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幸”的商标侵权人:丈夫染恶习,儿子打工被精神病人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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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玄袂
通常判决书给专业人士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裁判规则、标准上,比如某律师的客户因为公众号不规范使用版权图片,被图片公司起诉,他可以通过检索比较,了解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赔情况,从而通过谈判或应诉帮助客户实现损失最小化。
如果是一个不懂法律的文科生,面对判决书,看精妙的法律说理会生出“牛嚼牡丹”之感,但他/她也许会对判决的故事性大感兴趣。
正如《史记》本身既是伟大的史书,也是极为精彩的小说,篇幅不短的判决书,也承载着一个个故事,或许只是法律语言之外的只言片语,却足以勾勒很多人的百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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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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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给大家阅读的故事,记载于一个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中,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就是一家开在西北某省村里的宾馆,在招牌、收据印章上突出使用了某知名连锁酒店的商标标识,而未使用营业执照上的核定名称。
面对某知名连锁酒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的诉讼主张,该宾馆投资人凌某主张:
“我的丈夫吸D,后无奈外出打工,直至接到法院传票,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到两造举证质证阶段,通过凌某提交的证据,可以捋出一个时间顺序:
被诉宾馆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
2016年,凌某到法院请求与其丈夫离婚,原因可能是丈夫吸D
2017年,凌某的丈夫被强制戒D
2018年,凌某的儿子在东部某市打工时,被精神病人刺伤,医疗费用14万元,凌某自此遂离开家乡去照顾儿子
对此,原告方质证认为,被告虽不在本地,但可以委托他人照看宾馆,因此她的免责主张不应被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拆除带有涉案商标的门店招牌,赔偿原告12000元。
小编检索发现,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中,侵权人被诉后,以“生活困难”的理由请求法院减免赔偿金额的案件数量不少,其中很多是刑事案件,贩卖假酒、假烟、假玩具的小本经营者,往往会提出这一请求,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减少罚金数额,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提出同样的请求,绝大多数情况不会得到回应。
民事案件中,即使获得减免,也是案件诉讼费部分,如潘某诉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潘某请求的赔偿数额达6亿多元,最终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潘某生活困难,免除了其3141332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140582元,最终交费750元。
不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份判决中,还是回应了“生活困难”这一不成抗辩的理由,法院说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上诉人提及的生活困难问题,本院表示充分理解和同情,上诉人通过自身努力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更应该鼓励和提倡。但本案中上诉人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诉讼费用可以基于生活困难等原因而免除,但侵权责任无法免除,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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