包的,有把包的皮料做成手机壳,游戏机壳的…,不胜枚举。
配皮制作方式中会保留了原包品牌的logo,销售时也可能直接冒充原包品牌的商标。
这种情况应属于“权利用尽”的例外情形。
即,如果商品在合法投入市场后,被他人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
所以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笔者在淘宝搜索发现,很多配皮店铺,将奢侈品二手包的皮拆解后,与其他皮料拼接再制作。
店铺是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其在自己商品上标注了自己的商标,并明确部分拼接材料来自其他品牌的包包。
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商标法》57条中规定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情况,即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描述知晓该商品并非来自手提包上配皮的奢侈品品牌方。
图源:淘宝
那么这种配皮的行为就一定不侵权吗?
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争议的。
大家从上述手提包的照片上可以看到其使用的配皮上,能清晰的分辨出Dior的注册商标,该手提包的使用应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建议谨慎为之。
第三,张冠李戴。
上面提到的配皮方式,还有一种,例如将LV的皮料拿来做成Gucci包款的,或者直接模仿大牌包包型的。
这种只模仿包型,不使用带有品牌方商标的皮料的行为,是否就不存在侵权风险呢。
在揭晓答案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一个非常著名的潮牌,Readymade,这个品牌把二战时期的军事古布作为材料,制作成服装,手提包等。
该品牌的特点是纯手工制作,每个产品都是独一无二的,其中一款包包“致敬”了“爱马仕的Birkin”,而该行为直接招致了爱马仕的警告,Readymade停止了该商品的销售,这也直接导致了该款商品的一包难求。
那么抄袭奢侈品包包的包型到底是否侵权呢?
这要看该品牌方对这个包型有没有立体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
总而言之,是抄袭还是致敬就在一念之间。
最后,笔者呼吁创意创新的同时也要尊重知识产权,有节操的脑洞大开。
end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