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观察|高考不容易,可那些名牌大学也有自己的苦恼……

2016-06-08 15: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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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泰迪小熊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2016年的高考结束了,尤记13年前的今天,当我走出高考考场时,北京下了一场大雨,淋湿了很多考生和家长衣服的同时,也淋湿了他们的心。坊间戏称,“高考,是人生最后一次不看颜值的竞争”(小熊对此很认可,因为靠颜值,我是肯定上不了法大滴)。不过,这么多年过去了,仍然没有改变高考作为广大考生人生关键性转折的重要意义。每个考生都梦想着考名校,通过考上名校,当上CEO,迎娶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当然,考名校不容易,但作为名牌高校本身,也有着他们不为人知的苦恼。今天,让我们来扒一扒那些光鲜名校背后的小秘密。

 

2004年5月,浙江人金某某在第35类的广告等服务上注册了一枚“復旦会”商标。该商标被核准后,引起了同处于华东地区的一所百年名牌老校——复旦大学的注意。2008年3月,复旦大学对这枚商标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违反了旧《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遗憾的是,商评委并未支持复旦大学的主张,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复旦大学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为证明复旦大学的撤销主张,也为了证明其所享有的“復旦”系列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复旦大学向法院补充提交了《百年复旦1905-2005》一书、复旦大学百年校庆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际政要的贺信、题词、《教育部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申请认定“复旦”商标为驰名商标意见的函》、全国各主要媒体对复旦大学的报道和宣传等一系列极具证明力的证据。复旦大学的努力没有白费,法院经过两审审理,最终认定“復旦会”商标构成对复旦大学的“復旦”系列驰名商标的摹仿,违反了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复旦大学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未就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是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大量证据的做法有所不当

 

类似复旦大学的遭遇,清华大学也经历过。2002年9月,一个叫侯清华的四川人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提出了“清华小博士”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清华大学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结果,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清华大学虽是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但‘清华’并非清华大学专有和专用,被异议商标有明确的含义,‘清华’仅是前缀和修饰词,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且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姓名是‘侯清华’,被异议商标是根据自己的姓名设计的,没有破坏清华大学声誉的意图”,据此,商评委裁定核准了被异议商标。清华大学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清华大学的起诉理由主要有三: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终,法院未支持清华大学的前两项诉讼主张,却认定被异议商标由“清华小博士”组成,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这些商品的提供者与著名的清华大学存在关联或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清华大学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通过南北两大名校的维权经历我们发现,知名高校维权的四大法宝主要是:一、在先商标权(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二、在先名称权(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三、驰名商标(旧《商标法》第十三条二款);四、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具体哪个法宝管用,关键看权利人的举证了。像在“復旦会”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复旦大学通过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復旦”系列达到驰名程度,但在“清华小博士”案中,法院却未认定“清华”商标构成驰名。小熊观察,实际上两个案件就原告的证据情况来说其实是差不多的,只是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还是很谨慎的,由于复旦大学在商标争议时未提出不良影响的理由,所以法院不宜直接援引。

 

然而,四大法宝也有失灵的时候。上面我们说到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的“正名”维权,虽然道路有些曲折,可结局总是好的,相比之下,同济大学的故事就没那么乐观了。大概五六年前,同济大学曾与商评委打过一次历时两年多的行政诉讼,只为夺回第41类教育服务上的“同济”商标,最终两审均以失败告终。小伙伴儿们一定惊呆了,同济大学,多有名的百年老校啊!怎么会丢了自己的金字招牌呢?原来,问题出在这个所谓的“被抢注”的商标注册人身上。

 

1997年11月,武汉的同济医科大学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这枚“同济”商标,后转让给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说到这,大多数看客一定有一种“又涨知识”的赶脚:原来武汉还有一个叫“同济”的大学啊!估计这个事情连当初帮同济大学向商评委提争议的代理人也不清楚,所以同济大学在本案中提出了一个有别于四大法宝的另一个“杀手锏”——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指控争议商标的注册人“恶意抢注了同济大学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意图在相关公众中将已形成对‘同济’的认知据为己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本质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公众利益,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庭审中,经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同济大学一下傻了眼。原来啊,这个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同济医科大学的前身叫做“同济医学院”,原先正隶属于同济大学,只是因为历史原因,同济医学院于1953年由上海迁移到汉口市;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又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2000年,该校与华中科技大学合并,成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闹了半天,原来争议的双方半个世纪前是一家!而且自己指控恶意抢走校名商标的,正是失散多年的亲骨肉。像极了韩剧的狗血情节,但法律终究是客观公正的,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虽能证明同济大学的校名‘同济’具有很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同济医科大学与同济大学在历史上具有一定关联关系,即使同济医科大学自迁汉后改名为武汉医学院并与同济大学相脱离,但其在1985年经过卫生部批准已再行启用‘同济’作为其校名。此种情况下,作为高等院校,同济医科大学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将其学校名称中的字号部分注册成为争议商标,符合客观常理,具有合理理由。原告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事的结局正应了那句古诗“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必曾相识啊……”

 

上面的三个案子,都是关于校名商标,但在我们商标司法审查的实践中,还有关于高校校名简称的商标之争。例如,2010年,青岛大学曾与青岛一家琴行就“青大”商标打起了官司;2012年,山东大学与一家山西的科技公司就一枚包含“山大”的商标争到了法院。从诉讼过程来看,争夺校名简称的商标显然比校名商标要难得多,一方面高校要证明这个商标就是我的“校名简称”很困难,另一方面高校要证明自己的简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很难,更何况,咱们国家幅员辽阔、高校众多,很多高校的简称都是一样的,比如山东大学和山西大学,简称都是“山大”;南京大学和南昌大学,简称都是“南大”;简称“北大”的就更多了,比如北京大学、北京XX大学、北京大兴……

 

除了校名简称之外,高校的校训也会被抢注。比如在2005年,安徽人顾某就向商标局申请将“知周万物 道济天下”注册为商标。商评委认为,“知周万物道济天下”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训,同时也非顾某独创,故没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教育培训服务类的商标。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商评委的判断。

 

各大高校“夺名之争”的故事讲到这,今年的高考也落下了帷幕。随着高考出分,又将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考得好的同学们,希望你们能进入理想的高校,努力学习,为祖国创新驱动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而那些考得不太理想的同学,你们也千万不要灰心,希望你们好好学习知识产权,将来可以帮你们心目中理想的大学维护知识产权,说不定还能当上客座教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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