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专利答复过程中,对「常规技术手段」的处理策略

2023-02-01 17:25:00
笔者认为在面对常规技术手段的审查意见时,可以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解决该申请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不是,则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从而将克服“常规技术手段”的缺陷问题转化为确认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问题”的角度来考虑处理策略,以期获得专利申请的授权。

作者 | 庞新蕊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涉及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审查通知书中常见一句话“XXX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专利的创造性也因此被否定。

对于这一类审查意见,申请人往往无从下手,如何证明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让人绞尽脑汁。

对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说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即“三步法”。

应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是创造性判断的主要突破点,同时该区别特征也是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争议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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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常规技术手段的创造性判定,笔者结合以下具体案例给出答复“常规技术手段”的处理策略。

案例分析

以某发明案件为例进行举例说明。

以审查员检索的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为:

1. 基板的比重大于液体的比重,且次要基板自基板脱离并沉入承载体的底部;

2. 镭射光束在基板钻孔,以在基板中形成孔洞与衍生物,且衍生物自基板脱离并沉入承载体的底部;

3. 获得具有孔洞的主要基板。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冷却液的液面附近进行激光切割”的基础上,区别特征1-3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文件中,申请人参照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基板被所述液体包覆且所述基板的表面低于所述液体的液面”的技术特征。

在答复过程中,申请人从“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技术启示”三个角度出发来陈述争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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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技术问题角度出发

该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基板被所述液体包覆且所述基板的表面低于所述液体的液面”的技术特征,并且为了解决现有激光加工以喷水的方式来清理碎屑所产生的碎屑(例如玻璃微粒)将会污染空气,进而对操作者或现场人员造成职业伤害的问题,该申请提出一种浸润式镭射加工方法及其系统。

反观对比文件1,全文都在强调铝合金工件的切割面要外露在冷却液的液面外侧。因此,该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板被液体包覆,即基板的表面低于液体的液体表面。基于此,该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衍生物污染空气、造成人员的职业伤害。

二、从技术效果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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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结构图

该申请通过承载单元12的容置空间SP容置液体4与基板2,且基板2被液体4包覆,也即基板2的表面低于液体4的液体表面,换句话说基板2整体浸渍于液体4中。因此,该申请的技术效果是使得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多余基板或衍生物可以沉积于液体4中,而不会污染外界空气。

三、从技术启示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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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1结构图

对比文件1主要是通过铝合金工件203的切割面没有被冷却液202覆盖,使得铝合金工件203在被激光切割时,切割面的切缝边缘(即边角)的温度差会形成很大的温度梯度,从而使得切割面的切缝边缘能产生热处理的效果,降低切缝挂渣、毛边、崩边的不良情况。

由此可见,“铝合金工件203的切割面没有被冷却液202覆盖”是对比文件1的必要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仅不存在“铝合金工件被冷却液覆盖”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也是该申请的反向教导。

因此,申请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显然无法轻易获得该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上述新增区别技术特征“基板2的表面低于液体4的液体表面”并非是本技术领域的公众“普遍所知”的用于解决“如何避免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衍生物污染空气、造成人员的职业伤害”问题所惯用的手段。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申请人以既有文献作为普遍所知的证据,通过修改权利要求1重新确定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将克服“常规技术手段”的缺陷问题转化为确认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问题,最终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并获得了本申请的授权。

结   论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在面对常规技术手段的审查意见时,可以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解决该申请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不是,则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从而将克服“常规技术手段”的缺陷问题转化为确认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问题”的角度来考虑处理策略,以期获得专利申请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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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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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有没有出现说明书中无内容可用的情况?

    2023-01-11 18: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