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视角: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
整理 | 李可 郝明英 中国政法大学
编辑 | 玄袂
2022年10月25日,以“中国视角: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为主题的“法大知识产权沙龙”系列活动第二十五期在线上举办,法大知识产权沙龙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指导下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旨在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探讨知识产权时事热点。本次活动由北京工业大学周贺微老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中国传媒大学洪丹丹老师、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肖尤丹研究员、原二炮兵专利服务中心肖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潘柏华参与与谈,由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郝明英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老师及在校硕博同学、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一百余人参加活动并进行讨论。
活动开始,郝明英老师指出,刚刚闭幕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是由法律进行赋权,知识产权法定,并非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发展、扩张、限制等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竞争与规则、政策的导向、产业的需求、激励创新与权利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等等。从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全球治理来看,背后的政治因素凸显,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波义尔教授则在其题为《知识产权的政治学: 网络的环境保护论》的论文中提出, “为阻止由最大的知识产权持有人起草并为其起草的一套规则的形成和僵化, 我们需要一种知识产权的政治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兰德斯和著名法官波斯纳在其著作《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第15 章分析了“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经济学”,探讨了决定知识产权法演变以及目前范围的政治力量, 强调利益集团与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这两者近几十年来在知识产权扩张中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愈加剧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理念,知识产权背后的政治因素愈发凸显。本次沙龙聚焦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探讨政治学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及以后的应对模式。
一、主旨分享
近年来国际局势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研究提供了反向研究的契机,周贺微老师跳脱出西方话语体系结构,从中国视角出发进行法政治学研究。周老师将本次分享内容划为四个部分:一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概念与不同维度辨析;二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结构,包括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研究价值与结构划分;三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的重要内容;四是迈向中国视角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包括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基础条件和挑战、方向及微观思考。
(一)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概念与不同维度辨析
1.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基本概念
在知识产权法研究的过程中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丁立在《新制度理论简说:政治学法学理论的新发展》一文中提到“法、政治、道德等都是人们在生活中用于描述世界的符号,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划分是为了弥补人们对整体的认知的缺陷;法学作为因对象而划分的学科,其本身几乎无特殊的研究方法”。蒋德海在《法政治学要义》一书中写到,“法政治学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研究法学,决定了法政治学的功能性较强,为政治学服务。将法律作为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就是要研究法律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有利于还是不利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法政治学研究如何将权力关进笼子,或者说法政治学解决的是应当用怎样的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
詹姆斯·博伊尔(James Boyle)在1997年提出“知识产权政治学”的说法,其提出,在信息时代需要政府审查,为防止形成一套硬化的规则以及大量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我们需要知识产权政治,并认为一个成功的政治运动需要一套(推广)分析工具,周围的政治联盟可以建立共同的利益,也即公共利益。因信息的拥有不同而导致的社会分化并辅以道德渲染,结果信息拥有者控制了信息缺乏者,是否尊重知识产权已经不是简单的守法与否的表现,而是沦为道德上的高低,道德分化的制造者显然是信息的拥有者。针对此种情形,博伊尔对集体形式的政治寄予希望。目前在国内的在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周贺微老师认为该话题仍然具有较深的讨论空间。
周老师提出,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与平时的知识有什么区别?这种知识又和权力有着怎样的互动?信息影响着决策与财富的创造,对知识产权下的知识我们应当进行怎样的资源分配?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究其根本还是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政治学角度的研究,从此层面来说,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更像是一种研究工具与研究方法。综上周老师认为,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是以解释知识产权法对知识资源分配中的政治现象为路径并以利用政治学理念优化知识资源分配为目的的研究方法。
2.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辨析维度
其一,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与知识产权政策学。知识产权政策学的研究在当前语境下更像是一种法学与政治学重合领域的内容,总体而言政治学关注因果关系更多,而在法学领域一般会从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分析。在具体研究中没有必要将两者进行过分的区分,可以将知识产权政策学视为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一个分支。
其二,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与知识产权宪法学。二者的差别在于很多基本概念的理解。以自由这一术语为例,自由是指宪法层面的自由还是政治学理念下的自由,需要严谨的解读。此外在理念与研究方式上都有比较重要的区别。
其三,知识产权法政治学与知识产权政治经济学。从范围上来说,法政治学研究更侧重政治学角度的研究,而政治经济学研究则偏向经济学角度的研究,比如,社会生产、资本流通等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规律。
(二)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结构
1.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研究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诞生并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规律形成的。黄海峰老师在《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一书中写道“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及强弱保护的政策,多是基于政治的决定,而非出于或仅出于经济的考量”。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本质属性使政治主体成为知识资源的权威、合法分配的工具。知识从传统的完全共享化,到后来为了某种政治目的的控制,再到为了对知识发挥政治统治作用而赋予产权的权威资源分配,是一种变迁式的属性转换。知识产权法的诞生为知识的权威分配提供了一种非暴力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该模式延伸至今已然形成了知识资源分配的工具,但这个工具的正义性值得探究。对知识的分配促进了政治文明进步,但如何优化知识的分配,提升政治作用理性,是当前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属性的多元性,取决于知识创新形式及内容的广泛性。不同的知识创新内容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其政治学属性的多元性、多层性,体现出知识分配的复杂性及优化分配模式的重要性,而这必须寻求以正义为基础、以人类共同发展为目标、以理性政治为约束的解决路径。
周老师到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具体功能,分别为:一是为知识资源配置提供标尺,保证政治有序;二是为知识利益代表增进优化,增进民主政治;三是为个人实现自由提供依据,保障基本人权;四是为国家资源管控提供界限,限制政府权力;五是为人类共同发展提供桥梁,促进正义实现。
2.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结构划分
周老师认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与知识产权法国际政治学研究不可分离。考虑到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研究对象是知识产权法,因此选择以知识产权扩张的政治学研究与知识产权限缩的政治学研究为结构划分,并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研究对象划分为五个板块:一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范畴论;二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扩张论;三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限缩论;四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国际论;五是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发展论。
其一,知识产权法政治学范畴论。周老师分析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属性溯源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功能、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局限性以及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局限性之下的优越性。周老师认为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之初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颇有争议到如今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发展十分迅速,对中国知识产权法问题特殊性的解读十分重要。在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局限性及优越性的部分,周老师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运作进行分析时激励理论有一定可用之处,在知识产权强保护背景下知识产权法是否切实起到了激励的效果也值得探讨。
其二,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扩张论。周老师从微观角度对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以及数据保护进行分析。当前我们进行的规范分析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上以及知识产权作用对象的利益分析。以商标注册与使用制度为例,我国商标法几乎与言论自由无关,但在美国对于不良影响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的问题,就有言论自由角度的分析。
其三,知识产权法政治学限缩论。周老师从理念上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限缩论分为理论与时间两部分,在理论部分分别从知识控制力与政治影响力、多样性的政治需求及其重要性、人类共同发展的牺牲补偿理念、基本人权的政治实现四部分展开。在实践部分阐述了知识产权限缩实践的政治学出发点知识及其自由及其内容、政治学视角下知识产权限缩制度实践、知识产权视角下知识接近及知识产权限缩困境。周老师还指出,对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扩张论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限缩论的词序未必妥当,更贴切的应当是知识产权扩张的政治学分析和知识产权限缩的政治学分析。
其四,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国际论。从国际视角下分析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周老师通过各类知识产权国际政治的历史简述,提炼出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竞争态势,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南南、南北局势进行剖析。周老师提出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论,若相关方未能参与决策的制订,则需要在后续过程中接受参与方制定完成的决策。周老师提出虽然有人认为TRIPS协议是 “一刀切”,对后续的参与者并不公平。可现在的双边协定与多边协定的制定与执行中,众多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FTA类似的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尽管不是“一刀切”,但比起国际公约也不见得更为公平。
其五,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发展论。本部分着眼于未来发展,主张未来应以合作为主,从政治学意义上发展理念之下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国家治理、知识产权法新型政治学功能优化、绿色政治生态中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民主化路径构建、知识产权法国际政治学发展的期待性考察五个方面进行阐释。
(三)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分析的重要内容
权力可以指政府的权力也可以指集团联盟的权力,实践中很多地区所制定的规则已然超出了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内容,它们有什么权力进行这样的规定是值得反思的。政治学角度的利益有很多的解读方法,虽然政治学中权利与利益是一个基础的分析模式,将其置于知识产权法下如何进行认识才能产生预期效果,用以解决知识产权实践中的问题,可以具体分析。利益集团是权力与利益模块下的核心产物。在国际层面上利益集团具有相当有效性,以TRIPS协议为例,TRIPS协议是一个关于12个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能够做”的叙述,而这12个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正是当时在全球具有极大影响力的医药、娱乐业、软件工业的代表,如布里斯托尔迈尔斯、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杜邦、通用电器、通用汽车、休利特帕尔德、IBM、强生、默克、孟山都及辉瑞,这些赫赫有名的公司对TRIPS协议文本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利益集团在知识产权制度制定与规则形成中有效性明显。
在2022年10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必须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这样的说法也令人深思:我们是否应当在这样的体系之下,以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角度理解利益集团相关的问题。
(四)迈向中国视角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
1.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基础条件和挑战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我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非比往日,从中国视角值得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进行深入研究。而从中国视角进行这一研究也面临着相应的现实挑战。
一是国际政治与秩序。当前在国际上我国仍然存在着盗版猖獗的负面形象,虽然在一些平台中的确仍有盗版产品屡禁不止的情况,但实际上从侵权角度看,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足够完善。如何让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产生更客观的认识值得我们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进行深入研究。
二是国家关系、地缘政治。我国需要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输出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理念,为我国的知识产权话语权进行辅助性的支撑。近年来我国对文化与科技的发展十分重视,在此基础条件下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理解与运用十分有必要,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建的框架下如何进行结构性的研究探讨,意义深远。
三是“南南合作”“北北合作”内部利益分歧。现在欧盟、美国等国家与地区在合作中均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分歧,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是否需要将中国视角的分析从南南、北北中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该如何融入?此外,国际条约的“一刀切”问题、FTA的流行做法的公平性问题以及国内政治文化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问题,均需要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视角加以解读。
2.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方向
周老师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方向分为国际层面、府际关系、政府角色、法律与政策四个部分。国际层面展开过于庞大,很多学者的著作中也都有相关的研究,在此不多加赘述。
在政府角色部分,由于现实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转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一直备受争议,比如在一些专利激励情形下,政府以何种缘故将纳税人的税款转移给公司,此时的正当性存疑。周老师提出要加快政府转型,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要先解决不准参与问题,因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主要参与,公众参与途径缺乏;其次解决不充分参与、无序参与。政府在创新资源分配过程中的推动地位和引导作用显著,实践中存在职务发明活动中公权力干涉过多的问题,科技成果转化中也存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融合问题。
就法律与政策而言,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优化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匹配性,只有如此,才能够最严格地控制政治不理性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时,应当赋予民众以监督权利,使其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掌握一定的表达权和决策权,避免国家和利益集团联合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3.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微观思考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观察。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以美国转换性使用制度为例,美国一直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转换性使用实则相当宽松,这就缓解了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高压模式下对知识传播与作品利用的空间,惠及公众。我国是否也可以借用这类的制度,缓解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张力。
二是地理标志的发展问题。以扶贫与乡村振兴为例,地理标志的确可以对地方产品尤其是农作物赋予增值空间,从而发展地方经济,起到扶贫作用。在此类方面我们是否可以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维护,使其适合于此类发展。
最后周老师对当前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进行反思,提出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研究应当立足本土,并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将学科发展于实践需求相结合,促进学术成果的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二、与谈交流
冯晓青教授根据周老师的主旨分享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首先,冯教授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研究价值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就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概念来看,无论是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理解为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认识政治学还是从政治学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都没有问题,只是对于知识产权专业学者而言,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更为可取。政治学一般认为以政治制度及政治行为等作为研究对象,更广泛的概念则认为政治学是围绕国家的权力运作为核心构建的理论体系。在冯教授看来,为了在国内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需要将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知识产权政策学、知识产权宪法学以及知识产权政治经济学体系化地看待。在研究的内容范式方面,从纯粹的规范理论层面应当进行大规模的推进,从实践的层面也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单边主义与国际争端等方面的应用。就知识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冯教授一直主张知识资源作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要促进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知识资源在国际范围的流转,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最终实现全人类的无形财富的增长。
其次,冯教授提出,政治制度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孤立运作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历史上是从特权产生的,是政治体制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获得与运行以专利与商标为代表,也依靠国家公权力。国家权力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更是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冯教授对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的中国视角表示赞同,认为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必然应当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理论,无论是党和国家在知识产权与创新方面的政策与理论还是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都值得进行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探讨。立足中国视角的同时仍需与国际接轨,推进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与国际保护,更好地改造现有的知识不平等,促进民主协商机制的构建,实现知识产权全球范围的正义。
洪丹丹老师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洪老师从个人微观角度研究了美国核心政府官员的公开社交平台,认为其发布的内容涉及中国的议题主要包括人权问题、台湾问题、贸易问题,贸易问题中涉及中美博弈中的科技战内容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此外洪老师认为知识资源分配的不民主等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以美国为例,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来已久,对外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对内以激励为主,但是发展到现在美国的社会矛盾仍然被激化。洪老师同样观察到国家今年愈发重视知识产权,而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对象就是国家。
洪老师从政治游说的角度对利益集团进行了解读。就权力与利益而言,权力与利益关系密切,权力的产生本身也是利益推动的。利益集团本身代表了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游说本身存在良久,最早指公众在政治家办公室以面对面的方式表达公众的关切,是一种可以追溯到英国议会,甚至古罗马时期的行为。当前的游说行为已经发展成有组织的行为并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美国是游说制度立法最悠久的国家。游说是不同利益团体或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政治决策的行为,这些利益团体不仅包括经济利益团体,也包括工会、专业协会、组织等。游说是代议制民主国家的一种基本政治活动,同时也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产生重要影响,游说制度的争议性也促进了各国对其展开立法,但是政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规范游说行为目前也仍然存疑。
肖尤丹教授首先对周贺微老师提出的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与制度构想表示赞同。政治学与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处境很像,都是很多人表示略知一二然一知半解的学科,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研究也具有相当难度。很多国外学者的著作中谈到知识产权法政治学时,都会以中国为主要对象,以政治学的结构与方法看待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以及中国政府与知识产权发展的关系,在西方学者看来已经是一个十分主流的视角。可是以这个视角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在国内却十分匮乏,往后这个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肖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概念可以稍作调整,应当为“知识产权政治学”。法本身就是政治学研究的对象,为什么以法的方式运作知识产权本身就需要进行政治学研究。正如冯晓青教授所提到的,政治学的核心范畴是国家,而过去的学者在回应该问题时更多地从“国际”的角度进行回应,而“国际”只是“国家”这个政治学命题下的一个相对边缘的话题,核心的话题则是“国体”与“政体”。这些问题在过去的知识产权研究中或是以政治哲学出现,比如以洛克的政府论的内容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以福利学说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这些都体现了政治学思想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理论还是在制度发展中都是知识产权制度分割不开的思想渊源,过去我们更多将其视为法哲学或财产哲学方法,而较少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考量。
肖教授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性、正当性、社会性是亟待研究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更多地认为知识产权是一项工具或手段,而现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成为了新的立足点。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与知识产权究竟是何关系,国家如何拥有与实施知识产权?肖教授认为对官方标识的保护作为一种财产权保护方式引入了商标权体系中,但并不能认为国家对特殊官方标识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商标法》中对国家旗帜与标志的可商标性的排除也不能认为是认可国家具有控制国家旗帜与标志的财产性权利,这便是一个中国问题。此外,有组织的科研活动也必然包含了国家与社会的目标,此类活动中包括了新的政治学问题,比如利益群体的诉求等,这在中国体现为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与行政管理中的政治学问题。
肖进主任认为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政府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似乎不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也不投资于智力成果的开发,实际远非如此。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会大量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无论其由谁出资。政府行动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十分密切,通过学习国外的制度规定,我国政府应当如何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仍然有待规定。
肖进主任提出,俄罗斯、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意大利、泰国、韩国、瑞士、以色列等19个国家都可以看到关于国家使用权的条款。各国关于国家使用权的法律条款尽管表述不一、所采用的立法技术有别,但其实质内容却是相同或相近的,可以概括为:1.国家行政机构有权为国防、安全、公共利益等目的,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技术;2.如果专利权人就此受到经济损失则由国家行政机构给予合理补偿;3.专利权人对国家行政机构给付的补偿数额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无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无权要求禁止国家行政机构使用专利技术。国家使用权条款一方面赋予了国家行政机构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其权力界限和相应义务。要求国家行政机构限于为公共利益目的行使这一权力,而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并且须告知专利权人并补偿其经济损失。
至于设立国家使用权是否会缩减专利权的效力范围,肖进主任提出,无论专利法中是否明文规定了国家使用权,依照法理,国家在国防等公共事务中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都会由于其强烈的公益性而不落入专利权界限之内,专利权人对此行使专利权都会由于有悖于公共利益而属于滥用专利权,得不到法律支持。因而明文规定国家使用权条款,只是清晰了专利权的界限,而没有改变这一界限,所以也没有缩减法律原先设定的专利权效力范围与专利权人法益。
我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只是设计了市场配置专利技术资源的机制,而缺少了政府使用和配置专利技术资源的机制,这是限制我国专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突出“短板”。这表现出我们对于专利制度机理的理解尚不够全面和深入,也表现出我国专利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潘柏华博士阐释了从事知识产权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研究中的共性问题。第一,对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界定,由于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实现存在公共政策属性,关于该选题存在以知识产权为对象视角考察政治学的命题和以政治学的方法视角思考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两种思路,法学研究者可能更关心后者。后一思路的逻辑内核仍是如何阐释和厘清知识产权的概念属性,并从具体问题实践中剖析power-right,right-interest这两组概念背后的法律关系实质。第二,对于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的有用性,其中涉及很多规范背后的问题,就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在立法、司法、乃至国际关系中的运用层面而言,许多的法律概念与规范的深层次逻辑需要借助跨学科的视角和理论范式,寻找制度运行和演进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发现法教义学无法直接揭露的一面,这对于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的理解亦是有益的。第三,在使用跨学科的方法研究法学学科时,要把握从事跨学科研究的原因——培养不同学科间的对话,即促进知识产权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对于共同关注的问题,其他学科许多前期研究成果值得借鉴且不容忽视。多学科之间的交汇点更有助于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践逻辑。潘博士对意欲采用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同学提出建议,从经验研究入手,以规范研究为基础,对中欧或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会比从纯粹理论角度出发更有得益。
最后郝明英老师进行总结。人类的认知是存在局限性的,然而若我们从多学科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都能得出其为真理的结论时,该结论的可信度会大大增加,这也是我们从事跨学科研究的原因。同理,知识产权跨学科的研究方式可以为知识产权争议性问题提供支撑。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临新的世界格局、变化中的国内知识创新秩序,政治性因素在知识产权规则的扩张、限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以及明显的作用。正如波斯纳书中所言,虽然研究的是经济分析,但解释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也需要探究导致扩张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形成的政治行为和政府行动。在我国提出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背景之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确立、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知识产权政治学研究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期待更多学者可以参与到知识产权政治学的研究与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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